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考研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2023-09-20 编辑:考研派小莉
上海政法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考研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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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考研招生简章 正文

为保障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
规,依据《2024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简章。
上海政法学院始建于 1984 年,历经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上海法律高等专科学校和上海大学法学院等办学阶段,1998 年开始招 收硕士研究生。2004 年 9 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的基础上建立上海政法学院 。2014 年   11 月, 学校划转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管理, 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   上海市司法局共建 。上海政法学院坚持“ 立足政法 、服务上海、面向 全国、放眼世界 ”的办学理念,秉承“ 刻苦求实 、开拓创新” 的校训 精神 ,走“ 以需育特 、 以特促强 ”的创新发展之路,努力创建具有鲜
明政法特色的一流应用型大学。
上海政法学院现有 4 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法学、马克思 主义理论 、新闻传播学 、公共管理, 下设 17 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  权点; 以及 6 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法律、 国际商务 、社会工作、 新闻与传播、 审计、翻译 。2021 年 、2022 年先后获批教育部、 司法   部法律硕士(涉外律师)培养项目(全国 15 家高校之一),法律硕
士(国际仲裁)培养项目(全国 20 家高校之一)。
一 、培养目标
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 纪守法 ,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 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
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

 
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
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 、 招生计划 、招生学科或类别
2024 年我校拟招收硕士研究生 349 名,具体拟招生计划人数参见
下表。
2024 年拟招生人数计划表
 
 
招生类型
招生一级 学科或专 硕类别  
招生二级学科或专硕方向
 
培养方式
 
拟招生人数
 
 
 
 
 
 
 
 
 
 
 
 
 
学术学位
硕士研究生
 
 
 
 
 
 
 
法学
法学理论 全日制 7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全日制 17
刑法学 全日制 33
民商法学 全日制 28
诉讼法学 全日制 18
经济法学 全日制 1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全日制 9
国际法学 全日制 18
国际政治与国际法治 全日制 8
法经济学 全日制 5
 
马克思主
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全日制 4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全日制 7
思想政治教育 全日制 4
新闻传播
新闻学 全日制  
10
传播学 全日制
 
公共管理
行政管理  
全日制
 
13
社会保障
 
 
专业学位
硕士研究生
 
 
 
法律硕士
法律(法学) 全日制 21
法律(非法学) 全日制 17
涉外律师 法律(法学) 全日制  
30
国际仲裁 法律(法学) 全日制 20
 
  国际商务硕士 全日制 11
社会工作硕士 全日制 15
新闻与传播硕士 全日制 15
 
翻译硕士
俄语笔译 全日制 3
英语笔译 全日制 7
审计硕士 非全日制 13
退役大学生士
兵专项计划
/  
全日制
 
2
合计   349
2024 年我校拟招收硕士研究生 349 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 划 2 名。招生学科或类别目录上所示各学科或类别的拟招生人数仅供
报考时参考,不作为我校 2024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最终依据。
录取时将根据教育部最终下达招生计划,综合考虑生源状况和发展需
要 ,对学校招生总数及各学科或类别招生数进行适当调整确定。
三 、 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品德良好 ,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024 年 9 月 1  日前须取 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 、成人高校 、普通高校举办 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
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的可以按同等学力身份报考:A、获得国
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 2 年(从毕业后到 2024 年 9 月 1  日)

 
或 2 年以上;B 、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 。 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
过程中须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4) 已获硕士 、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5.补充说明:
(1)在校研究生报名前须取得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
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同意报考书面证明。
(2)持国(境) 外相应学历(学位) 证书报考者,须在参加我  校复试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书》。
(3)全日制考生选择报考类别为“ 定向” 的 ,报考我校研究生  须在报考前征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复试时向我校提交单位书面同意
书 。 此类考生报考类别应当填写“ 定向” ,填写错误的不能录取。
(4)报考“ 退役大学生士兵 ”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 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  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 、第 二学士学位的应  (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  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 、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考生报名时  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  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复试前须向招生单位提供《入
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进行复核。
( 二)报考部分学科或类别的特别条件
1.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考生 ,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
学专业。

 
2.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考生 ,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
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考生应仔细阅读我校的报考条件,确认完全符合后再进行网上报
名。凡不符合报考条件导致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 、 报名流程
网上报名前,请仔细阅读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由教育部、考 生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发布的相关通知 公告,并如实、认真填写本人报名信息 。 由于不按相关通知公告要求 报名、不符合报考条件、错误填写网报信息、或故意填报虚假信息等
原因, 导致不能考试或录取的, 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 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
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一) 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23 年 10 月 8  日至 10 月 25  日,每天 9:00-22:00 。 预报名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4  日至 9 月 27  日, 每天 9:00-22:00 。逾期 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报名期间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 (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 中国高 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 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 籍)信息 。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 国内学历应及时到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学籍)认证 ,国外学历应及时到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在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
告交报考点核验。

 
2.报名网站: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 ”),
网址:https://yz.chsi.com.cn。
3.考点选择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 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   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 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合理确定)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
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 手续。
( 二) 网上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 ,逾 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
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网上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 、 学历学位证书(应届
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 。报 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
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 三)《准考证》下载打印
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 ” 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使用 A4 幅面白纸打印, 正、  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   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原件参加初试和复试。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
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 四)注意事项
1.考生只可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或类别。
2.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且定向就 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 顾政策。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
填写少数民族身份 ,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3. 我校重要通知将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政研     招)发布的同时,将辅以手机短信提示,请务必填写正确手机号码并
保持手机畅通(考试期间除外)。
五 、 考试(初试 、 调剂 、 复试)
(一)初试
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初
试。
1.初试时间:2023 年 12 月 23  日至 12 月 24  日(每天上午 8:30—
11:30, 下午 14:00— 17:00)。
2.初试地点:上海市高校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考场。
3.考试大纲 、命题范围:
(1)全国统考科目(思想政治理论、 外国语等)和全国联考科  目(法硕联考业务课等) 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考试大纲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
(2) 我校自主命题科目的命题范围参见附录 1。
( 二) 调剂
初试成绩公布后,未能参加第一 志愿学校(或学科或类别)复试
或复试未录取的考生,如符合调剂要求,可通过教育部研招网调剂系

 
统申请调剂。调剂的具体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当年录取 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调剂工作相关
办法或细则,并及时公布。
( 三) 复试
复试具体要求详见我校《复试工作办法》(复试前另行发布)。
1.复试时间:2024 年拟 3 月底至 4 月中旬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复试基本要求和分数线: 学校将依据教育部划定的复试分数线 等基本要求和录取政策,结合本年度招生计划和考生初试成绩,确定
进入复试的总分 、单科分数等要求。
3.复试比例:我校实施差额复试 ,拟录取考生和复试考生比例为
1:1.2 以上。
4.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含高职高专学历毕业生、 国家承 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 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参加复试时,加试(笔 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在复试前另行通知 。报考法律(非
法学)专业学位的前述类别考生不加试。
( 四)考风考纪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考试期间,考生应 自觉遵守国家考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考点考场规则,以及考生所签署 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 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 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
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 等规定严肃处理 。对在校生, 由

 
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 知考生所在单位 ,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 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 政处分;构成违法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中涉嫌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 资格审查 、健康检查
我校将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 、学历学籍 核验结果 、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
合规定者, 不予复试。
我校暂定将复试体检与新生入学体检合并进行,参加复试考生须 如实申报自己的健康状况,如隐瞒相关情况,一经发现将被记入诚信
档案, 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录取或入学资格等处理。
七 、录取
依照“按需招生 、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 ”的原则,按 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上海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   充规定,根据我校获批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 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 名单须报学校审议、上海市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审核 、国家教育部批
准。
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
格 、录取资格 、入学资格或学籍。
八 、 学习方式 、就业方式
除特别注明的以外, 学习方式均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的考生, 需所在单位、 学校和考生三方签署定向培养合同,入学时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 不转入学校,在读期间学校不安排住宿,不享受国家助学金、学业奖 学金、三助津贴等 。毕业时 ,学校根据其修业年限 、学业成绩等,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
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 ”和“ 非定向就业”两种 类型。定向就业硕士生入学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合同,毕业后按 定向合同就业,学校不承担就业有关事项,学习期间人事档案和户口 均不转入我校,不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读期间学校 不安排住宿,不参评学校的奖助学金和资助项目,毕业时不纳入就业 计划。非定向就业硕士生入学前必须将人事档案调入我校,可将户口
迁入我校 ,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就业。
定向就业硕士生学习期间,由于定向单位变更、撤销、合并等原
因,导致毕业后不能接收的情况, 由该生自行与单位协商解决。
考试报名时,考生必须明确选择学习方式和就业方式,报名后不
得更改,复试后按照报名信息录取。
九 、 学习年限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基准学习年限为 2-3 年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基准学习年限为三年;法律(法学)、 国际商务 、社会工作、新闻与 传播、翻译硕士(俄语笔译、英语笔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准学 习年限为两年;法律(非法学) 、 涉外律师(法律-法学) 、 国际仲
裁(法律-法学) 、 审计硕士(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准

 
学习年限为三年。超出基准学习年限的学习 、缴费与其他事项,依照
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 、 学费 、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一) 学费
我校 2024 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基准学习年限内每学年学费
为 8000 元。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如下:
学科或类别名称 学费(每生/年) 基准学习年限(年)
法律(法学) 25000 元 2
法律(非法学) 23000 元 3
法律 涉外律师(法学) 25000 元 3
法律 国际仲裁(法学) 25000 元 3
国际商务硕士 30000 元 2
社会工作硕士 12000 元 2
新闻与传播硕士 20000 元 2
翻译硕士 18000 元 2
审计硕士(非全日制) 58000 元 3
其他教育收费按照上级要求和学校规定执行。
( 二)奖助学金
为帮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 锦 年奖”学术之星等制度(非全日制或定向培养研究生不适用)。并为
研究生提供“ 三助一辅 ” 岗位 ,逐年加大岗位津贴资助力度。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 0.6 万
元/年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覆盖面为 100%。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答辩 选拔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资助标准为 2 万元/人 ,具体名额由上
级主管部门确定。
3.校长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答辩选拔评 定校长奖学金,资助标准为 1.5 万元/人,名额为二年级以上研究生总
数的千分之三。
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 、二 、 三等奖 比例依次为:5%、10%和 40%, 资助标准为:1.2 万元/年、0.8 万元/ 年 、0.4 万元/年;专业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 、二 、三等奖比例依次 为 :10%、20%、50%, 资助标准为:0.6 万元/年 、0.4 万元/年 、0.2
万元/年。
5.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 :根据其录取类别按当年入学考试初 、  复试总成绩排序和入学后的综合表现确定新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学术  型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一、二、三等奖比例依次为:5%、10%、40%, 奖助标准为:0.6 万元/年、0.4 万元/年 、0.2 万元/年;专业型研究生  新生学业奖学金一、 二 、 三等奖比例依次为:10%、20%、50%, 奖助
标准为:0.3 万元/年 、0.2 万元/年 、0.1 万元/年。
6.“ 锦年奖 ”学术之星 :为挖掘和激发研究生在科研学术等方面  的潜力,学校针对研究生群体特设该奖项。获奖人数约在 10 名左右,
并予以资金扶持。
7.海外交流资助:我校还积极为研究生提供海外交流和海外深造
的机会,并根据不同项目提供相应资助。
( 三)助学贷款
学校制定并完善了各项助学贷款政策,协助银行为经济困难研究 生办理校园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具体流程可查询《学生手册》或参
见学生工作部网站“ 资助工作 ”有关内容。
十一 、毕业和学位授予
学习期满, 符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的, 可获得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上注明学习方式。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按流程 审批后,授予硕士学位证书。在校学习状况涉及其他评价材料的,依
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 、信息发布和其他事项
(一)招生信息发布网站及微信公众号
我校发布各类研究生招生信息及相关通知的网站主要为“上海政
法学院研究生处 ”主页(网址:http://www.shupl.edu.cn/yjsc/) ,微
信公众号为“ 上政研招 ”(SHUPLYJSZS)。
( 二)有关材料发放
初试成绩、复试通知、复试成绩以及其他通知均在我校或研究生 处网站 、有关公众号公布,不寄发书面通知。录取通知书由我校研究
生招生工作部门负责寄发。
( 三) 禁办考研辅导班
学校严禁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校生)举办、或与社会培训 机构或个人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 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考研辅导资料的编写 、出版等活动。对违反规定
的单位和个人, 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 四)招生政策调整
如果国家在本招生年度调整研究生招生政策,或者出台新政策, 我校将做相应调整,并在我校或研究生处网站、有关公众号及时予以
公布。
(五)研究生招生工作部门联系方式
通信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7989 号求实楼 502
室。
邮政编码:201701
联系电话:021-39227142
纪委监督电话:021—39225811
图文传真:021-39227143
网址:http://www.shupl.edu.cn/yjsc/
十三 、附录
附录 1.上海政法学院 2024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或类别目录
附录 2.上海政法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特别介绍
十四 、其他
本简章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政法学院所有,本简章未尽事宜遵照 《2024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2 号)
执行。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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