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2-04-30 编辑:高招帮小莉
晋中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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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招生章程 正文


2021年晋中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招生章程是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晋中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保证晋中学院本科招生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晋中学院普通本科招生、专升本招生、对口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晋中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121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19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教务部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晋中学院普通本科招生、专升本招生、对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全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计划和录取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及就业率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进档考生采用投档成绩作为基准成绩;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按照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否则予以退档。


第十七条 音乐学、舞蹈学、体育教育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出现专业成绩并列时,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仍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美术类和书法学专业进档考生根据文化课成绩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若出现文化课成绩并列时,按照专业成绩录取,专业成绩仍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否则予以退档。美术类专业使用生源所在省美术类统考成绩,书法学专业使用生源所在省书法类统考成绩。


第十九条 武术与考试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对投档及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各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英语、翻译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口升学和专升本的招生录取,严格执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招生考试中心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五章 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颁发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校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行德育劳动课制度,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体检及资格审核。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西省发改委“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在校学生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多种助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351-3985777     


学校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199号    邮编:030619


电子邮件:jzxyzjc@163.com


网    址:http://jwc.jzxy.edu.cn/zsgz.htm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晋中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晋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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