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关于开展2019年毕业生边远山区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6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首都师范大学关于开展2019年毕业生边远山区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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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关于开展2019年毕业生边远山区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正文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京财文〔2009〕1088号)、《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京财教育〔2014〕24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毕业生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北京市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2019年,我校将继续开展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助对象
生源地为北京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学费全免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二、资助金额和资助方式
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人/年,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人/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毕业生在毕业当年申请代偿资格,获得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从毕业的第二年开始,每年申请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资助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边远地区”和“单基层位”的范围参见《首都师范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附件1)。
申请程序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模板见附件3)等材料。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协议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学校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组织学生填写、准备相关材料,并上报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北京市审批。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
4.资助金发放。毕业生在毕业当年仅是申请代偿资格,获得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从毕业的第二年开始,分三年申请代偿资金。学校分三年向北京市申请代偿资金,并按要求将代偿资金发放给毕业生。获得代偿的毕业生应定期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工作情况,以便学校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代偿申报及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工作要求
申请代偿的毕业生请于7月10日前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最迟于9月15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联 系 人:侯老师
联系电话:68902670
办公地址:主楼209办公室           
 
附件1:《首都师范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附件2:《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3:工作证明模板
学生处
研究生工作部
2019年6月28日
首都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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