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6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上海电机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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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生奖学金包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上海市奖学金和研究生学校奖学金三类。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从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与实践能力”三个方面综合考评,在分别达到申请基本条件前提下,择优选定。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习成绩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上海市奖学金:学位课成绩均在80分以上。
2.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学位课成绩均在75分以上。
(三)科研与实践能力
1.科研能力主要从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译著、获得专利、主持科研课题、科研成果获奖、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进行考评。
2.实践能力主要以通过执业资格认证考试进行考评。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以当年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已取得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上海电机学院。
第六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再次申请奖学金,其成果须为上一次获奖后的新成果。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论文均不包含译文。其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成果,视为研究生第一作者。
第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记过以上处分;
3.在提交的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4.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学工部、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评审、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定评审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处,负责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申报资格的复核,评审的组织与管理,统一上报、保存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材料。
第十一条  各相关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党总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副书记为副主任委员、学科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申报资格初审、初评、公示、复审、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每年下半年进行,一年一次。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上海市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上海电机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审批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和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初步评审。对在资格审查与初评中遇到的难以把握的政策性问题,及时与学校评审办公室沟通。
第十五条  初评结果须在本学院范围内以网络等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者,须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或复评,并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将初评与复评结果报学校评审办公室。
第十六条  复评申请者如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复评结果或答复仍有异议的,须在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前,向学校评审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初评结果予以审定,对复议申请予以复议。审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复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复议申请者本人。有异议者,须在审定结果公示期内向学校评审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认真研究,予以裁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八条  学校评审办公室应将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其学籍档案,并颁发相应级别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  申报名额与奖励标准
第二十条  各类奖学金的申报名额: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分别根据上级下达给学校当年的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当年符合本办法规定评选对象人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相应指标。
2.研究生学校奖学金:一等奖为在读研究生的10%;二等奖为在读研究生的30%。
第二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上级有关办法执行。
2.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的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奖0.5万元;二等奖学金每生奖0.3万元。
第二十二条  同一年内,研究生可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但同时获得二项以上时,只能奖励其一,而不进行重复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学院可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学科特点与研究生培养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评审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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