青岛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青岛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入学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青岛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青岛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青岛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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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普通奖学金
  适用范围:全日制计划内(统招)研究生。委托培养、定向、港澳台及外籍研究生、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延期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发放标准:与政府规定的高等院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每生每月31元)合并发放;每一层次分三个级别,全年按12个月计发。
  博士:261元/月;281元/月;301元/月
  硕士:221元/月;241元/月;261元/月
  学习优秀奖学金
  光华奖学金。光华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名额50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不少于5人),奖励额度1000元/人。
  鲁光(经济)奖学金。鲁光(经济)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山东省各高等院校经济类专业在校的国家及省计划内优秀研究生,每年(全省)奖励20人,奖励额度3000元/人。
  单项奖学金
  科技竞赛奖。对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和学科竞赛等各级各类比赛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研究生进行奖励。
项目类别
比赛
级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个人项目
国家级
5000
3000
2000
1000
省级
1000
500
300
200
市级
500
400
200
100
集体项目
国家级
6000
4000
3000
2000
省级
2000
1000
600
400
市级
800
600
500
200
  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
  校级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二、三等奖,奖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在知识创新、科技发明与技术进步等方面所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数量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采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奖励金额分别为1000元、800元、600元。并从中择优推荐参加每年一次的省级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的评选。
  优秀学位论文奖
  校级、省级、国家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每年评审一次,评选工作遵循“依靠专家、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获批校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者,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省、国家级优秀学位论文奖的评选推荐工作,学校会根据省学位办文件精神组织申报,学校鼓励成果丰富、符合要求的毕业生自愿申报。
  文体活动奖
  奖励在参加国家、省、市文体活动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奖金额度根据获奖级别从50元至5000元不等。
  特殊贡献奖学金
  经学校认定有特殊贡献,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的,给予个人一定数额的奖励。
资助体系
  助教、助研、助管
  根据《青岛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青大研字[2009]1号),在校研究生(在职、委培、定向人员除外)可申请三助岗位,岗位津贴平均约300元/月。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培育项目
  旨在通过设立青岛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基金,从研究生中选拔有较强科研能力的人选,提供条件,加强其创新能力培养,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申请人主要从一、二年级博士生和二年级硕士生中选拔,每年评审一次。学校设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培育基金,对培育对象提供经费支持。对列入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对象的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根据科研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培养年限,在延长期内继续发放普通奖学金。对于科研取得重大突破,成果达到国家或省级优秀学位论文水平的培育对象,在延长期内,除追加培育经费外,研究生每月可从资助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生活补贴,具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硕士生可以实行硕博连读。
  助学贷款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使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家庭贫困研究生入校后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学校设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助学贷款的办理工作。办公地点:博文楼203;电话:859508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基本生活支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努力实践、全面发展。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取得正式学籍的非定向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我校),获得资助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须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思想上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积极参与科研工作;
(五)积极参加实践锻炼和各项有益的活动,注重全面发展。
第三章  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分10个月按月发放(7、8月份不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变动情况如下:
(一)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研究生由于因私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自办理手续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恢复学籍后恢复发放。
(二)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未调入学校者,暂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全部人事档案材料调到学校后,恢复发放。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三)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处分期间停发国家助学金。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国家助学金恢复发放,需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教学部)提出申请,由学院(教学部)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后,次月开始发放。
(四)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被批准退学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离校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六)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七)其他原因,需停发国家助学金的。
第六条  本硕、硕博连读学生根据研究生学籍注册层次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青岛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青岛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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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青岛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