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保研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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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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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保研细则
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研分数线
湖南师范大学秉承“仁、爱、精、勤”的优良传统,遵循立足湖南、服务全国、走向世界、注重内涵、强化特色、跻身一流的基本发展理念,朝着具有教师教育特色、国内一流、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综合型大学的目标奋力迈进。这是考研分数线,欢迎收藏~
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招生计划:7
复试分数线:353
湖南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研的各位同学,2020年湖南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录取名单终于公布了,湖南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个不错的专业,希望各位今年的考研分数线能过湖南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20年的录取分数线,下面是2020年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公布的湖南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20年研究生录取分数线和湖南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拟录取名单。 
 
湖南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20年研究生复试分数线(或称考研分数线)和湖南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生录取分数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进入湖南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复试的基本要求线,后者是湖南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的录取分数线,包含了初试复试的综合成绩。本文是湖南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20年研究生录取分数线,内容来自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相关网站,如有出入请以湖南师范大学官方网站公布的湖南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20年研究生录取分数线为准。
 
以下是2020年湖南师范大学的研究生录取名单,成绩从高到底,供准备报考该专业研究生的同学参考:
湖南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20年研究生录取分数线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08] 学术学位

专业信息

所属院校:湖南师范大学
招生年份:2020年
招生类别:全日制研究生
所属学院:法学院
所属门类代码、名称:[03]法学
所属一级学科代码、名称:[01]法学

专业招生详情

研究方向: 01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
02国际环境法
03外国环境法
招生人数:
考试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或202俄语
或203日语
或244德语
③701法学综合课1(含法理学、民法学)
④859法学综合课5(含中国环境法、民事诉讼法学)
备  注: 复试笔试科目:
国际环境法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
①宪法学
②刑事诉讼法
考试科目代码:[701]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1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魏振瀛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4版。
考试科目代码:[859]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课5
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六版。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
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国际环境法学
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宪法学
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
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刑事诉讼法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6月第4版
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培养方案(2019年)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4日 15:53 点击:46 一、学科简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在环境科学、环境伦理学、法学、自然资源学等学科综合和交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学科,是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1997年,湖南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依托法理学开始招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并在研究生中正式普遍开设相关课程。2003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正式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11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14年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后流动站。2010年,该学科的中国环境法课程获校级研究生精品课程。2011年,该专业的自然资源法学课程获研究生校级精品课程。2010年7月,湖南省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在我院正式挂牌成立,该研究会的会长由本学科带头人李爱年教授担任。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本学科专业已形成了一支高学历、年龄结构合理的教学队伍。现有教授2人,副教授3人,讲师2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5人。同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基本制度与环境法律责任等研究领域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研究特色,同时将理论研究服务于社会也是本学科的一大特色。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环境法基本理论,全面了解先进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了解国际环境法学,具备从事本领域科学研究、教学与实务工作能力的高层次法学人才。鉴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简称环境法学)既与环境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有密切联系,又与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有密切联系,研究生应当同时掌握这些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三、研究方向及简介
 
本专业分三个研究方向:
 
A.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主要研究中国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探讨其发展现状与未来取向,以及如何构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科学体系。方向学术带头人:李爱年。
 
B.国际环境法学。主要研究和评价国际环境法各主要公约和宣言的基本内容、当前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取向。方向学术带头人:文同爱。
 
C.外国环境法学。掌握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如外国环境法的概念;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外国环境法的执行及法律责任、救济措施;外国环境保护的单行法,空气污染、水污染控制法;固体废物控制法、海洋倾废管制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等。方向学术带头人:王彬辉。
 
四、学制与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及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
 
休学创业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1-2年。
 
五、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并接受导师组的集体指导。导师需同时对硕士研究生的业务和思想进行指导和教育。
 
六、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毕业最低学分要求:
 
毕业
 
总学分
 课程学分
 学术
 
活动
 
学分
 实践
 
环节
 
学分
 
总学分
 公共必修课学分
 学科必修课学分
 方向限选课学分
 任意选修课学分
 
35.0
 31.0
 6.0
 12.0
 7.0
 6.0
 2.0
 2.0
 
 
 
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类别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时
 学分
 开课
 
学期
 考核形式
 备注
 
公共必修课程
 00001000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36
 2.0
 2
 笔试
 必修
 
000010002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8
 1.0
 2
 笔试
 必修
 
300010001
 硕士学位英语课程
 48
 3.0
 2
 笔试
 必修
 
学科必修课程
 301020001
 法学研究方法
 18
 1.0
 1
 笔试
 至少选12.0学分
 
301020002
 法学论文写作
 18
 1.0
 1
 笔试
 
301020801
 中国环境法学
 54
 3.0
 1
 笔试
 
301020802
 自然资源法学
 54
 3.0
 2
 笔试
 
301020803
 环境伦理学专题
 36
 2.0
 3
 笔试
 
301020804
 环境社会学专题
 36
 2.0
 3
 笔试
 
方向限选课
 301030801
 国际环境法专题
 36
 2.0
 1
 考查
 至少选7.0学分
 
301030802
 环境经济学专题
 36
 2.0
 2
 考查
 
301030803
 美国环境法专题
 36
 2.0
 2
 考查
 
301030804
 环境法前沿问题
 18
 1.0
 3
 考查
 
任意选修课程
 301040801
 欧盟环境法专题
 36
 2.0
 2
 考查
 至少选6.0学分
 
301040802
 比较环境法专题
 36
 2.0
 3
 考查
 
301040803
 日本环境法专题
 36
 2.0
 3
 考查
 
必修环节
 sj0000001
 实践环节
 36
 2.0
 2
 考查
 必修
 
xs0000001
 学术活动
 48
 2.0
 2
 考查
 必修
 
补修课程
 30107030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68
 4.0
 2
 考查
 至少选11.0学分,跨学科及同等学力考生必选
 
301070401
 刑法学
 51
 3.0
 2
 考查
 
301070501
 民法学
 68
 4.0
 2
 考查
 
必修
 
环节
 xs0000001
 学术活动
 
 2.0
 
 考查
 必修
 
sj0000001
 实践环节
 
 2.0
 
 考查
 必修
 
说明:1)英语免修免考要求见《湖南师范大学(非外国语专业)研究生英语学习管理办法》;2)任意选修课可选择非本培养方案内课程(含全校互通互选课程、微型课程、创新创业课程等);3)补修课不计入总学分,成绩需及格。
 
 
港澳台侨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同上。
 
国际硕士研究生公共必修课为汉语(3学分)和中国概况(3学分),其他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同上。国际硕士研究生若在本科阶段已修过中国概况,可申请免修,但不免考,通过考试后获得学分。
 
港澳台侨硕士研究生及国际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其他要求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七、其他培养环节
 
1.个人培养计划
 
硕士研究生应在入学1个月内,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包括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学位论文等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由导师组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及研究生院备案。
 
2.学术活动
 
在读期间,硕士研究生应听取不少于10场由学校、学院、实验室、学位点组织的高水平学术讲座;应公开主讲不少于1次有关文献阅读、学术研究等内容的学术报告。学术活动占2学分,根据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考勤和主讲的学术报告质量进行考核。
 
3.实践环节
 
实践环节包括科研实践、教学实践与社会实践等类别。实践环节占2学分,其中科研实践占1学分,教学实践或者社会实践占1学分。
 
4.中期考核。
 
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开题前(第四学期初)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八、学术论文发表
 
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行发研究生字【2018】29号)文件精神,本专业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在学术性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九、学位论文
 
1.论文开题报告
 
硕士研究生一般应于第四学期初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时间与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0个月。开题报告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实施管理办法》。
 
2.论文预审
 
论文预审是指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初稿进行的预评审,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3.论文评阅与答辩
 
论文评阅与答辩的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培养方案(2019年)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4日 15:53 点击: 47
一、学科简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在环境科学、环境伦理学、法学、自然资源学等学科综合和交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学科,是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1997年,湖南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依托法理学开始招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并在研究生中正式普遍开设相关课程。2003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正式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11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14年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后流动站。2010年,该学科的中国环境法课程获校级研究生精品课程。2011年,该专业的自然资源法学课程获研究生校级精品课程。2010年7月,湖南省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在我院正式挂牌成立,该研究会的会长由本学科带头人李爱年教授担任。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本学科专业已形成了一支高学历、年龄结构合理的教学队伍。现有教授2人,副教授3人,讲师2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5人。同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基本制度与环境法律责任等研究领域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研究特色,同时将理论研究服务于社会也是本学科的一大特色。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环境法基本理论,全面了解先进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了解国际环境法学,具备从事本领域科学研究、教学与实务工作能力的高层次法学人才。鉴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简称环境法学)既与环境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有密切联系,又与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有密切联系,研究生应当同时掌握这些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三、研究方向及简介
本专业分三个研究方向:
A.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主要研究中国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探讨其发展现状与未来取向,以及如何构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科学体系。方向学术带头人:李爱年。
B.国际环境法学。主要研究和评价国际环境法各主要公约和宣言的基本内容、当前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取向。方向学术带头人:文同爱。
C.外国环境法学。掌握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如外国环境法的概念;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外国环境法的执行及法律责任、救济措施;外国环境保护的单行法,空气污染、水污染控制法;固体废物控制法、海洋倾废管制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等。方向学术带头人:王彬辉。
四、学制与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及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
休学创业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1-2年。
五、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并接受导师组的集体指导。导师需同时对硕士研究生的业务和思想进行指导和教育。
六、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毕业最低学分要求
毕业
总学分
课程学分 学术
活动
学分
实践
环节
学分
总学分 公共必修课学分 学科必修课学分 方向限选课学分 任意选修课学分
35.0 31.0 6.0 12.0 7.0 6.0 2.0 2.0
 
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类别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时 学分 开课
学期
考核形式 备注
公共必修课程 00001000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36 2.0 2 笔试 必修
000010002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8 1.0 2 笔试 必修
300010001 硕士学位英语课程 48 3.0 2 笔试 必修
学科必修课程 301020001 法学研究方法 18 1.0 1 笔试 至少选12.0学分
301020002 法学论文写作 18 1.0 1 笔试
301020801 中国环境法学 54 3.0 1 笔试
301020802 自然资源法学 54 3.0 2 笔试
301020803 环境伦理学专题 36 2.0 3 笔试
301020804 环境社会学专题 36 2.0 3 笔试
方向限选课 301030801 国际环境法专题 36 2.0 1 考查 至少选7.0学分
301030802 环境经济学专题 36 2.0 2 考查
301030803 美国环境法专题 36 2.0 2 考查
301030804 环境法前沿问题 18 1.0 3 考查
任意选修课程 301040801 欧盟环境法专题 36 2.0 2 考查 至少选6.0学分
301040802 比较环境法专题 36 2.0 3 考查
301040803 日本环境法专题 36 2.0 3 考查
必修环节 sj0000001 实践环节 36 2.0 2 考查 必修
xs0000001 学术活动 48 2.0 2 考查 必修
补修课程 30107030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68 4.0 2 考查 至少选11.0学分,跨学科及同等学力考生必选
301070401 刑法学 51 3.0 2 考查
301070501 民法学 68 4.0 2 考查
必修
环节
xs0000001 学术活动   2.0   考查 必修
sj0000001 实践环节   2.0   考查 必修
说明:1)英语免修免考要求见《湖南师范大学(非外国语专业)研究生英语学习管理办法》;2)任意选修课可选择非本培养方案内课程(含全校互通互选课程、微型课程、创新创业课程等);3)补修课不计入总学分,成绩需及格。
 
港澳台侨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同上。
国际硕士研究生公共必修课为汉语(3学分)和中国概况(3学分),其他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同上。国际硕士研究生若在本科阶段已修过中国概况,可申请免修,但不免考,通过考试后获得学分。
港澳台侨硕士研究生及国际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其他要求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七、其他培养环节
1.个人培养计划
硕士研究生应在入学1个月内,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包括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学位论文等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由导师组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及研究生院备案。
2.学术活动
在读期间,硕士研究生应听取不少于10场由学校、学院、实验室、学位点组织的高水平学术讲座;应公开主讲不少于1次有关文献阅读、学术研究等内容的学术报告。学术活动占2学分,根据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考勤和主讲的学术报告质量进行考核。
3.实践环节
实践环节包括科研实践、教学实践与社会实践等类别。实践环节占2学分,其中科研实践占1学分,教学实践或者社会实践占1学分。
4.中期考核。
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开题前(第四学期初)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八、学术论文发表
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行发研究生字【2018】29号)文件精神,本专业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在学术性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九、学位论文
1.论文开题报告
硕士研究生一般应于第四学期初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时间与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0个月。开题报告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实施管理办法》。
2.论文预审
论文预审是指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初稿进行的预评审,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3.论文评阅与答辩
论文评阅与答辩的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专业名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专业代码:030108     门类/类别:法学     学科/类别:法学

开设专业院校: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南开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地质大学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大学 吉林大学 黑龙江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社会科学院 上海海事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河海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 常州大学 南京大学 宁波大学 浙江大学 浙江农林大学 福州大学 厦门大学 江西理工大学 烟台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科技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 郑州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武汉工程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广西大学 海南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大学 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民族大学 昆明理工大学 云南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兰州大学 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政法学院 青海民族大学

专业解析:

 1、学科简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从法学的观点来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系统地概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课程,涵盖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整个学科领域各主要门类或分支学科的主要内容。
2、专业培养目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应明确以下培养目标:
1)、学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知识、理论与方法。对中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发展过程、演进规律有比较全面、系统的认识与了解;把握学科发展与学术研究的最新动态: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强的社会凋查与野外考察能力。
2)、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属于边缘学科,既应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亦需具备一定的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及伦理科学素养;应注意拓宽知识面,并注重学科间的交叉贯通;兼具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思维、研究能力。
3)、有较强的专业外语运用能力。
4)、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治学态度。
5)、身体健康。
3、专业方向
01环境法基本理论
02环境法基本制度
03国际环境法
04环境侵权法
05可持续发展法
4、考试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3日语
③619法律综合考试(法理学、民法学、宪法学)
④848环境法学基本理论
(注:各个学校的专业目录、考试科目有所不同,以上以福州大学为例)

此专业大学排名:

0301 法学
本一级学科中,全国具有“博士授权”的高校共 40 所,本次参评38 所;部分具有“硕士授权”的高校 也参加了评估;参评高校共计 144 所(注:评估结果相同的高校排序不分先后,按学校代码排列)。
序号 学校代码 学校名称 评选结果
1 10002 中国人民大学 A+
2 10053 中国政法大学 A+
3 10001 北京大学 A
4 10003 清华大学 A
5 10276 华东政法大学 A
6 10486 武汉大学 A
7 10652 西南政法大学 A
8 1003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A-
9 10183 吉林大学 A-
10 10248 上海交通大学 A-
11 10284 南京大学 A-
12 10335 浙江大学 A-
13 10384 厦门大学 A-
14 1052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A-
15 10611 重庆大学 B+
16 10726 西北政法大学 B+
17 10006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B+
18 10027 北京师范大学 B+
19 10055 南开大学 B+
20 10140 辽宁大学 B+
21 10246 复旦大学 B+
22 10285 苏州大学 B+
23 10319 南京师范大学 B+
24 10422 山东大学 B+
25 10530 湘潭大学 B+
26 10533 中南大学 B+
27 10558 中山大学 B+
28 10610 四川大学 B+
29 10034 中央财经大学 B
30 1004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B
31 10151 大连海事大学 B
32 10212 黑龙江大学 B
33 10247 同济大学 B
34 10272 上海财经大学 B
35 10357 安徽大学 B
36 10421 江西财经大学 B
37 10423 中国海洋大学 B
38 10459 郑州大学 B
39 10532 湖南大学 B
40 10542 湖南师范大学 B
41 10589 海南大学 B
42 10651 西南财经大学 B
43 11066 烟台大学 B
44 10052 中央民族大学 B-
45 10353 浙江工商大学 B-
46 10386 福州大学 B-
47 10475 河南大学 B-
48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B-
49 10559 暨南大学 B-
50 10561 华南理工大学 B-
51 10590 深圳大学 B-
52 10592 广东财经大学 B-
53 10673 云南大学 B-
54 10698 西安交通大学 B-
55 10730 兰州大学 B-
56 11406 甘肃政法学院 B-
57 11835 上海政法学院 B-
58 10007 北京理工大学 C+
59 10030 北京外国语大学 C+
60 10075 河北大学 C+
61 10108 山西大学 C+
62 10126 内蒙古大学 C+
63 10254 上海海事大学 C+
64 10273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C+
65 10280 上海大学 C+
66 10385 华侨大学 C+
67 10511 华中师范大学 C+
68 10657 贵州大学 C+
69 10755 新疆大学 C+
70 11078 广州大学 C+
71 11646 宁波大学 C+
72 1184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C+
73 10004 北京交通大学 C
74 10028 首都师范大学 C
75 10065 天津师范大学 C
76 10125 山西财经大学 C
77 10166 沈阳师范大学 C
78 10173 东北财经大学 C
79 10251 华东理工大学 C
80 10294 河海大学 C
81 10394 福建师范大学 C
82 10484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C
83 10524 中南民族大学 C
84 10656 西南民族大学 C
85 10674 昆明理工大学 C
86 11117 扬州大学 C
87 11832 河北经贸大学 C
88 10009 北方工业大学 C-
89 10011 北京工商大学 C-
90 10079 华北电力大学 C-
91 10270 上海师范大学 C-
92 10327 南京财经大学 C-
93 10346 杭州师范大学 C-
94 10378 安徽财经大学 C-
95 10497 武汉理工大学 C-
96 10574 华南师范大学 C-
97 10593 广西大学 C-
98 10602 广西师范大学 C-
99 11065 青岛大学 C-
100 11482 浙江财经大学 C-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考研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3日语
③619法律综合考试(法理学、民法学、宪法学)
④848环境法学基本理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研参考书: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刑法学》(上、下)李洁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民法》(第二版)郭明瑞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环境法学》吕忠梅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就业方向:
本专业毕业生能在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 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咨询等法律工作,还可到高校、科研机构等部门工作。
职业规划
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有关的职业证书为: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