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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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我校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方式为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五条2021年我校拟招收硕士研究生1000人,具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及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名额为准。
第六条根据国家及辽宁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多层次的奖助政策。
(一)国家级:
1、国家奖学金: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从在校研究生中评选。
2、国家助学金:除定向培养研究生,每人每年6000元。
(二)省级:学业奖学金,覆盖面大约为40%。基础医学和生物学各专业全覆盖。
经评选获批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三)校级:
1.为了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对于研究生在学期间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学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经评选获批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3.三助岗位津贴:设立助研、助管、助教岗位,并发放津贴。
4.勤工助学: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补贴困难学生。
第三章报名
第七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专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具备学士学位。
2.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学士学位。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另外,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八条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专业背景的要求:
(一)伦理学(专业代码010105)、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代码030501)、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代码030505)、医学教育学(专业代码1001Z1)和人文医学(专业代码1001Z2)不限制毕业生专业。
(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代码0972--)各专业接受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生物工程类、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医学类、生态学类、农学类、动物医学类、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三)生物学(专业代码0710--)接受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微生物学、遗传学(专业代码071005、071007)接受生物科学类专业、生物工程类、动物医学类专业、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四)基础医学(专业代码1001--)各专业接受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
(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2--)各专业接受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医学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只允许报考对应相关专业,如医学检验技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0208)、眼视光学报考眼科学(专业代码100212)、康复治疗学报考康复医学与理疗学(专业代码100215)、医学影像技术报考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代码100207)等。
(六)口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302)专业仅接受口腔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七)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代码1004--)各专业仅接受预防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八)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代码100602)专业接受中医类或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九)药学(专业代码1007--)各专业接受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此外,药理学(专业代码100706)还可接受医学其它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十)护理学(专业代码1011--)专业仅接受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第九条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专业背景的要求:
(一)兽医(专业代码0952--)和农业(畜牧,专业代码095133)接受动物生产类专业或动物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二)农业(食品加工与安全,专业代码095135)接受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生物工程类、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医学类、生态学类、农学类、动物医学类、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三)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51--)各专业仅接受具备医学学士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应届生应在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医学检验专业毕业生只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5120)。
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文件要求,实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培养。招生对象应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对于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均不得报考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四)护理(专业代码1054--)专业仅接受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五)药学(专业代码1055--)专业仅接受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第十条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以及初试时间流程安排参看《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具体注意事项须遵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上报名时,考生根据我校专业目录选择报考学位类型和学科专业,报考部分专业时不区分院系所,在研究生录取后确定院系和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报考类别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四章命题
第十二条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十三条自命题考试科目(代码)题型及综合科目内容范围说明如下:全部试题为客观题型。
(一)护理综合(308)包括护理学导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及外科护理学
(二)农业知识综合二(340)包括饲料学、动物繁殖学
(三)农业知识综合三(341)包括食品安全与卫生学、食品标准与法规、食品分析与检验技术
(四)兽医基础(343)包括兽医药理学及兽医病理学
(五)卫生综合(353)包括卫生统计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流行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和环境卫生学
(六)生物综合(701)包括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和细胞生物学
(七)基础医学综合(702)包括生理学、人体解剖学和病理学
(八)临床医学综合(703)包括病理学、内科学和外科学
(九)口腔综合一(704)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牙周病学、牙体牙髓病学、口腔黏膜病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及口腔修复学
(十)中医综合(705)包括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药学和中医诊断学
(十一)药学综合(349或706)包括药剂学、药物分析学和天然药物化学
(十二)卫生管理综合(707)包括卫生经济学和社会医学
(十三)马克思主义哲学(708)
(十四)食品化学(709)
(十五)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710)
(十六)动物生物化学(711)
(十七)医学人文综合(712)包括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
(十八)伦理学原理(801)
(十九)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802)
(二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803)
(二十一)兽医学(804)包括兽医传染病学和兽医内科学
(二十二)生理学(805)
(二十三)细胞生物学(806)
(二十四)动物生理学(807)
(二十五)食品微生物学(808)
(二十六)畜牧学概论(809)包括猪生产学、禽生产学、牛生产学、羊生产学
第十四条我校自命题考试科目中护理综合(308)、农业知识综合二(340)、农业知识综合三(341)和药学综合(349或706)参照相关教育机构的指导性意见组织命题,其余综合科目中各课程占比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组织命题。
自命题考试科目由我校指定各课程的参考书目(见附表)。
第五章复试
第十五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七条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十八条复试方案和具体安排将于复试前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21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考生体检工作在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做出处理。
第六章调剂
第二十条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考生成绩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将按教育部政策确定并另行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调剂办法、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第七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我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复试的同时我校将通过多种措施,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如有必要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第八章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二十六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第九章学制、学习形式及学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农业(专业代码0951)和兽医(专业代码0952)专业学位学制2年外,其余专业学制3年。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被录取的考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十章联系与监督方式
第二十九条 联系电话:0416-4673300 4673811
传真:0416-4673939
监督举报电话:0416-4673456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三段40号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招生科
邮政编码:121003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需按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订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2021年9月1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0]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我校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方式为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五条2021年我校拟招收硕士研究生1000人,具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及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名额为准。
第六条根据国家及辽宁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多层次的奖助政策。
(一)国家级:
1、国家奖学金: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从在校研究生中评选。
2、国家助学金:除定向培养研究生,每人每年6000元。
(二)省级:学业奖学金,覆盖面大约为40%。基础医学和生物学各专业全覆盖。
经评选获批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三)校级:
1.为了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对于研究生在学期间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学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经评选获批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3.三助岗位津贴:设立助研、助管、助教岗位,并发放津贴。
4.勤工助学: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补贴困难学生。
第三章报名
第七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专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具备学士学位。
2.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学士学位。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另外,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八条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专业背景的要求:
(一)伦理学(专业代码010105)、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代码030501)、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代码030505)、医学教育学(专业代码1001Z1)和人文医学(专业代码1001Z2)不限制毕业生专业。
(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代码0972--)各专业接受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生物工程类、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医学类、生态学类、农学类、动物医学类、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三)生物学(专业代码0710--)接受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微生物学、遗传学(专业代码071005、071007)接受生物科学类专业、生物工程类、动物医学类专业、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四)基础医学(专业代码1001--)各专业接受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
(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2--)各专业接受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医学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只允许报考对应相关专业,如医学检验技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0208)、眼视光学报考眼科学(专业代码100212)、康复治疗学报考康复医学与理疗学(专业代码100215)、医学影像技术报考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代码100207)等。
(六)口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302)专业仅接受口腔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七)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代码1004--)各专业仅接受预防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八)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代码100602)专业接受中医类或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九)药学(专业代码1007--)各专业接受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此外,药理学(专业代码100706)还可接受医学其它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十)护理学(专业代码1011--)专业仅接受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第九条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专业背景的要求:
(一)兽医(专业代码0952--)和农业(畜牧,专业代码095133)接受动物生产类专业或动物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二)农业(食品加工与安全,专业代码095135)接受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生物工程类、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医学类、生态学类、农学类、动物医学类、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三)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51--)各专业仅接受具备医学学士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应届生应在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医学检验专业毕业生只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5120)。
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文件要求,实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培养。招生对象应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对于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均不得报考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四)护理(专业代码1054--)专业仅接受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五)药学(专业代码1055--)专业仅接受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第十条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以及初试时间流程安排参看《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具体注意事项须遵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上报名时,考生根据我校专业目录选择报考学位类型和学科专业,报考部分专业时不区分院系所,在研究生录取后确定院系和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报考类别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四章命题
第十二条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十三条自命题考试科目(代码)题型及综合科目内容范围说明如下:全部试题为客观题型。
(一)护理综合(308)包括护理学导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及外科护理学
(二)农业知识综合二(340)包括饲料学、动物繁殖学
(三)农业知识综合三(341)包括食品安全与卫生学、食品标准与法规、食品分析与检验技术
(四)兽医基础(343)包括兽医药理学及兽医病理学
(五)卫生综合(353)包括卫生统计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流行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和环境卫生学
(六)生物综合(701)包括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和细胞生物学
(七)基础医学综合(702)包括生理学、人体解剖学和病理学
(八)临床医学综合(703)包括病理学、内科学和外科学
(九)口腔综合一(704)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牙周病学、牙体牙髓病学、口腔黏膜病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及口腔修复学
(十)中医综合(705)包括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药学和中医诊断学
(十一)药学综合(349或706)包括药剂学、药物分析学和天然药物化学
(十二)卫生管理综合(707)包括卫生经济学和社会医学
(十三)马克思主义哲学(708)
(十四)食品化学(709)
(十五)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710)
(十六)动物生物化学(711)
(十七)医学人文综合(712)包括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
(十八)伦理学原理(801)
(十九)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802)
(二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803)
(二十一)兽医学(804)包括兽医传染病学和兽医内科学
(二十二)生理学(805)
(二十三)细胞生物学(806)
(二十四)动物生理学(807)
(二十五)食品微生物学(808)
(二十六)畜牧学概论(809)包括猪生产学、禽生产学、牛生产学、羊生产学
第十四条我校自命题考试科目中护理综合(308)、农业知识综合二(340)、农业知识综合三(341)和药学综合(349或706)参照相关教育机构的指导性意见组织命题,其余综合科目中各课程占比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组织命题。
自命题考试科目由我校指定各课程的参考书目(见附表)。
第五章复试
第十五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七条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十八条复试方案和具体安排将于复试前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21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考生体检工作在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做出处理。
第六章调剂
第二十条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考生成绩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将按教育部政策确定并另行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调剂办法、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第七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我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复试的同时我校将通过多种措施,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如有必要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第八章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二十六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第九章学制、学习形式及学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农业(专业代码0951)和兽医(专业代码0952)专业学位学制2年外,其余专业学制3年。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被录取的考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十章联系与监督方式
第二十九条 联系电话:0416-4673300 4673811
传真:0416-4673939
监督举报电话:0416-4673456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三段40号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招生科
邮政编码:121003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需按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订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2021年9月1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0]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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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
2021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是广大考研学子和家长朋友们十分关心的问题,招生专业目录包含了招生专业、研究方向、考试科目、学习方式等具体信息,以下是考研派为大家整理的2021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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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2021年专业目录.pdf 锦州医科大学2021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一条根据《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我校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方式为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五条2021年我校拟招收硕士研究生1000人,具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及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名额为准。
第六条根据国家及辽宁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多层次的奖助政策。
(一)国家级:
1、国家奖学金: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从在校研究生中评选。
2、国家助学金:除定向培养研究生,每人每年6000元。
(二)省级:学业奖学金,覆盖面大约为40%。基础医学和生物学各专业全覆盖。
经评选获批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三)校级:
1.为了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对于研究生在学期间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学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经评选获批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3.三助岗位津贴:设立助研、助管、助教岗位,并发放津贴。
4.勤工助学: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补贴困难学生。
第三章报名
第七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专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具备学士学位。
2.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学士学位。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另外,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八条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专业背景的要求:
(一)伦理学(专业代码010105)、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代码030501)、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代码030505)、医学教育学(专业代码1001Z1)和人文医学(专业代码1001Z2)不限制毕业生专业。
(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代码0972--)各专业接受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生物工程类、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医学类、生态学类、农学类、动物医学类、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三)生物学(专业代码0710--)接受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微生物学、遗传学(专业代码071005、071007)接受生物科学类专业、生物工程类、动物医学类专业、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四)基础医学(专业代码1001--)各专业接受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
(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2--)各专业接受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医学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只允许报考对应相关专业,如医学检验技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0208)、眼视光学报考眼科学(专业代码100212)、康复治疗学报考康复医学与理疗学(专业代码100215)、医学影像技术报考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代码100207)等。
(六)口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302)专业仅接受口腔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七)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代码1004--)各专业仅接受预防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八)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代码100602)专业接受中医类或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九)药学(专业代码1007--)各专业接受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此外,药理学(专业代码100706)还可接受医学其它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十)护理学(专业代码1011--)专业仅接受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第九条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专业背景的要求:
(一)兽医(专业代码0952--)和农业(畜牧,专业代码095133)接受动物生产类专业或动物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二)农业(食品加工与安全,专业代码095135)接受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生物工程类、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医学类、生态学类、农学类、动物医学类、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三)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51--)各专业仅接受具备医学学士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应届生应在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医学检验专业毕业生只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5120)。
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文件要求,实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培养。招生对象应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对于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均不得报考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四)护理(专业代码1054--)专业仅接受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五)药学(专业代码1055--)专业仅接受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第十条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以及初试时间流程安排参看《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具体注意事项须遵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上报名时,考生根据我校专业目录选择报考学位类型和学科专业,报考部分专业时不区分院系所,在研究生录取后确定院系和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报考类别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四章命题
第十二条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十三条自命题考试科目(代码)题型及综合科目内容范围说明如下:全部试题为客观题型。
(一)护理综合(308)包括护理学导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及外科护理学
(二)农业知识综合二(340)包括饲料学、动物繁殖学
(三)农业知识综合三(341)包括食品安全与卫生学、食品标准与法规、食品分析与检验技术
(四)兽医基础(343)包括兽医药理学及兽医病理学
(五)卫生综合(353)包括卫生统计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流行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和环境卫生学
(六)生物综合(701)包括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和细胞生物学
(七)基础医学综合(702)包括生理学、人体解剖学和病理学
(八)临床医学综合(703)包括病理学、内科学和外科学
(九)口腔综合一(704)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牙周病学、牙体牙髓病学、口腔黏膜病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及口腔修复学
(十)中医综合(705)包括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药学和中医诊断学
(十一)药学综合(349或706)包括药剂学、药物分析学和天然药物化学
(十二)卫生管理综合(707)包括卫生经济学和社会医学
(十三)马克思主义哲学(708)
(十四)食品化学(709)
(十五)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710)
(十六)动物生物化学(711)
(十七)医学人文综合(712)包括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
(十八)伦理学原理(801)
(十九)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802)
(二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803)
(二十一)兽医学(804)包括兽医传染病学和兽医内科学
(二十二)生理学(805)
(二十三)细胞生物学(806)
(二十四)动物生理学(807)
(二十五)食品微生物学(808)
(二十六)畜牧学概论(809)包括猪生产学、禽生产学、牛生产学、羊生产学
第十四条我校自命题考试科目中护理综合(308)、农业知识综合二(340)、农业知识综合三(341)和药学综合(349或706)参照相关教育机构的指导性意见组织命题,其余综合科目中各课程占比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组织命题。
自命题考试科目由我校指定各课程的参考书目(见附表)。
第五章复试
第十五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七条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十八条复试方案和具体安排将于复试前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21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考生体检工作在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做出处理。
第六章调剂
第二十条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考生成绩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将按教育部政策确定并另行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调剂办法、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第七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我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复试的同时我校将通过多种措施,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如有必要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第八章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二十六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第九章学制、学习形式及学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农业(专业代码0951)和兽医(专业代码0952)专业学位学制2年外,其余专业学制3年。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被录取的考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十章联系与监督方式
第二十九条 联系电话:0416-4673300 4673811
传真:0416-4673939
监督举报电话:0416-4673456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三段40号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招生科
邮政编码:121003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需按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订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2021年9月1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0]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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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目录 全文
第一条根据《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我校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方式为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五条2021年我校拟招收硕士研究生1000人,具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及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名额为准。
第六条根据国家及辽宁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多层次的奖助政策。
(一)国家级:
1、国家奖学金: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从在校研究生中评选。
2、国家助学金:除定向培养研究生,每人每年6000元。
(二)省级:学业奖学金,覆盖面大约为40%。基础医学和生物学各专业全覆盖。
经评选获批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三)校级:
1.为了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对于研究生在学期间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学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经评选获批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3.三助岗位津贴:设立助研、助管、助教岗位,并发放津贴。
4.勤工助学: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补贴困难学生。
第三章报名
第七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专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具备学士学位。
2.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学士学位。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另外,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八条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专业背景的要求:
(一)伦理学(专业代码010105)、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代码030501)、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代码030505)、医学教育学(专业代码1001Z1)和人文医学(专业代码1001Z2)不限制毕业生专业。
(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代码0972--)各专业接受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生物工程类、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医学类、生态学类、农学类、动物医学类、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三)生物学(专业代码0710--)接受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微生物学、遗传学(专业代码071005、071007)接受生物科学类专业、生物工程类、动物医学类专业、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四)基础医学(专业代码1001--)各专业接受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
(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2--)各专业接受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医学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只允许报考对应相关专业,如医学检验技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0208)、眼视光学报考眼科学(专业代码100212)、康复治疗学报考康复医学与理疗学(专业代码100215)、医学影像技术报考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代码100207)等。
(六)口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302)专业仅接受口腔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七)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代码1004--)各专业仅接受预防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八)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代码100602)专业接受中医类或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九)药学(专业代码1007--)各专业接受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此外,药理学(专业代码100706)还可接受医学其它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十)护理学(专业代码1011--)专业仅接受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第九条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专业背景的要求:
(一)兽医(专业代码0952--)和农业(畜牧,专业代码095133)接受动物生产类专业或动物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二)农业(食品加工与安全,专业代码095135)接受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生物工程类、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医学类、生态学类、农学类、动物医学类、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三)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51--)各专业仅接受具备医学学士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应届生应在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医学检验专业毕业生只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5120)。
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文件要求,实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培养。招生对象应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对于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均不得报考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四)护理(专业代码1054--)专业仅接受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五)药学(专业代码1055--)专业仅接受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第十条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以及初试时间流程安排参看《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具体注意事项须遵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上报名时,考生根据我校专业目录选择报考学位类型和学科专业,报考部分专业时不区分院系所,在研究生录取后确定院系和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报考类别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四章命题
第十二条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十三条自命题考试科目(代码)题型及综合科目内容范围说明如下:全部试题为客观题型。
(一)护理综合(308)包括护理学导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及外科护理学
(二)农业知识综合二(340)包括饲料学、动物繁殖学
(三)农业知识综合三(341)包括食品安全与卫生学、食品标准与法规、食品分析与检验技术
(四)兽医基础(343)包括兽医药理学及兽医病理学
(五)卫生综合(353)包括卫生统计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流行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和环境卫生学
(六)生物综合(701)包括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和细胞生物学
(七)基础医学综合(702)包括生理学、人体解剖学和病理学
(八)临床医学综合(703)包括病理学、内科学和外科学
(九)口腔综合一(704)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牙周病学、牙体牙髓病学、口腔黏膜病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及口腔修复学
(十)中医综合(705)包括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药学和中医诊断学
(十一)药学综合(349或706)包括药剂学、药物分析学和天然药物化学
(十二)卫生管理综合(707)包括卫生经济学和社会医学
(十三)马克思主义哲学(708)
(十四)食品化学(709)
(十五)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710)
(十六)动物生物化学(711)
(十七)医学人文综合(712)包括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
(十八)伦理学原理(801)
(十九)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802)
(二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803)
(二十一)兽医学(804)包括兽医传染病学和兽医内科学
(二十二)生理学(805)
(二十三)细胞生物学(806)
(二十四)动物生理学(807)
(二十五)食品微生物学(808)
(二十六)畜牧学概论(809)包括猪生产学、禽生产学、牛生产学、羊生产学
第十四条我校自命题考试科目中护理综合(308)、农业知识综合二(340)、农业知识综合三(341)和药学综合(349或706)参照相关教育机构的指导性意见组织命题,其余综合科目中各课程占比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组织命题。
自命题考试科目由我校指定各课程的参考书目(见附表)。
第五章复试
第十五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七条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十八条复试方案和具体安排将于复试前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21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考生体检工作在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做出处理。
第六章调剂
第二十条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考生成绩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将按教育部政策确定并另行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调剂办法、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第七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我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复试的同时我校将通过多种措施,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如有必要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第八章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二十六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第九章学制、学习形式及学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农业(专业代码0951)和兽医(专业代码0952)专业学位学制2年外,其余专业学制3年。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被录取的考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十章联系与监督方式
第二十九条 联系电话:0416-4673300 4673811
传真:0416-4673939
监督举报电话:0416-4673456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三段40号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招生科
邮政编码:121003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需按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订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2021年9月1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0]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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