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发布时间:2020-05-13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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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正文

学科门类法学
一级学科:法学
民商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级学科代码:030105  法学院)
 
一、培养目标
本学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科基础理论扎实,善于运用民法和商法的理论和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法律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的高层次人才。
二、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治学严谨,积极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具备完整、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掌握民商事法律适用的方法,熟悉我国民商法学科国内外研究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了解我国民商事立法体系、民商事审判及相关的诉讼、仲载实务,对社会生活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热点实务问题有独到的认识和理解,能够独立承担民商法理论研究和教学,能够胜任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实务性工作,能够从事较高层次的社会法律服务工作。
(三)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和研究工具。
(四)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素质以及良好的人文素养和法律职业修养。
三、研究方向
1.民法学:扎实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和方法,熟知物权、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继承等民事法律制度,具有和民事程序法交叉的视野,加强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研究。
2.商法学:扎实掌握商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法律制度,具有和民事程序法交叉的视野,加强商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研究。
 
四、学习年限
民商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第1、2学年用于课程学习、调研实习,第3学年用于撰写学位论文及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五、课程设置与应修总学分
课程设置按照课程内容分为学位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
本学科硕士研究生须累计修满36学分,其中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学习34学分,实践环节1学分,学术讲座1学分。
(一)课程学习
1.必修课。包括学位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
(1)学位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程。(共计4门,7学分)
政治理论课程(2门,3学分),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学分。
外国语课程包括公共外语课和专业外语课。(共计2门,4学分)其中公共外语课程2学分,实施应用型通识教育(如财经外语、商务外语等);专业外语课2学分,实施学术研究教育(如外文专业文献选读、学术论文撰写、国际学术会议模拟等)。课程组由公共外语教学部和专业教师共同组成。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两年取得CET六级550分、TOFLE 90分、GRE300分、GMAT660分、IELTS6.5分、WSK(PETS-5)成绩合格、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TEM-4/8)成绩合格及其他类似级别成绩者,经过申请可以免于修读公共外语课程。
(2)学科基础课 (共计3门,9学分)
包括法学原理、民事法学原理和刑事法学原理3门课程,每门3学分,共计9学分。
(3)学位专业课(共计3门,6学分)
包括债法专题、商法学专题、民事诉讼法学原理3门课程,每门2学分,共计6学分。
2.选修课(至少选修6门课程,至少修满12学分)
包括证据法专题、物权法专题、侵权责任法专题、律师与仲裁专题、知识产权法专题、比较民事法专题、市场规制法研究、社会调查研究方法8门课程,每门2学分。
3.补修课(不计学分)
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为专科生或本科毕业专业与所学硕士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还应在完成总学分的基础上,补修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2门本科课程。补修课程的学分不计入总学分,应在第一学年内全部完成。
4.实践环节(1学分)
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计1学分。
5.学术讲座(1学分)
包括研究生专题综述、校内外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及讲座等,共不少于8次,计1学分。
(二)授课与选课要求
必修课和选修课在36课时(含)以内的,可实行小学期授课,以压缩授课周期。鼓励吸引外籍教师参与国际化教学,注入更多国际化元素,提倡全英文授课。
选修课一是研究方法类课程设为选修课,并要求硕士研究生优先选择;二是民商方向与民诉方向打通,研究生根据研究方向进行选择,促进专业之间的融合交叉研究。
六、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1.考核形式。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实行分阶段考核与期末考试(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考核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实训、课堂随机测验、课程论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读书报告等形式,每一阶段都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成绩,并保留原始资料与记录。
2.成绩评定。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期终考核成绩均采取百分制,其中必修课考核成绩70分为合格,选修课考核成绩60分为合格。分阶段考核成绩比重由授课教师确定,录入成绩时采用百分制。
3.中期考核。课程学习阶段完成后(一般在第四学期),硕士研究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中期考核,由按专业成立的中期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定。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可按照培养计划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经导师、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在半年之内重新考核。重新考核合格者仍可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重新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学处理。
七、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
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要求参照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科研工作要求
鼓励硕士研究生积极参与导师课题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科研工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能力。
九、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经过科学研究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该能够反映出硕士研究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够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或科研任务进行。论文应有新见解,完成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论文的篇幅一般在3-5万字。
1.选题。硕士论文的选题要密切结合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和较强的实践意义,课题的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
2.开题报告论证。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资料、科学调研和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最迟在第四学期3月份向学科组提交课题论证报告,并在学科组作开题报告。学科组就研究生所选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工作进度、预期成果等进行论证和审核,经批准后正式确定论文题目。研究生的论文工作进程,应包括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内容、进行方式和完成期限。
3.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在论文工作期间,学科组要进行阶段性论文中期检查,按时写出各阶段工作情况,导师审查,对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由学科组会诊,及时采取措施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第五学期10月份,学校将组织各院对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研究生按期完成高质量的硕士学位论文。
4.学位论文初审检查。硕士论文初稿完成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预答辩。
5.学位论文学术行为不端检测及评审。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学位论文学术行为不端检测及评阅人评阅。
6.答辩和学位授予。评阅通过后,研究生方可参加答辩。论文答辩合格者,且修满规定的学分,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论文不得剽窃他人成果。凡引用他人观点、成果的,必须详细列出材料出处,实事求是表达自己的研究成果。
有关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隐名评阅、答辩等参见学位授予流程中的相关文件。论文写作规范具体要求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十、毕业与学位授予
本专业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项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学科硕士学位。
十一、培养方式
本专业研究生采取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法。对研究生的综合考核、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论文初审检查等培养教育环节,由导师组集体讨论。导师定期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和科研状况,并及时予以指导。
十二、本学科、专业需阅读的主要经典著作和专业学术期刊目录
(一)主要经典著作
[1]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中、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史尚宽,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 王轶著,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版
[6]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 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8]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5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民商法论丛第16—23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6月第1版
[9]尹田著,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0] 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1] 王利明著,法律解释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2] 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3] 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
[14]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5] 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著,外国法律文库: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
[16]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7] 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8] 尹田著,民法思维之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9] 徐国栋著,中青年法学文库: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0] 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21]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2] 张新宝著,走过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3] 汤欣著,法律科学文库: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24] 彭汉英著,法律科学文库:财产法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5] 渠涛著,中日民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3卷
[26]【德】格茨·怀克,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德国公司法[M].殷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7]【日】前田庸.公司法入门(第12版)[M].王作全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8] 【法】居荣.法国商法[M].罗结珍,赵海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9] 苗壮:美国公司法:制度与判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0] 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1 ]【加拿大】Brian R. Cheffins.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M].林华伟,魏旻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2] 【英】丹尼斯•吉南.公司法[M].朱弈锟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3] 【英】戴维斯.英国公司法精要[M].樊云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4] 【美】伊斯特布鲁克,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M].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5] 【马来】罗修章,王鸣峰.公司法:权力与责任[M].杨飞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6] 【德】托马斯•莱赛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M].高旭军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7] 罗伯特·W·汉密尔顿 著,美国法精要·影印本: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38] 克劳德·D·柔沃、乔登·D·沙博 著,美国法精要·影印本: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39] 爱德华·J·柯恩卡 著,美国法精要·影印本: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40] 王保树主编,最新日本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1] 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海南出版社
[42] 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商务印书馆
[43] [韩] 李哲松,韩国公司法[M],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4] 蒋建湘,公司诉讼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
[45] 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
[46]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7]伯利,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权财产,商务印书馆
[48]张国建,商事法论,台北三民书局
[49]梁宇贤,公司法论,台北三民书局
[50]刘甲一,票据法总论
[51]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52].陈志武,金融的逻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53].查尔斯·金德尔伯格 何建雄,西欧金融史,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54]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8版
[55]威廉姆斯,企业的性质,商务印书馆
[56]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企业的性质),上海三联书店
(二)主要专业学术期刊
法学研究、中外法学、中国法学、法学评论、环球法律评论、中国社会科学、民商法学、法学、比较法研究
 
 
 
 
 
民商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情况表
类别 编号      课 程 名 称 学时 学分 学期分布 考核方式 开课学院 备注
1 2 3 
必修课 学位公共课   政治理论课: 54 3        
 
 
 
 
 
阶段性考核+考试
 
 
 
 
 
马克思主义学院 7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36 2    
2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8 1     
  外国语: 72 4       公共外语教学部
3    公共外语课 36 2     
4    专业外语课 36 2     
学科基础课 5    法学原理 54 3     法学院 9
 

6    民事法学原理 54 3    
7   刑事法学原理 54 3    
学位专业课 8    债法专题 36 2     6
 

9   商法学专题 36 2    
10    民事诉讼法学原理 36 2    
选修课 11   证据法专题 36 2     阶段性考核+考试 法学院


12
 

12   物权法专题 36 2    
13    侵权责任法专题 36 2    
14   律师与仲裁专题 36 2    
15   知识产权法专题 36 2    
16  比较民事法专题 36 2    
17  市场规制法研究 36 2    
18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 36 2    
               
实践环节:教学实践/社会实践  1学分 
学术讲座 1学分
补修课程 法理学(第1学期)
中国法制史(第2学期)
应修满总学分 36
 
 
山东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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