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31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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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 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皖教秘〔2014〕336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不包含非全日制和不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硕士研究生指标数的 80(基础指标)按照各学院研究生规模进行分配,20 (竞争指标)由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创新能力综合评定;博士研究生由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创新能力综合评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4. 勤奋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体申请要求:对学术型研
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 业实践能力、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和应用型科研成果。其中:
1. 申请者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必修课程须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内完成。
2. 申请者一般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高水 平学术论文或取得其他高质量创新性成果。
3.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与团队合作发表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中科院 1 区及以上;人文社科类:二类及以上或经两个以上同行专家学术认定)或取得其他高质量成果具有参评资格,须提供成果第一责任人对其贡献做出评价的书面说 明。
4. 高质量成果包括高水平调研报告、规划设计、授权专利、品种、新产品开发等,或在专业竞赛中获省级及以上奖项。其中,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前二名, 国家级三等奖和省级奖各等次排名第一名。
5. 申请者参评的科研成果,取得截止时点由培养学院界 定,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安徽农业大学。其中,仅认可公开刊出的论文(在线公开发表的需具有 doi 号及交费单);被 EI 收录的, 仅认可其中的期刊论文( 即检索系统判断为Document type: Journal article〈JA〉)。
6.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以下条件者: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参与导师国家级科研项目并以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获得重要科研成果者;积极参加国际、国内学术、科技、文化、实践等各类竞赛活动,且成绩突出者;在道德风尚、社团工作、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 425 分以上(含 425 分)者;应用开发研究与设计能力较为突出,能够面向经济社会产业部门,运用专业领域已有的理论、知识和技术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或取得较高水平科研成果者。
第七条 参评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2. 已办理提前毕业申请手续、取得提前毕业资格,但由于其个人原因未提前毕业者;
3. 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4. 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5. 在校期间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或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6.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7. 有剽窃、作假、失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8. 师生员工反映其有其他不宜被评奖的问题,经查证属实者。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情况、科研成果、实践成果等仅可用于一次评选,否则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新入学的研究生,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成绩特别优秀,且本科阶段取得过突出成绩者,可以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硕博连读一年级博士生按照博士生身份参评,考察硕士阶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表现,其获奖情况、科研成果、实践成果等仅可用于一次评选。公开招考的博士研究生,入学前的成果不作为参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以及国内校校、校院、校企等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仍具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创业就业、疾病以及导师派出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无故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但申请休学并按期复学的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仍具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复学当年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点考察其休学前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表现。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以及各培养学院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审定获奖名单,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决定评审中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评审中的日常工作。第十四条 各培养学院应相应成立不少于 9 人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分管领导、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政策宣传、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培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应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综合考量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评审细则包括: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指标使用方案、评审依据、评审方式、评审程序等内容。学术型硕士与专业型硕士研究生需分类制定,分类评审。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人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
循以下原则:
1.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 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规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于每年 9 月份进行。硕士生国家奖学金由培养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初
评,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博士生国家奖学金由培养学院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博士生审查后排序推荐,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需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诚信承诺书》,向专业所在培养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各培养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优中择优的原则,对照评审条件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各培养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进行公开答辩,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票决,对所有申请者进行排序,在此基础上确定硕士生初步评定名单和博士生初审推荐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汇总。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相关材料报至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十一 评审工作原则上应由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缺席全体委员会议,确实不能出席者,应向组长(主任委员)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二十三条   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表决结果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答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如仍存异议,可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批复和财政拨付资金情况,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通过研究生银行卡将国家奖学金按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存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凡虚报成果、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业已当选者,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发证书和奖金, 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纪要、表决票、经组长(主任委员)签字确认的表决统计结果等材料要存档、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研字〔2017〕10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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