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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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正文
一、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奖学金等级、金额和比例
(一)特等奖:每学年12000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二)一等奖:每学年9000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
(三)二等奖:每学年6000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40%;
(四)三等奖:每学年3000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
第四条评选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学生综合测评分数的基础上进行评定,综合测评考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学术活动、社会服务四个方面,具体权重为:学业成绩50%、科研成果30%、学术活动10%、社会服务10%。各项分值构成及核定由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等具体情况,自主设定评定细则。申报材料均为上一学年所获成果。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评选说明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学年一评;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专业为单位进行评选。
(三)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等奖必须在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编写的《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所列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及以上,研究生须为第一或独立作者(或硕士生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并在同年级研究生中表现突出。
(四)学制为2.5年的专业,三年级学业奖学金额度按原标准一半发放。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无资格申请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本学年有课程成绩不及格;
(二)本学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学生在休学、延期毕业期间;
(五)无故未按时注册和缴纳学费;
(六)其它经认定不能申请的情况。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十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和工作报告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学生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根据上级部门财政支持标准及覆盖人数比例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36号),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上海市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更好地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上海市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资助主管、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各学院的评定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基本条件
第七条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六)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和校内外义工活动。
第四章 评定依据
第九条 申请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第十条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的,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占全校在校学生总人数的比例确定。
各学院上海市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公式为:
学院名额=教委划拨名额×( 学院参评学生总人数 )
第十二条 每年上海市教委下达我校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后,再由学校向各学院下达名额。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
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和其它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请,登录上海学生资助网—在线申请—奖学金申请并提交《**年上海市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辅导员在线填写推荐意见并提交至学院。
(二)各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对本学院申请上海市奖学金的同学进行评审,由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组长在线填写参评学生各方面表现,确定推荐名单,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选拔结果报送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三)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汇总复核后,将学生名单提交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四)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学生进行等额评审,通过最后获奖名单,并由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获奖名单上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在线填写学校意见,将评审结果上报至市教委。
第十六条 在开展评审中,对服从国家需要,积极参加服兵役、支援边困地区等活动的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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