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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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统筹和优化国家财政拨款、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助经费和社会(企业)赞助等资源,在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建立科学、高效的激励机制,更好地激发硕士研究生在学习科研中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促进硕士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设“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以鼓励创新,提高质量为指导思想,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二章 奖助学金类别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三助”助学金。
第三章 奖助学金申请及发放对象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奖 发放对象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每年评审一次。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且档案已转入我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六)学习刻苦,勇于进取,敢于创新;
(七)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应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其中定向硕士研究生除外。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参评学年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四)参评学年单科成绩不及格;
(五)参评学年请假累计超过四周;当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硕士研究生已经获得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八条 “三助”助学金 由学校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岗位和要求进行公开招聘,聘用硕士研究生能够按要求完成工作的发放“三助”助学金。
第四章 奖助学金名额、发放标准及经费来源
第一节 奖学金体系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奖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学生减免一年学费。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 按照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的名额和预算下达情况为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 按照学校各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数的相应比例设立,其中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按照10%、30%、40%的比例分配名额。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 8000元/人·学年
硕士研究生二等学业奖学金 4000元/人·学年
硕士研究生三等学业奖学金 2000元/人·学年
第二节 助学金体系
第十二条 “三助”助学金 提供“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每月可获得400-800元助学津贴。
第五章 奖助学金评选方法
第一节 奖学金评定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机构设置
(一)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硕士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二)各基层单位成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硕士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硕士研究生填写《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二)导师和科室推荐 申请人员需得到导师和科室的同意认可,由导师和科室负责人填写推荐或审核意见后,报各基层单位。
(三)基层单位评议 各基层单位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意见和分配名额,组织审核评议,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校审核公示 基层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对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学校审批实施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公布。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奖 根据被录取硕士研究生第一志愿报考情况实施。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一)名额分配 学校分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在各基层单位硕士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二)评审标准
1.在同年级,各一级学科内进行,按照评分标准量化,以最终分数排名为准。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采取量化考核方式。
评审标准参照学业奖学金量化标准,结合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评分依据
(1)基层单位评议依据 以学位课成绩、《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日常行为考核标准》、《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科研业绩考核标准》得分为依据。
(2)学校审定依据 各基层单位根据三项总排名及名额比例推荐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公开答辩,所获分数计入最终分数。
(3)硕士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4)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硕士研究生,仍具备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5)学校按照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并向获奖硕士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学校根据实际在校硕士研究生人数,按比例将奖学金名额(等级)分配到各基层单位,由各基层单位按程序具体组织考核推荐。
(一)名额分配原则
学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二)评审标准
1.在同年级,各一级学科内进行评审,按照评分标准量化,以最终分数排名。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采取量化考核方式。
(1)一年级奖学金评比主要以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日常行为表现和本科阶段取得突出成绩为依据。考核总分=硕士研究生招生统考考试及面试成绩(占60%)+日常行为表现考核分(占20%)+本科阶段取得突出成绩(占20%)。按一级学科依据比例分别评比。
(2)二年级奖学金评比主要以学位课成绩、日常行为表现和学术科研业绩为依据。考核总分(专业型)=学位课成绩平均分(占60%)+日常行为表现考核分(占20%)+科研医疗业绩考核分(20%)。考核总分(学术型)=学位课成绩平均分(占60%)+日常行为表现考核分(占20%)+科研教学业绩考核分(20%)。学位课成绩平均分=每人所有科目总成绩/科目数(选修课不计入在内)。
(3)三年级奖学金评比,主要以学术科研业绩和日常行为表现为依据,考核总分(专业型)=科研医疗业绩考核分(占60%)+日常行为表现考核分(占40%)。考核总分(学术型)=科研教学业绩考核分(占80%)+日常行为表现考核分(占20%)。各培养单位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评定标准。
3.基层单位评议依据 以学位课成绩、《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日常行为考核标准》、《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科研业绩考核标准》得分为依据。
第二节 助学金评定
第十八条 “三助”助学金 由学校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岗位和要求进行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工作岗位申请表》,相关部门根据硕士研究生报名情况并结合硕士研究生的特长、学习成绩、工作能力等情况择优聘任。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发放、停发、恢复及终止
第十九条 奖助学金的发放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会同校内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奖学金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和领取;助学金根据岗位情况,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发放和领取。
第二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特殊情形的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办法由学校审议确定。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在有利于激发硕士研究生学习积极性和科研创造性,有利于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与日常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下进行,各基层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奖助学金以外,各基层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奖助学金范围或提高奖助学金标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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