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30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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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面向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教育部下达奖励名额,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4.按时注册、缴纳学费;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强,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申报者以毕业年级学生为主(原则上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特别优秀且有显著科研成绩的学生可放宽申请年级限制;
2.申请与评定的主要依据为申报者的综合评价成绩。申请者的综合评价成绩包括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学术论文、科研成果、个人荣誉等方面,按照一定的量化标准进行的综合评价分数之和。具体评分标准参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分标准》(附件);
3.评选国家奖学金所涉及各种成果及奖励,均应为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所获得的成果,且只能使用一次。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申报者以毕业年级学生为主(原则上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特别优秀且有显著科研成绩的学生可放宽申请年级限制;
2.以第一作者身份,四川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导师为责任作者,发表本学科公认的SCI、SSCI收录论文1篇或CSCD、CSSCI、EI收录论文2篇及以上;
3.评选国家奖学金所涉及各种成果及奖励,均应为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所获得的成果,且只能使用一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1.在参评学年内,违法违纪或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3.存在剽窃、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等学术失范行为者;
4.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 
5.因私出国留学或休学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6.外国来华留学生及来自港、澳、台地区已享受其他资助的研究生。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指标分配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所负责人代表、导师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与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各项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奖助学金评定具体事宜。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主管领导、各院所负责人、研究生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评审国家奖学金,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条  院所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院所主管或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代表与研究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委员会名单须向全院所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负责制定本院所各类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组织申报和评审或推荐工作,处理本院所有关申述事宜等。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院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无私、保密”原则,认真审阅材料,秉公评审,并对评审结果和意见保密。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依据各院所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按当年国家下达至我校名额的150%(博士)和120%(硕士)统筹分配各院所推荐名额。硕士研究生推荐名额以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别核定,依据其占研究生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原则
1.分类评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博士、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进行评审。
2.评审标准。博士研究生主要按照学术水平进行评选,重点考察其学术论文水平、获奖成果及其他反映其学术水平的成果等;硕士研究生主要依据综合评价成绩进行评审。
3.评奖方式。院所初评国家奖学金为“差额评审”,即推荐名额为国家当年实际下达指标的150%(博士)和120%(硕士);学校终审国家奖学金为“等额评审”,即严格按照国家当年实际下达指标确定获奖人数。
4.会议评审。院所初评及学校终审均采取会议评审的形式,参会人员必须达到院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或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2/3。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的票数超过参会人员一半及以上,视为通过,按照同意得票高低确定获奖人员。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院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于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生之前,按照硕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2.院所推荐。院所按照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对申报者进行会议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名单须在本院所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3.学校评审。院所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学校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终审,在学习成绩和学术成就相近条件下适度考虑学科和院所的平衡,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本院所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所应及时做出答复,如对院所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者,可直接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及时处理并做出回复。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审批后的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原则上国家奖学金在一个学位攻读阶段只能获得一次。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  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所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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