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第二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9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山东第二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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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第二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正文

为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提高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和《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建立多种奖学机制,设立多种助学渠道,激励和支持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完成学业, 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
二、奖助项目
(一)研究生奖学金
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工作奖等。
(二)研究生助学金
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 津贴、贫困生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
三、评审条件及执行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1. 评审对象
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研究生。
2. 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
奖励人数以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学校的计划为准。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 3 万元/人;硕士研究生 2 万元/人。
3. 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遵循学术规范,严守学术道 德,诚实守信,品质优良;
(2) 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课程单科成绩≥75 分或平均成绩
≥85 分,无不及格补考课程;
(3) 科研能力突出,至少以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山东第二医科大学)在核心期刊发表 1 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以第一完成人取得发明专利,或获得省优秀研究生创新成果奖、专业学 位研究生优秀实践成果奖等奖项;
(4) 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或成 绩。
(二)校长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学习、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卓越、做出突出成绩的研究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1. 评选对象
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研究生。
2. 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
按评选对象总人数的 2设立,其中博士研究生至少占 1 人。
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 2 万元/人,硕士研究生 1 万元/人。
3. 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遵循学术规范,严守学术道 德,诚实守信,品质优良;
(2) 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课程单科成绩≥75 分或平均成绩
≥80 分,无不及格补考课程;
(3) 科研能力突出,至少以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山东第二医科大学)在核心期刊发表 1 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以第一完成人取得发明专利,或获得省优秀研究生创新成果奖、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实践成果奖等奖项;
(4) 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或成绩。
(三)学业奖学金
用于奖励、支持在学习、科研、社会服务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的研究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1. 评选对象
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2. 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
   学业奖学金包括新生学业奖学金和优秀学业奖学金:
(1)新生学业奖学金
为一年级全日制研究生设立,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见表 1: 表 1 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单位:元/人)

奖励对象 奖励标准 奖励比例
博士研究生 18000 100
硕士研究生 一志愿录取 6000 100
调剂录取 4000 100

(2)优秀学业奖学金
为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院(系)奖助学金评 审时,可区分学位类型,根据专业学位、学术学位的人数按比例分类评选,总体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见表 2:
表 2 优秀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单位:元/人)
类别 奖励等级 奖励标准 奖励比例
 
博士研究生
一等 18000 20
二等 15000 30
三等 12000 50
 
硕士研究生
一等 8000 10
二等 6000 20
三等 4000 40
3. 优秀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遵循学术规范,严守学术道 德,诚实守信,品质优良;
(2) 学习成绩优秀。凡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者,学位课程单科成绩≥75 分或平均成绩≥80 分,无不及格补考课程;
(3) 科研能力突出。以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或获得其他科研成果者,申请一等 学业奖学金优先;
(4) 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或成绩。
(四)社会工作奖
用于奖励在学校、院(系)、班级管理中承担一定社会工作, 并做出突出成绩的研究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1. 评选对象
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研究生。
2. 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
按评选对象总人数的 5设立。奖励标准:600 元/人。
3. 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遵循学术规范,严守学术道 德,诚实守信,品质优良;
(2) 在党团组织、研究生会、班组织管理等工作中,积极主动,务实勤奋,工作成绩突出;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认可。
(五)国家助学金
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补助范围为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补助标准:博士 12000 元/年/人。硕士 6000 元/年/人。
(六)“三助”岗位津贴
1. 助教津贴:根据实际给本科生上课学时数等计算工作量, 按当年助教职称标准以课时费形式发放津贴(由研究生所在院系负责实施)。
2. 助研津贴:从导师个人科研项目经费的劳务费中支出, 并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最低标准为:博士研 究生每生每月 3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 100 元。
3. 助管津贴:按研究生实际在岗时间和考核结果发放,其中助理班主任津贴标准为 1000 元/学期,其他助管津贴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贫困生助学金
学校设立贫困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因突发性事件等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研究生完成学业。
(八)助学贷款
开辟入学“绿色通道”,按照国家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研 究生可以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四、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
(二)院(系)评审。各院(系)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 施细则,成立由本单位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院(系)可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人员应具广泛代表性,研究生代表不能低于研究生总数的
30。评审结果要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学校审定。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院(系)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对院(系)确定的获奖推荐名单进行集中评议、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结果上报。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全校获奖研究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按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其他事项
(一)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
1.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 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延期毕业者;
4. 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者;
5.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6. 其他不宜参评者。
(二)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停发国家助学金。
(三)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仅可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或一次校长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校长奖学金当年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
(四)奖助学金获得者,一经被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严肃处理。在校研究生,将取消其荣誉,追回奖金,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已毕业研究生,将取消其荣誉,通报其所在单位。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 2016 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商财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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