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8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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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华安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3〕377号)等文件关于加大研究生奖助经费投入力度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筹利用政府投入、自筹经费、科研经费以及社会捐助等资金,按照奖优、助学的原则分类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申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必须是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四川师范大学在籍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助类别、比例和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四大项目设立。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品质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励面为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根据指标数和我校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和培养质量等要素向各培养单位分配候选人名额。若在全脱产非在职的申请人中不能评选出候选人,再从非脱产在职的申请者中评选。
(2)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各年级优秀研究生。
(2)奖励标准
奖学金等次 总资助比例 各等次比例 资助标准
博士生 一等 占博士生总数的70% 20% 12000
二等 30% 10000
三等 50% 8000
硕士生 一等 占硕士生总数的40% 20% 10000
二等 30% 8000
三等 50% 6000
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3.校长奖学金
   (1)奖励对象
    从2014级开始,奖励综合素质优异,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10%。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博士生全员奖励。
   (2)奖励标准
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标准为该生该学年应交学费金额,每年评审确定以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4.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
    从2014级开始,奖励勤奋好学,综合素质较好,但是未能获得校长奖学金的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各年级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40%。
   (2)奖励标准
励志奖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分别占指标总额的50%。一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在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分配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并根据各培养单位培养质量和研究生数量变化进行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分国家助学金、“三助”实践助学金、社会资助三类项目设立:
    1.国家助学金
由财政拨款设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资助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根据上级规定按月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2.“三助”实践助学金
    由学校向已完成一年学业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申请者提供助研、助管、助教“三助”岗位,根据研究生“三助”表现给予资助。
(1)助研岗位及报酬由导师和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供,学校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管理。
(2)助教岗位及报酬由学校和院系提供并按相关规定管理。
(3)助管岗位由各职能部门和院系于每学年末向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提供用人计划,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发布助管选聘通知并组织助管选聘和助管岗位助学金发放等工作。经过选用单位工作考核和培养单位学业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工作期间每月发放不低于600元的实践助学金。
3.由社会资金设立的研究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由出资者和学校共同商定。  
  
第三章  基本申报条件与考评要素
第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取消或暂时停止对其奖助:
    (1)思想道德表现不佳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2)违法或违纪或因品行问题影响学校声誉者。
(3)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或在学期间未经批准自行出国(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4)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者。
(5)师生公认的其它不宜奖助者。
第八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由同一研究生兼评获得,但是这两个项目可分别与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项目兼评获得。
第九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考评要素
    1.统考入学的新生,按初试和复试综合成绩排名确定一年级阶段可获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等奖助标准。
2.来自“985”、“211”高校的推荐免试生、来自其他高校的本科专业成绩进入所在学校本专业排名前3%(本专业学生数超过150人的成绩排名需进入前三名)的推荐免试生、或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和培养单位特别推荐的专业特长突出(需经过面试和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新生,面试成绩优秀且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一年级阶段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 
    3.其他推荐免试生面试成绩合格者,一年级阶段可获学业奖学金二等和励志奖学金一等。
    4.二、三年级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实行申请制,由各培养单位综合考评择优定奖。
    考评权重为专业课成绩占30%,学术科研成果占总考核分的50%,学术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发明创造(艺术类的省级以上正规专业比赛获奖)等,须经过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学术科研成果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培养单位规定的学生上报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之日,其他各方面情况综合占20%,获过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纳入考评计分。
    5.已经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次年又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是各个方面的成绩和表现都特别优秀,且各培养单位在考评时不能再叠加该生去年已经用过的学术科研成果,只计算该生本学年度(截止规定的上报申报材料时间)的学术科研成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参评。
6.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一等)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必须作专题学术报告,并公开答辩,公认优秀。获奖后应专心勤学,不得违反培养规定兼职。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科研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导师代表由各培养单位于每年秋季开学第一周推选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次召集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之前,由研究生代表从中抽签确定4人作为参会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由每年公选的研究生评议委员会和研究生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干部担任。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完善本办法,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的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单位研究生专业培养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机制,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党委(总支)书记担任主任委员,院长和主管院长、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导师代表数原则上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60%(因导师总数少不能满足此规定的全体导师均任委员)。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相关工作细则完善、组织申报、初评答辩、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拟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4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再确定最终人选。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新生录取前完成新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告知新生将获奖助项目,每年11月30日前组织完成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标准根据财政投入等条件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的,按各学年度有关文件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作假研究生受奖受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此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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