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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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正文
一、总 则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普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普通奖学金是指对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补助金。
(一)参评对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统招在读自费研究生(委培、定向、在职等除外),休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二)等级、标准与比例
1.学校资助
(1)博士研究生
等级 | 一等 | 二等 |
标准 | 15000元/学年 | 10000元/学年 |
比例 | 班级人数20% | 班级人数80% |
等级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标准 | 10000元/学年 | 8000元/学年 | 6000元/学年 | 4000元/学年 |
比例 | 班级人数10% | 班级人数40% | 班级人数40% | 班级人数5-10% |
(1)博士研究生
每位博士研究生每学年10000元。
(2)硕士研究生
每位硕士研究生每学年2000元。
(三)参评条件
1.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态度端正。
(3)请假时间不超过学年总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者。
2.不能参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能参加一、二、三等奖学金评比。
(1)无故不参加学校或研究生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一次(含一次)以上者。
(2)三年级研究生最后一个学期仍未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者。
(3)受到通报批评、警告等纪律处分且未撤销处分者。
(4)评审期内有考试科目不及格者。
3.取消参评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普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1)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其它行政、刑事处罚者。
(2)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3)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者。
(4)在提交业绩材料中发现弄虚作假者。
(四)评定方法
1.新生在入学前评定;在校生在每学年结束之前根据本学年业绩对下一学年的普通奖学金进行评定。由研究生院按班级研究生总数,并根据各等奖学金比例确定各班级各等奖学金评比人数。
2.参评者应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另行通知),向本班班长提交《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一)和《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分值评定表》(附件二),并提供各种取得分值的原始依据及复印件,当年入学的新生不需要提交。
3.各班按参评者提供的《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分值评定表》(附件二)上的学习成绩,按上学年结束公共科目考试成绩的平均分计算(研一新生第一学年的评比以研究生入学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平均分计算(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服从调剂分配者,在同等条件下可高套一档,直至一等奖);第二学年以研一时的公共科目考试成绩计算学习成绩);研三评比不计课程学习成绩,以其它业绩参评。
4.新生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定,并公示。研二和研三的学生由班委会对参评同学的业绩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总分情况进行排名,并将排名情况在本班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各班将初评名单及其参评者本人提供的《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一)、《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分值评定表》(附件二)及各班《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班普通奖学金参评情况汇总表》(附件三)一并提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评,确定各班各等奖学金名单,并由研究生院公示。
6.对两次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分别向研究生院学生科和研究生院党委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研究生院学生科和研究生院党委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7.研究生院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院提交分管校领导批准生效。
8.由学校计财处按月将普通奖学金(含学校资助和导师资助),直接转入获得奖学金研究生本人银行帐号。
9.如在奖学金发放过程中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处理或其它行政处罚立即停发其普通奖学金。
三、专项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一)一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1. 江西中医药大学一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本奖学金”)是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在我院设立的。
2.本奖学金专门为在校研究生设立。旨在鼓励我院优秀研究生人才脱颖而出,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3. 评奖范围
凡在我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在院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含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港澳台籍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
4.评奖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团结协作,积极参加院内外政治、学术、科技、文体、社会实践活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谨求实的科研作风、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开拓进取的求知精神。
(2)刻苦学习,专业基础扎实,成绩优秀。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有一定的独创性见解并已取得一定的成绩。
博士生申报本奖学金,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至少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硕士生要求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至少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省级刊物发表论文均指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若为第二作者,其第一作者应是研究生导师)。
(4)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有独特见解,获院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科技发明奖或在全国性核心刊物上发表有相当水准的学术论文,对本学科的发展提出新的思路和见解,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知识竞赛、文体竞赛并获得优异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者,如有两位(包括两位)以上正高职称老师推荐,可不具备上述(2)、(3)条件,直接申请。同时也可推荐申报“一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特别奖”。
5.申报办法
(1)研究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初评后推荐,报研究生院审核。
(2)申请人必须认真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一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附件五)一式五份,科研成果复印件(承担科研项目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发表论文期刊封面、目录、论文首页复印件)一式一份交研究生院。
6.评审办法
(1)成立一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奖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一人、相关院(部)各一人、研究生院领导二人和一方制药有限公司派出的代表一人共同组成。
(2)专家委员会对参加评奖的人员进行审核,并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获奖人员。
(3)如有必要,专家委员会可组织答辩。
(4)评审结果报一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理事会和江西中医药大学批准。
(5)本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评审时间为每年7月上旬,9月份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典礼上进行颁奖。
(6)奖励名单归档管理。
7.奖励办法
每年奖励8名。一等奖1名,奖金6000元;二等奖2名,奖金4000元/人;三等奖5名,奖金3000元/人。除上述奖项外,还考虑设立“一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特别奖”,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就,对中医药的发展提出新思路新方法,或为江西中医药大学做出突出贡献,为一方制药有限公司的事业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者,经专家委员会推荐,其评选条件和奖励方式由江西中医药大学和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另行确定。获奖者除获得奖金外,同时由江西中医药大学与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共同颁发荣誉证书。
8.管理办法
成立一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理事会,负责基金管理和评委会的组织工作。理事会设理事6-8名,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理事长,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派代表参加理事会。
9.本办法解释权属一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理事会。
(二)许寿仁中医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1.许寿仁中医奖学金由许寿仁先生的后裔和门人集资。
2.许寿仁中医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四年级中医类、针推专业本科生,二年级中医类的研究生。各专业之间不搞平衡,在名额范围内择优评选。
3.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热爱中医事业,专业思想巩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习成绩优良。
①每学年各门课程成绩及格,考试科目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本专业前1-2名,本科生英语通过国家四级考试,研究生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专科生必须通过英语二级考试)。
②对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并已在省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或在全省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者,学习成绩可以不要求考试科目每门均在75分以上,只须考试科目各门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③对具有奉献精神、组织能力强、受到师生公认的优秀学生干部(班长、班干、团支部书记、团支书、学生会干部等)如连续任职三年,并荣获优秀学生干部(含团干)称号二次,学习成绩不要求考试科目每门均在75分以上,只须考试科目各门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3)研究生必须要有论文,在同等条件下,研究生论文国家级每篇计0.9分、部省级每篇计0.6分、院级每篇计0.4分,计算总分后参评。
(4)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标(有残疾者例外,但要有关部门证明)。
4.学校成立7-9人的许寿仁中医奖学金评选小组(名单另定),负责评定工作,评选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5.评奖程序和审批权限
(1)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学年开学初向评选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许寿仁奖学金申请表》(附件六)。经有关教师、学生管理干部和学生代表民主评议推荐(教务处证明其学习成绩情况,学生管理干部说明其思想品德和体育锻炼情况),由院(部)审核后报学校,报评时须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2)在评审小组发出报名通知后的两周内,必须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过期申请者不予评审。
(3)评选小组根据评选条件选出获奖学生,评奖结束经院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布获奖名单,10天内收集师生反映,如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调查否定者,则为评选结果。
6.获奖学生每人奖励人民币300元,同时发给获奖证书及介绍许寿仁学术思想的资料汇编。
7.每年召开一次颁奖大会,并将每年获奖学生基本情况通报许秀成。
8.本条例修订需经江西中医药大学及捐款人代表许秀平等同意,条例由江西中医药大学负责解释。
9.获奖学生将奖学金用于补贴自身的学习和生活,不得用于请客送礼和铺张浪费,否则取消其荣誉,收回奖励证书,并责成有关院(部)进行批评教育。
四、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江西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资助政策体系,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之一者,方可申报。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业绩条件
1.课程平均成绩在本学院本年级排名前3名或英语成绩特别优异者;
2.至少主持校级及以上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1项者;
3.至少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者(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且江西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4.在校级及以上研究生学术论坛上获奖者或在省级及以上研究生课外学术活动中获奖者;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获省级或其他省级以上奖励和荣誉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资助办公室、研究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学校资助办和研究生院统一协调。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档案和资料,并拍照留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培养工作的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工作秘书、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做好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按各二级学院统招全日制研究生数,提出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候选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候选名额下达相关学院。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学校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申报候选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9月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七)和《江西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业绩个人填报表》(附件八)或《江西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业绩个人填报表》(附件九),在每年9月20日前,将有关表格和相关业绩材料的复印件一并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秘书1人。由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候选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统一填报《江西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业绩学院汇总表》(附件十)或《江西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业绩学院汇总表》(附件十一),并将相关材料及公示照片(电子文件)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拍好照片。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本学院内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10日前,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十二)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十三),并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成专家评审组对所属高等学校评审情况和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高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六)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七)进行统一汇总,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位获奖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奖学金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奖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资助办将有学生本人签字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资助办、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五、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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