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9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天津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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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 极进取,在我院研究生教育全面实行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 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津财教〔2014〕53号文件要求,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院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评选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考 试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市财政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在校生人数的40%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 其余所需资金由我院按照规定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 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 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学工部逐年根据实际情 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遵守社会公德;
(四) 积极参与艺术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资格申请学 业奖学金。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 分的;
(二) 本学年课程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或没有按照要求完 成当年学业规定的;
(三) 因个人原因学籍异动的;
(四) 无正当理由,累计两学期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 的;
(五) 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 导师经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创 作)工作的;
(七) 有其它恶劣行为,给学校和集体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的。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按该年级研究生总数的 45 %进行评定。
其中:一等奖按10%评定,奖学金10000元;二等奖按15% 评定,奖学金8000元;三等奖按20%评定,奖学金5000元。
第八条评定办法:
(一)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研究生 招生考试初试、复试的分数进行评定。
1. 理论专业:初试总成绩占70%,复试总成绩占30%进行评 定。
2. 表演(实践)专业:初试专业成绩占70%,复试专业成绩 占30%进行评定。
3. 基本表现:研究生一年级被评选的新生应具备尊敬师长、 遵守校规、团结同学、爱护公物、关心集体等文明素质,并且自 觉做到上课不迟到,不早退,无无故缺课现象。违反其中之一的, 将取消评选资格。
(二)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如下:
1. 思想品德:满分15分(思想品德占总成绩的15%)。主要 考量学生以下5个方面,每个方面3分,每个方面分3个等级(突 出3分;较好2分;一般1分)。
(1) 政治态度: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明辨是 非,言行一致,能够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
(2) 道德品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 恪守学术道德,友善他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3) 文明素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关心集体, 生活俭朴,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4) 学习风貌:学习态度端正,自觉做到上课不迟到,不早 退,无无故缺课现象;积极主动地完成本专业的学习任务并在各 自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5 )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在班集体中起到表率和引领作用,自觉抵制违法和不良行为。
2. 学位课程:满分70分(学位课程占总成绩的70%)。
学术型:
(1) 共同课占学位课程的20%;
(2) 选修课占学位课程的20%;
(3) 主科和专业必修课占学位课程的60%。
专业型:
(1) 共同课占学位课程的20%;
(2) 选修课占学位课程的20%;
(3) 专业必修课和系内实践类课程占学位课程的20%;
(4) 主科占学位课程的40%。
3. 附加分:满分15分(附加分占总成绩的15% )。
(1) 创作、表演:在省级专业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 分别加4、3、2分,国家级的分别加5、4、3分,不累计加分。
(2) 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在省级期刊发表的每篇加2分, 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期刊发表的每篇加5分,不累计加 分。
(3) 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科研、创作活动 的加2分,取得突出成绩的加5分;参加学校研究生会或系内学 生会工作的加2分,取得突出成绩的加5分;不累计加分。附加分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负责提供。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 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 政策。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十条成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下设 办公室。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分管科研与研究生处的 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工部部长、科研与研究生处处长、各 系书记及院学术委员会30%的委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学工部部 长兼任。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审定本院研究 生学业奖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 协调和监督本院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办公室负责拟 定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评审材料审核、 评审结果汇总、评审情况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下设的各培养系、部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评审委员会,由系书记任主任委员,委员由系辅导员、部分研 究生导师及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 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条 例规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 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 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各系评审委员会确定本系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 本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 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系 内公示阶段向所在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 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 院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评审结果填写《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获奖学生汇总表》,连同评审工作情况报市教委学生资 助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 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 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学院各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 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 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按本办法进行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时计算结果如 出现小数,小数部分按照四舍五入进行计算。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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