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全覆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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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盐师院〔2017〕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突出立德树人理念,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学生实践精神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奖学金包括盐城师范学院学生专业奖学金、星光奖学金、海外留学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他奖学金在内的统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盐城师范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对其他类型学生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生奖励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原则,评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学生专业奖学金评选
第五条学校学生专业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学期开学2个月内进行上一学期专业奖学金评定,评定学期为第一学期至第七学期。
第六条学生专业奖学金分3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另设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元。一、二、三等奖学金与单项奖不可同时获得。
第七条学生专业奖学金获得者中,一、二、三等奖和单项奖获奖比例,分别为各二级学院当年参评学生总数的2%、12%、16%、10%。各奖项名额不能用足的,可按一等、二等、三等、单项奖顺序降档下移,等额增加,但不可逆向升档增加名额。
第八条班级工作考核总分列所在二级学院前20%的班级,单项奖获奖人数比例提高4%;考核总分列所在二级学院后20%的班级,单项奖获奖人数比例下降4%。
第九条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各班级根据《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盐师院委〔2013〕46号),在平时考核、学业考核、阶段考核的基础上得出每位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总分。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占30%、学业考核成绩占65%、阶段考核成绩占5%。
第十条班主任和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总分,征求有关任课教师意见后,原则上以素质测评成绩总分名次高低为序提出一、二、三等奖的人选,同时提出单项奖学金人选,并在班级中公示一周,征求学生意见。未以测评总分名次顺序申报一、二、三等奖学金者,班级需另附详细书面材料说明所确定人选和等级的依据。
第十一条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学业考核成绩均须列班级前6%,各科目成绩(等第)不低于80分(良好),且阶段考核成绩不低于80分。
第十二条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须列班级前20%,学业考核成绩须列班级前40%,各科目成绩(等第)不低于70分(中等),且阶段考核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十三条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须列班级前40%,各科目无不及格情况,且阶段考核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十四条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位列班级前50%,各科成绩无不及格情况,阶段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单项奖: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以上单位表彰(其中文明宿舍标兵或文明宿舍舍长每班限报1名);
(二)学术研究上有所创见,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或科技成果、科技发明等通过市级以上单位鉴定;
(三)班支委以上学生干部工作责任心强,勇于创新,工作成绩位于所在二级学院前列(此项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单项奖总名额的50%);
(四)在文体活动中成绩显著(主要包括:体育比赛破校纪录、校运动会上获第一名、市级比赛中获前三名、省级比赛中获前六名,文娱活动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五)专业思想巩固,学习刻苦,学业考核成绩在班级名列第一;
(六)计算机等级考核达标、英语考核达国家四级或六级、英语专业考核达国家四级或八级;
(七)学业考核成绩较上一学期有显著进步,班级排名比上一学期上升30%以上;
(八)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
(九)具有集体主义精神,热心参与学校、学院和班级工作的学生(非学生干部,限班级工作考核总分列所在二级学院第一名的班级中报1名);
(十)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在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的,其他评比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少数民族政策,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在专业奖学金评定中成绩等级和班级名额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学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
(一)受到学校或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其他纪律(党纪、团纪等)处分以及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二)考试、考查、选修课有不及格科目的;
(三)有1门以上(含)课程须重修者;
(四)所在宿舍为学期不达标宿舍;
(五)学业成绩列本班后10%的。
第三章星光奖学金评选
第十七条星光奖学金旨在表彰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鼓励其树立远大志向,不畏艰难,刻苦学习,全面发展。星光奖学金主要用于偿还学费、助学贷款,购买学习用品、生活必需品等。
第十八条星光奖学金获奖名额为本校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数(不含新生)的1%,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星光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
第十九条星光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当年度素质综合测评平均成绩列班级前4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
(一)受到校级或院级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二)在校期间行为不端,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的;
(三)评选当学年内有不及格科目者;
(四)在校期间有生活铺张浪费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星光奖学金评选依据公开、公平、择困、择优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消费状况,在全班公开征求意见,择困、择优推荐合适人选。
第四章海外留学奖学金评选
第二十二条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评选按《盐城师范学院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评审办法》(盐师院〔2015〕46号)执行。
第五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
第二十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5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7号、苏教财〔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成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有关奖学金方面的条例、意见和细则等,督促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奖学金评审、上报工作,审批全校学生奖学金。学生奖学金审核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管理分会,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分会负责人,本学院辅导员、系主任、教务秘书等为分会组成人员。奖学金管理分会的职责是:组织各班级实施学校制定的学生奖学金意见、办法和细则等,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上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二级学院学工办负责汇总和核实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考核情况。其中,各门课程的学习情况和考核成绩由二级学院专职辅导员根据本学院教务秘书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任课教师的评定意见汇总后提供;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的情况由班委会、团支部记载和提供;学校其他部门应及时向各二级学院反馈学生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学生专业奖学金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二级学院奖学金管理分会根据本办法审核后,报送学校审核批准。其中:一等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逐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缺额不补;二等及以下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汇总、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学生工作处视情况予以抽查复核,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至相关二级学院。
第二十八条获得学校学生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报当年度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其他奖学金;获得学校学生专业奖学金、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其他奖学金的学生,学校按照所获奖学金的最高额度发放。
第二十九条各二级学院奖学金管理分会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开展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对未严格执行本办法,有挪用、冒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追回已发奖学金,同时追究在评比过程中有关人员的责任。若发现利用奖学金请吃请喝或其他不当用途的,追回奖学金、撤消荣誉,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今后两学期专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新生进校后从第二学期起,根据上一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评定专业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学生获得奖学金情况是评选校、院级“三好学生”的主要依据。“三好学生”评选办法另见《盐城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盐师院〔2016〕104号)。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盐城师范学院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推进和实施教育国际化战略,利用海外智力和优质教育资源,为国家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推进我校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合作交流,鼓励学生出国(境)学习深造,特设立盐城师范学院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从学生奖学金中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海外交流合作项目和相关活动。我校中国籍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凡符合条件者,均可依据本办法进行申请。
第三条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
第四条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分为三类:“长期项目奖学金”、“短期项目奖学金”和“科研实践奖学金”。其中,“长期项目奖学金”和“短期项目奖学金”各设一等奖、二等奖和突出表现奖3个奖项。
第五条“长期项目奖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学生赴海外合作院校或科研机构进行为期1年(两学期)或1年以上的专业学习;“短期项目奖学金”用于资助学生在海外进行为期半年(一学期)的专业学习;“科研实践奖学金”用于资助学生参加3个月以内的专业培训、文化交流、专业调研、学术会议或国际性比赛等短期海外科学研究实践活动(不包括学生在海外完成毕业课题)。
第六条“长期项目奖学金”类别和奖励标准
“长期项目奖学金”按留学项目所在国家分为:A类,亚洲区域外留学项目;B类,亚洲区域内留学项目
(一)一等奖:A类,15000元/人;B类,8000元/人。
(二)二等奖:A类,8000元/人;B类,5000元/人。
(三)突出表现奖:5000元/人,奖励在留学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项目完成后申报评选。申请者可同时申报“长期项目奖学金”其他奖项。
第七条“短期项目奖学金”类别和奖励标准
“短期项目奖学金”按留学项目所在国家分为:A类,亚洲区域外留学项目;B类,亚洲区域内留学项目
(一)一等奖:A类,8000元/人;B类,5000元/人。
(二)二等奖:A类,4000元/人;B类,2500元/人。
(三)突出表现奖:2000元/人,奖励在留学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项目完成后申报评选。申请者可同时申报“短期项目奖学金”其他奖项。
第八条“科研实践奖学金”资助标准
“科研实践奖学金”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执行中的机票、住宿、会务费等实际支出情况而定,最高为10000元/项。该奖学金优先资助赴海外参加科研合作和国际性竞赛的项目。
第三章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九条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组织观念强;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中国籍全日制在籍本科生或研究生,身体健康;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成绩优良,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五)本年度已经参加或成功申报学校组织实施或认可的项目:赴国(境)外合作院校或科研机构开展专业学习、科研合作、学术或文化交流、游学、短期研修、学术会议、国际性比赛等;
(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优先;
(七)在校期间发表(提交)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在高层次专业比赛中获奖、被校外新闻媒体报道、在国际交流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优先;
(八)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海外留学奖学金。
第十条“长期项目奖学金”申请条件
根据学校加权平均分计算方式得出的专业排名评选。本科生绩点由相关二级学院提供,学生工作处审定;研究生绩点由相关二级学院提供,研究生处审定。
(一)一等奖:达到加权平均分90分(工科生85分)以上、当年度专业素质排名本专业前15%;
(二)二等奖:达到加权平均分75分(工科生70分)以上、当年度专业素质排名本专业前50%;
(三)突出表现奖:在交流项目开展过程中表现突出,包括在该项目团队中担任负责人(联系人)、在海外高校获奖或发表论文、被国(境)外大学(世界排名前200名,以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美国《新闻周刊》的排名为据)录取、返校后积极参加国际交流相关活动等。
第十一条“短期项目奖学金”申请条件
评选方式与“长期项目奖学金”同。
(一)一等奖:达到加权平均分85分(工科生80分)以上、当年度专业素质排名本专业前20%;
(二)二等奖:达到加权平均分75分(工科生70分)以上、当年度专业素质排名本专业前50%;
(三)突出表现奖:在交流项目开展过程中表现突出,包括在该项目团队中担任负责人(联系人)、在海外高校获奖或发表论文、返校后积极参加国际交流相关活动等。
第十二条“科研实践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团队型国(境)外学习、研究、合作交流、竞赛类项目和活动;
(二)参加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国际性、区域性专业学术机构或组织举办的专业类、科学研究类、学术竞赛类、文化交流类学习项目或文化活动;
(三)有正式合作协议、会议(比赛)通知或邀请函,并明确参加人员和活动日程;
(四)根据具体项目或活动,有学习计划、研究方案、交流任务、比赛项目等具体活动任务和内容。
第四章奖学金申请办法
第十三条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申请者根据个人选择的海外留学项目或奖学金类别,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学校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下同)。
第十四条符合“长期项目奖学金”和“短期项目奖学金”相关条件,申请一等或二等奖学金的学生,须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向学校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评审办公室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完成的《盐城师范学院海外留学奖学金申请表》;
(二)经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签章认定的综测成绩、专业排名及其他证明学业情况的材料;
(三)外语水平证明材料(赴台湾地区的无需提供)复印件(备原件核实)。
第十五条符合“科研实践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须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向学校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评审办公室提交按要求填写的《盐城师范学院海外留学奖学金申请表》,以及证明申请人突出表现的佐证材料。
第五章奖学金评审与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和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及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委员。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定,每年进行两次。6月组织第一次评审,评审对象为1~6月学校已开展或认可的海外交流项目参加者(包括参加暑期项目的学生);12月组织第二次评审,评审对象为第一次评审截止后,学校组织或认可的海外交流项目参加者(包括参加寒假项目的学生)。“突出表现奖”在学生完成海外交流项目回国后评选。“科研实践奖学金”原则上在活动前申报,特殊情况可在完成任务后申报。获得海外留学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学校其他类别奖学金。
第十八条海外留学奖学金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学校以下列方式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予以表彰:
(一)发放奖学金。以学校海外留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文件和获奖学生的出入境证件扫描件为依据,财务处按规定一次性发放。“科研实践奖学金”在学生返校后凭有效票据报销。
(二)颁发获奖证书。
(三)通报表扬。
(四)学生所受表彰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获得者出国(境)前应与学校签订《盐城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认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和规定项目任务、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法律、中国法律及外事纪律,按期回国(境),对个人在国(境)外的行为负责等。
第二十一条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获得者按期完成交流学习任务返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接受该奖学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获奖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或追讨已发放的奖学金:
(一)未参加已成功申报的项目;
(二)出国(境)期间违反外事纪律或相关法律法规;
(三)交流期间未完成学习或交流任务,学习成绩不合格;
(四)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学校外事部门批准,未按期返校;
(五)返校后未按规定提交海外研究成果和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鼓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发展战略和人才培养规划,参照本办法出台学生赴海外留学的激励办法和举措。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表格可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页下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盐城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盐城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盐城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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