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交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2-04-30 编辑:高招帮小莉
沧州交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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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交通学院招生章程 正文


2021年沧州交通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招生章程是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沧州交通学院(原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高考招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沧州交通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沧州交通学院(英文名称:Cangzhou Jiaotong College,国标代码:14202)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其前身是由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于2008年举办的专业设置以北京交通大学优势学科为基础,结合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有10个学院,开设38个本科专业,形成了以轨道交通类专业为特色,工程类、信息技术类、管理类专业为优势,工、管、经、文、艺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学科群。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沧州交通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发展定位,并综合考虑国家政策与导向、生源质量以及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本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2021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学校招生信息网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学校在编制招生计划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本科计划编制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比例预留少量招生计划,用于录取平行志愿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超过计划数提档且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或调节部分地区生源不平衡的情况。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对象为:参加202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九条  学校的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大投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高考加分政策,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在录取时不设专业内蒙古以外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有投档校验位的省区含投档校验位,有同分排位的省区认可同分排位)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和分配专业;在内蒙古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对于进档的普通类同分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依次排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各省的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依据。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对已投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各省综合成绩录取(无综合成绩的省份按文化总成绩录取),同分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加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择优录取。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对已投档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总成绩录取,同分考生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仅限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


第十八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教育部及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不同,最高1500元/生/学年,详见《新生入学指南》。


第二十二条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317-8887322, 0317-8887323 


学校网址:www.bjtuhbxy.edu.cn


招办网址:zsb.bjtuhbxy.edu.cn


通信地址:河北省黄骅市学院西路2009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沧州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沧州交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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