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答案
为做好我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教育硕士培养试点工作,确保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及国家、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下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名单通知》(学位[2011]69号)文件精神,我校自2012年开始招收和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
第二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我校教育硕士培养方向为学前教育专业领域。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三条 培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艰苦奋斗,能够适应社会要求、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了解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
第五条 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能够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发挥自己的优势,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术研发、专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素质和潜力。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学风,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八条 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文献。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2-3年。脱产攻读学位者学习年限为2年,在职攻读学位者学习年限为3年。
第十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开学进行,在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一般安排在第五学期开学进行,并进行为期至少一年的专业实践。
第四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是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凡有专业学位研究生授予权的专业领域,均应制定培养方案。各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专业介绍、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及内容、学制及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及学分、考核、专业实践、学位(毕业)论文等。
第十三条 培养计划是检验和监督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对专业学位硕士生毕业和学位授予审查的重要材料。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学习计划与论文研究计划。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入学两个月内,导师应在充分了解其知识结构、学术特长、研究兴趣、能力基础等情况的前提下,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协助研究生制定出具有个性化的研究生学习计划。论文研究计划在研究生入学后一个学期内在“双导师”的指导下制定。
第十五条 培养计划中应对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学习、文献阅读、专业实践、开题报告、学位(毕业)论文等做出明确的计划和安排。
第十六条 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就应认真遵照执行,如因特殊情况需修订的,应及时报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培养方式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采用在校集中培养的学习方式。
第十八条 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一助导师制”的培养。 “双导一助导师制”是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硕士研究生学习的过程中为每一名硕士研究生配备一名校内的理论导师,指导其理论学习、科学研究等活动,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提升其专业能力。同时,在校外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硕士研究生的实践导师,指导学生的见习、实习等实践活动,以培养、提升其实践能力。在此基础上,为每一名硕士研究生配备一名校内助理导师,以帮助学生协调、处理日常学习生活中的一些相关事宜,更好促进硕士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应注重因材施教,鼓励和发挥专业学位硕士生本人学习的积极性,严格进行考核,确保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 课程设置以面向应用为导向,以满足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教学内容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过程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第二十一条 培养工作坚持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撰写三者并重。既要掌握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又要在专业实践过程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实行学分制。
第六章 课程设置、学分及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位课程设置要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包括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实践教学等4个模块。
学位基础课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的重要基本课程,学位基础课应由本学科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学位基础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包含5-6门课,总学分不低于12学分。
专业必修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专业系统专门知识(特别是本专业多年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专业特色研究成果)的基本课程。学位专业必修课应由担任本专业基本理论研究的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学位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包含5-6门课,总学分不低于10学分。
专业选修课是供专业学位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扩大知识面和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选修课任课教师应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要研究该课程涉及领域的教师担任,原则上应由教授或副教授任教,包含8-10门课,总学分不低于6学分。
实践教学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学和能力训练环节,它对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适应毕业后的工作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专业实践学分不低于8学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36学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和考核。外语和政治理论课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其它课程(选修课除外)考试由所在培养单位组织,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其他课程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即可获得学分;选修课程以考查的方式由所在负责单位(学院、部)组织,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成绩。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专业学位研究生考核成绩登记表》,送交学院办公室,填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和学业成绩表》。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补考或重修一次。
专业学位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必须提出缓考申请,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缓考申请单》,由导师签署意见,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负责人、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成绩处理,旷考的,不准补考。考试时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经同意可以付费重修。
请假超过总课时1/4或旷课超过总课时1/6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
第七章 教学过程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位课程教学应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内容包括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安排、教学方式、考核方式和参考文献等。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课程教学应注重综合运用团队学习、专题研讨、现场教学、案例分析、教育调查等教学方法,加强对课前自学、课后作业和网上辅导等教学环节的管理与指导,努力将新理论、新成果、新案例及时充实到教学中,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八条 各教育硕士培养院系应加强教学改革研究,注重教学形式与方法的创新,努力形成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要加强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组织、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完成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可采用教学观摩、辅助教学、试讲、说课、参与教学管理和教学科研活动等多种方式开展实践教学活动。专业实践安排在第三学期,采取统一管理,分散实习的方式进行。由在实践领域中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导师参与指导学生的专业实践。
第三十一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学习评价要注重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应加强对学生的作业评定,应注重对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科研能力等的评价。终结性评价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章 中期考核
第三十二条 中期考核是保证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考核应做到公开、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中期考核应在第三学期初完成。考核工作由所在学院具体负责。考核小组应当由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成员及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组成。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组对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研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中期考核合格者,方能进入论文撰写和专业实践阶段。
第九章 学位(毕业)论文
第三十六条 学位(毕业)论文是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检验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决定专业学位硕士生能否毕业并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位(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阶段性检查、答辩申请、评阅与答辩等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细则》和《鞍山师范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八条 学位(毕业)的基本要求,详见《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十九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论文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指导小组应由指导教师与校外合作指导教师共同组成,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论文答辩等进行全程指导和把关,确保学位论文质量。导师要定期检查专业学位硕士生论文的进展情况。
第十章 学位授予
第四十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学分,按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详见《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十一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与学位工作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教学工作与日常管理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部)由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负责人主管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工作,由研究生秘书具体进行教学管理、设辅导员进行班级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专业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主要由学位委员会成员组成,并邀请校外相关实践领域的专家),负责教育硕士教学、科研、论文中期检查、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等环节的全方位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鞍山师范学院
解决时间:2019-07-31 回答者:研究生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