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3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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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保持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陕教位〔2013〕2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和奖助体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构建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科技成果奖励、“三助”岗位津贴等奖助体系。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研究生设立专项奖助学金和专项研究项目基金。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的原则,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切实提高研究生待遇,改善研究生学习、生活和科研条件,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并按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四)符合相应奖助项目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院)、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科技处、财务处、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为成员组成。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政策、规则、方案,审定各培养单位评审细则;协调和解决奖学金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分管研究生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相关党政管理干部、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的制定、宣传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程序为:
(一)研究生奖学金由本人申请、导师初审;
(二)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资格审核;
(三)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 3 日(国家奖学金公示 5 日);
(四)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 3 日(国家奖学金公示 5 日);
(五)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八条 落实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诚实守信的研究生。学校依据《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组织评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人事档案不在我校的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除外。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0 元,每年申报一次,原则上在校期间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校统筹利用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依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评定办法,动态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人事档案不在我校的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除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申报一次,奖励比例及标准为:一等奖占有资格参评学生数 15%,6000 元/生;二等奖占有资格参评学生数 35%,3000 元/生;三等奖占有资格参评学生数 50%,1500 元/生。一年级研究生主要依据研究生本科阶段学习成绩、入学考试初试与复试加权成绩排名,参考学生实际培养潜力,确定获奖人员名单;二年级研究生主要依据一年级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排名,以及学术成果等综合表现,确定获奖人员名单;三年级研究生主要依据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学位论文完成进度、学术成果、竞赛奖励、参与公益活动等综合量化成绩排名,确定获奖人员名单。各培养单位也可以结合学科特点,参考以上评选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第十条 设立研究生科技成果奖。为鼓励研究生积极进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表彰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研究生。该项奖励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一等奖 3000 元,二等奖 2000
元,三等奖 1000 元。
第十一条 设立优秀学生干部与优秀毕业生奖。对在读期间各项工作成绩表现优异的学生干部,获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在读期间在奖学金等方面评选中综合成绩达到本学科排名前 10%的研究生,获校优秀研究生毕业生荣誉称号;各学科推荐并评审通过的优秀学位论文的作者,获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获得以上荣誉的研究生,学校一次性奖励每生 500元。
第十二条 设立其它社会捐助的专项奖学金。根据社会捐助单位要求具体制定评定办法,由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在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社会捐助专项奖学金等各层次奖学金体系中,研究生每年申报中原则上获得上一层次的一般不再申报下一层次奖学金。每年申报时科研成果等材料不得与上一年度重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得参评各项研究生奖学金: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期间。
(二)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和延长学制期间。
(三)在学术研究和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上一学年有学位课程不及格,学位论文不能按期开题或未通过、中期筛选不合格等。
(五)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六)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五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扣发学业奖学金:
(一)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院)、培养单位和导师组织的综合考核(每学期一次)中不合格,停发自考核之后阶段的学业奖学金。
(二)违反学校各项规定,从事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发 1-3 个月奖学金;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间停发奖学金。
第四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六条 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设立研究生助管、助教、助研岗位,提供“三助”津贴。每年学校按照每生 200 元预算专项经费,作为研究生“三助”津贴,纳入奖助学金专用账户,按相关规定发放研究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财务处发放。
第十九条 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负责奖助金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研究生助学金自 2014 年秋季起执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 2014 级开始执行,2012、2013 级在原学业奖学金基础上增加每生 8000 元,占有资格参评学生数 10%。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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