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8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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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正文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
〔2013〕19 号)、《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教育〔2013〕2199 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8 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京财  教育〔2017〕712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管理工作原则
学校根据国家与北京市相关政策,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多种助学渠道, 保证研究生的基本生活待遇,帮助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多种奖学机制,激励、支持表现优良的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更好地完成学业。
二、研究生助学金的类别与发放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
资助范围:国家计划招收范围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不含  定向就业生源)。
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 15,000 元/生/年,硕士研究生 7,000
元/生/年,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1-6 月和 9-12 月)。
根据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建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拨款标准  动态实时调整。
资金来源:市教委专项拨款。
(二)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三助”岗位资助津贴
学校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等资金,遵循按需设岗、  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设置助研、助教和助管“三助”岗  位,根据研究生承担岗位工作情况,发放“三助”津贴。学校优  先考虑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研究  生承担“三助”岗位工作。
1. 助研岗位津贴
资助范围:我校所有国家计划招生并承担科研任务的各学科  学术学位全日制研究生。
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每月不低于 800 元,硕士研究生每月不低于 600 元,由导师按月发放。学校将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标准。
资金来源:研究生导师所承担的科研课题经费。
2. 助教岗位津贴
资助范围:校本部承担助教工作的研究生。
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每人 35 元/学时,硕士研究生每人 30元/学时,根据研究生实际承担的助教学时数计算。资金来源:学校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预算经费。
3. 助管岗位津贴
资助范围:受聘助管岗位的研究生。
发放标准:根据研究生承担助管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和考核  情况发放。每位受聘研究生的助管岗位津贴不少于 500 元/月,由聘用单位自有经费预算支付,根据实际岗位履职情况按月发放。
资金来源:提供助管岗位部门的助管岗位津贴预算经费。
(三)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实践培养补助津贴
资助范围:根据《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实践培养补助津贴发放方案(试行)》(首医大校字〔2013〕161 号),发放范围为按照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方式培养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  中医学和中西医结合学科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发放标准:按照市教委专项批复的标准,根据研究生进行临  床实践培养与服务的考勤情况按月发放。
资金来源:市教委专项拨款。
(四)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
资助范围:经学校审核认定的经济困难全日制研究生,以及  由于生病或家庭变故等特殊情况出现临时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发放标准: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标准为不低于 1,000 元 /生/年;临时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标准根据情况按 2,000 元、1,000元、500 元三个等级一次性发放。
资金来源:学校基本运行经费与学校学费收入。
(五)其他助学渠道
1. 国家助学贷款
依据《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学校帮助符合要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研究生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标准:12,000 元/生/年。经费来源:银行贷款。
2. 学费减免绿色通道
学校设立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对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优秀研  究生酌情进行学费减免,确保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研究生奖学金的类别与发放标准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依据《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首医大校字〔2013〕4  号),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读全日制  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奖励范围:约 3%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 30,000 元/生,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 20,000 元/生,一次性发放,各类研究生在读期间不重复奖励。
经费来源:中央财政拨款。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对象:按学校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良好完成课程学习、  科研工作、实践培养等各项培养任务、综合表现良好的国家计划  招收范围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范围:100%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 10,000 元/生/年,专业学位博
士研究生 8,000 元/生/年。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 8,000 元/生/年,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4,000 元/生/年。学校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业奖学金评审,并按评审结果一次性发放。
经费来源:市教委专项拨款和学校学费收入。
(三)本校优秀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奖学金
奖励对象:我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本校硕士  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奖励范围:1.本科阶段班级排名前 10%的研究生;2.管理干部定向培养项目免试研究生。
奖励标准:按照学校关于选拔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  攻读研究生相关政策,每人奖励 10000 元,于入学后第一学期一次性发放。
经费来源:学校学费收入。
(四)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奖励对象:在校期间在课程学习、实践培养、科研创新、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或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奖励范围: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专项奖学  金类别和奖励比例。专项类别包括学业优秀奖、社会活动奖、励  志奖。
奖励标准:各类专项奖学金额度一般为 1000-3000 元。学校根据当年专项奖学金预算经费情况,按照各学院在学研究生人数  分配额度,由各培养单位依据学校下达的经费总额设定专项奖学  金奖励类别和标准。鼓励各培养单位合理匹配经费用于专项奖学  金的奖励。
经费来源:学校基本运行经费和学校学费收入。
(五)社会资助奖励项目
学校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合理渠道设立各类奖、助学金,支持  和激励研究生的培养。
奖励办法依照各专项奖、助学金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发放工作的管理
学校针对各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发放等相关工作制定  管理办法,并依据管理办法落实各项具体工作,规范管理,保证  研究生奖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激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  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统筹领导,下设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负  责落实和协调研究生奖、助学金各项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思  想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奖、助学金各项具体工作。
五、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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