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2020-03-30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沈阳医学院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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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正文

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1.高校名称(全称):沈阳医学院
2.办学地点及校址: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46号
3.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高职
5.办学形式:全日制
6.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48.80万平方米(约合731.6亩);建筑面积26.08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6704.8万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2万元;图书99.2万册,生均图书71.7册;生师比10.5。
沈阳医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建校70年来,实施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转型发展战略,是一所办学条件优良、办学特色鲜明、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不断提升的本科医学院校。
学校本部设有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临床医学三个一级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共涵盖15个二级学科。现有医理工管4个学科门类、20个本科专业。预防医学专业为国家特色专业、辽宁省示范专业和辽宁省本科综合改革试点专业;临床医学专业为辽宁省向应用型转变示范专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护理学专业为辽宁省特色专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麻醉学专业为沈阳市重点建设专业。
学校本部现有专任教师718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158人;拥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外引进杰出人才1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省特聘教授4人,省、市优秀专家14人,省教学名师10人,市教学名师、优秀教师23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达59.1%,具有博士学位教师达42.97%,具有一年以上海外留学经历的教师为14.7%。
学校建有市政府特邀院士工作站,是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辽宁省和沈阳市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有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学校面向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现有在校生10961人,其中研究生311人,本科生7236人,专科生2172人,留学生1242名。
二、招生计划特别说明
1.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学校招生计划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2.语种要求:所有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学校设有赴日护理学专业订单培养项目,有日语基础的学生可选择护理专业日语班,其他专业学生外语教学为英语。
3.男女比例要求:所有专业对考生性别无限制。
4.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设置的招生专业(类)计划,对选考科目的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三、专业设置说明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学习年限 科类 授予学位门类 学费(元/年/生)
1 082702 食品质量与安全 4 7 理工 工学 4200
2 100701 药学 4 7 理工 理学 4800
3 101001 医学检验技术 4 7 理工 理学 4800
4 101001 医学检验技术 2 5 专升本 理学 4800
5 101005 康复治疗学 4 7 理工 理学 4700
6 101007 卫生检验与检疫 4 7 理工 理学 4800
7 101101 护理学 4 7 理工 理学 4800
8 101102T 助产学 4 7 理工 理学 4800
9 100201K 临床医学 5 8 理工 医学 4800
10 100202TK 麻醉学 5 8 理工 医学 4800
11 100203TK 医学影像学 5 8 理工 医学 4600
12 100301K 口腔医学 5 8 理工 医学 4700
13 100401K 预防医学 5 8 理工 医学 4800
14 100205TK 精神医学 5 8 理工 医学 4800
15 080711T 医学信息工程 4 7 理工 工学 4800
16 071102 应用心理学 4 7 理工 理学 待定
17 100402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4 7 理工 理学 待定
18 101003 医学影像技术 4 7 理工 理学 待定
19 101004 眼视光学 4 7 理工 理学 待定
20 620201 护理 3 6 理工   5000
21 620202 助产 3 6 理工   5000
22 620301 药学 3 6 理工   5000
23 620401 医学检验技术 3 6 理工   5000
24 620403 医学影像技术 3 6 理工   5000
25 620404 医学美容技术
(原医疗美容技术)
3 6 理工   5000
26 620501 康复治疗技术 3 6 理工   4500
27 620802 医学营养 3 6 理工   5000
28 590301 药品经营与管理
(原医药营销)
3 6 理工   待定
29 620402 医学生物技术 3 6 理工   待定
30 620405 口腔医学技术 3 6 理工   待定
31 620406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3 6 理工   待定
32 620407 眼视光技术 3 6 理工   待定
33 690304 社区康复 3 6 理工   待定
 
 
四、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普通高校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沈阳医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高职(专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五、收费情况说明
1.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标准
学费收取标准: 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向学生收费。
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费。住宿费标准:800-1200元/生/年。
2.学费和住宿费的退费办法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3. 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
(1)奖、助学金
A.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每学年为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学年为2500元,按学年评选,分秋季和春季学期发放。
B.综合奖学金
根据《沈阳医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和《沈阳医学院学生奖励规定》实行,综合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金额分别为2000元/学年,1200元/学年,600元/学年,按学期评选和发放。
C.院长奖学金
根据《沈阳医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和《沈阳医学院学生奖励规定》实行,院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金额为4000元/学年。
以上奖学金获奖面达40%以上。
(2)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已开办生源地贷款地区的考生如需申请助学贷款需在生源地当地办理。
(3)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困助学措施
我校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建立以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的包括“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在内的贫困生资助体系,设立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通过课余时间的劳动获得补助。
六、录取办法说明
1.投档比例:学校根据生源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调档规定和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批次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拟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3.院校志愿及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不含“混合平行志愿”),各批次录取按照该省规定执行。
在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在学校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对高考加分考生的处理:在录取中学校承认省招考委关于加、降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录取规定。
5.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分数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当考生的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可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所有专业录满为止;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在录取过程中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为准,在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首先优先录取无政策加分者;其次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者,科目优先顺序为:数学、英语、语文。
本科护理学、本科助产学、专科护理、专科助产专业招生男女不限,男生只招填报本科护理学、本科助产学、专科护理、专科助产专业志愿的考生。
对江苏省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划分专业;对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浙江省考生报考专业时需符合我校设置的选考科目要求。投档及录取规则按浙江省确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6.联系电话、网址
网 址: http://www.symc.edu.cn
联系电话: 024-62215829 024-62215696
传 真: 024-62215809
电子信箱: symczs@163.com
七、其它规定
1.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沈阳医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拥有本章程的解释权。
3.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沈阳药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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