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公示

凯里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公示体系主要包含入学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凯里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公示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凯里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公示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凯里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公示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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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教[2007]10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民族预科班学生,升本后的第一年起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五年制大专学生,升入专科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州财政局、州教育局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总人数分配。各分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学院根据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分配的总人数及各分院本专科学生人数、贫困学生比重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1档特困生3000元,2档困难学生2500元,3档一般困难学生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院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各教学分院成立由分院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
(二)农村及县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元(含150元)。
具体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符合上述认定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乡镇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二)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三)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
(四)家庭成员长期患病的学生;
(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困难及一般困难的学生的认定由各分院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实际家庭收入、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本人日常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评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一)、《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二);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教学分院向需要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在校生发送《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情况。
(三)每学年开学后,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三),并负责收集《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分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分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档次,在本分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分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分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分院审核通过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分院每学年要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分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一项。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根据本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填写并向分院递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四)。
(二)各分院评定工作组根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组织评审,按学院分配的名额等额评选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分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附件五)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
第十六条 学院审定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批复后,按月发放给学生。
第六章 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各教学分院要高度重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宣传工作,向全体师生宣传有关政策,使相关政策深入人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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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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