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考研复试要求2022

更新时间:2022-01-08 23:16:07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上海政法学院考研复试要求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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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考研复试要求20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复试工作,全面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处根据2021年国家公布的复试分数线及有关研究生招生政策,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复试工作方案,确定复试条件,报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各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
第二章复试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第四条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第六条坚持客观评价。复试考核结果应予以量化,面试考核应有量化成绩。
第三章复试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达到国家规定的复试基本分数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根据考生报考志愿,原则上按考生报考的学科专业进行复试,原则上一个考生只能参加我校一个专业(或类别)的一次复试。
第九条综合考虑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强对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学业表现以及潜在能力素质的考察,将其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生源充足的专业,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第十一条复试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和回避制度。
第四章复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全面统筹和部署复试各项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研究生处,负责落实和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二级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组织和协调本学院各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二级学院应在复试前将招生工作小组名单向研究生处报备。
第十四条各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工作小组,由学科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实施本学科考生的复试工作。复试工作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同时应配备2名复试工作秘书,负责复试工作的现场记录等相关事宜。每个复试工作小组配备1名应急工作人员。
复试工作小组成员所从事的专业方向应尽量涵盖复试考生的报考专业。复试小组成员必须严谨求实、办事公正,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的,该复试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复试工作小组对本学科专业的复试考生进行专业知识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评,测评过程中,复试小组各成员须独立评分。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第五章复试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复试内容应根据学科、专业要求确定,重点考察考生的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及创新意识。
第十七条复试内容有以下主要参考指标: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学习成绩、获奖情况等);
2.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等;
3.综合知识应用能力;
4.外语能力(听力、口语),在面试环节考察;
5.语言表达能力、思维的敏锐性及逻辑思维能力;
6.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要突出对考生专业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第十八条2021年硕士研究招生复试方式为面试,根据2021年的实际情况,面试采取网络远程方式进行。
第六章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包括查验考生身份、核对考生报名信息及材料、审核考生报考条件等,通过网络远程方式进行的资格审查,应当符合规定的综合比对措施。
第二十条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审查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考生,须将规定的材料补齐后方能参加复试。经审查不符合国家及我校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报名考试及复试时提供虚假信息及材料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复试加分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复试资格审查时,考生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第八章拟录取总成绩计算及排名
第二十三条复试由专业面试、外语听说能力测评面试组成。复试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面试80分,外语听说能力面试20分。
第二十四条考生的录取以总成绩作为排名依据,总成绩由初试成绩与复试面试成绩构成,其中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复试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第二十五条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拟录取顺序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进行排序,并以此确定拟录取名单。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之间的拟录取指标应当分别单列使用。
当各专业(或类别)最后一个拟录取指标出现多名考生总成绩同分并列的,优先拟录取复试成绩高的考生;当总成绩和复试成绩同时出现同分并列的,优先拟录取初试业务课二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九章复试工作的监督复议
第二十七条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进行全面管理,加强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组织领导,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二十八条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开展全程全面监督,对复试工作进行全程巡视和全程备案。
第二十九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有关网站及公众号及时公布复试资格基本要求、复试名单、复试工作方案、复试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条实行复议制度,学校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指定专人受理和负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复试工作期间,教育部、市教委等上级部门或学校有新的政策和规定,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研究生处)应及时通告,各二级学院须遵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学科、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将根据国家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确定。招生简章中所列的各专业招生人数仅供参考。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适用于学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复试工作,全面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处根据2021年国家公布的复试分数线及有关研究生招生政策,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复试工作方案,确定复试条件,报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各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
    第二章复试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第四条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第六条坚持客观评价。复试考核结果应予以量化,面试考核应有量化成绩。
    第三章复试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达到国家规定的复试基本分数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根据考生报考志愿,原则上按考生报考的学科专业进行复试,原则上一个考生只能参加我校一个专业(或类别)的一次复试。
    第九条综合考虑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强对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学业表现以及潜在能力素质的考察,将其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生源充足的专业,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第十一条复试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和回避制度。
    第四章复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全面统筹和部署复试各项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研究生处,负责落实和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二级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组织和协调本学院各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二级学院应在复试前将招生工作小组名单向研究生处报备。
    第十四条各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工作小组,由学科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实施本学科考生的复试工作。复试工作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同时应配备2名复试工作秘书,负责复试工作的现场记录等相关事宜。每个复试工作小组配备1名应急工作人员。
    复试工作小组成员所从事的专业方向应尽量涵盖复试考生的报考专业。复试小组成员必须严谨求实、办事公正,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的,该复试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复试工作小组对本学科专业的复试考生进行专业知识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评,测评过程中,复试小组各成员须独立评分。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第五章复试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复试内容应根据学科、专业要求确定,重点考察考生的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及创新意识。
    第十七条复试内容有以下主要参考指标: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学习成绩、获奖情况等);
    2.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等;
    3.综合知识应用能力;
    4.外语能力(听力、口语),在面试环节考察;
    5.语言表达能力、思维的敏锐性及逻辑思维能力;
    6.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要突出对考生专业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第十八条2021年硕士研究招生复试方式为面试,根据2021年的实际情况,面试采取网络远程方式进行。
    第六章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包括查验考生身份、核对考生报名信息及材料、审核考生报考条件等,通过网络远程方式进行的资格审查,应当符合规定的综合比对措施。
    第二十条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审查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考生,须将规定的材料补齐后方能参加复试。经审查不符合国家及我校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报名考试及复试时提供虚假信息及材料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复试加分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复试资格审查时,考生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第八章拟录取总成绩计算及排名
    第二十三条复试由专业面试、外语听说能力测评面试组成。复试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面试80分,外语听说能力面试20分。
    第二十四条考生的录取以总成绩作为排名依据,总成绩由初试成绩与复试面试成绩构成,其中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复试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第二十五条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拟录取顺序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进行排序,并以此确定拟录取名单。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之间的拟录取指标应当分别单列使用。
    当各专业(或类别)最后一个拟录取指标出现多名考生总成绩同分并列的,优先拟录取复试成绩高的考生;当总成绩和复试成绩同时出现同分并列的,优先拟录取初试业务课二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九章复试工作的监督复议
    第二十七条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进行全面管理,加强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组织领导,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二十八条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开展全程全面监督,对复试工作进行全程巡视和全程备案。
    第二十九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有关网站及公众号及时公布复试资格基本要求、复试名单、复试工作方案、复试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条实行复议制度,学校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指定专人受理和负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复试工作期间,教育部、市教委等上级部门或学校有新的政策和规定,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研究生处)应及时通告,各二级学院须遵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学科、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将根据国家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确定。招生简章中所列的各专业招生人数仅供参考。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适用于学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
                   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考研复试时间

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复试所需材料
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或取消复试
考生复试报到时须携带本人以下材料:
 
1.考生准考证(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可下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生携带学生证)。
 
4.大学期间学习成绩单复印件(需加盖档案单位公章)。
 
5.大学英语四、六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语种带相应的语言能力等证明)。
 
6.同等学力考生(高职高专生、本科结业生)提供招生目录中所注明的材料。
各位考生:
 
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对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我校拟于2019年3月29日、30日进行复试。3月29日(周五)进行资格审查,3月30日(周六)进行复试,4月1日(周一)、4月2日(周二)进行现场拟录取,具体安排见表一。已在我校预调剂系统中登记的考生,务必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填报调剂志愿,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调剂录取方为有效。调剂复试相关信息,我校将在校园网、研究生处官网、“上政研招”微信公众号发布,请考生关注。
 
我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考试的一志愿考生,分数达到国家最低复试分数线的,即取得复试资格。我校已于3月20日以短信形式逐一发放复试通知,请一志愿上线考生注意查收并及时回复。
 
申请调剂我校的考生,接到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发出的复试通知并确认后即取得复试资格,通过资格审核后,方能参加我校研究生复试。一志愿考生和调剂到我校的考生均需按照以下安排进行复试。


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资格审核所需材料
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或取消复试
考生复试报到时须携带本人以下材料:
 
1.考生准考证(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可下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生携带学生证)。
 
4.大学期间学习成绩单复印件(需加盖档案单位公章)。
 
5.大学英语四、六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语种带相应的语言能力等证明)。
 
6.同等学力考生(高职高专生、本科结业生)提供招生目录中所注明的材料。
 
7.符合教育部加分条件的考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旗),且报考时申请为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总分和单科分均在所报考专业复试资格线下各降5分。
 
(2)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
 
(3)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
 
(4)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务必在3月29日下午4点前,将相关证明材料递交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楼B1-301)。材料经研招办审核无误后予以加分。
 
8.已获得国外学历的考生,必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
 
9.未通过网上学历校验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文版,未通过网上学籍校验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文版。申请在线验证报告办理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rhsq.jsp。如无法通过在线认证的方式办理学历认证,请到教育部唯一授权的开展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进行学历认证报告的办理。申请方法详见:https://www.chsi.com.cn/xlrz/index.jsp。
 
10.报考类别为单位定向就业的考生,必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单位同意公函。
 
11.考生政审表(可在我校研究生处“下载中心”栏目下载:http://www.shupl.edu.cn/html/yjsc/xzzx/zsgz2/2016/07/05/ea283994-399b-411f-96de-7f98ec875760.html)。
 
12.考生应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内容可根据医院的体检表格进行,但必须含有“血常规”项目,需加盖医院公章或者体检专用公章(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3月25日之前收到复试通知的考生应当在资格审查时提交体检报告;3月25日当天收到复试通知的考生,如来不及提交体检报告,可在我校现场录取时(4月1日或4月2日)提交体检报告。
 
13.考生获得的奖项、发表的论文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考生综合能力和学术水平、实践水平的文件、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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