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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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奖助标准及发放要求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2.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
3.申请条件:①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⑤根据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规定,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且评定学年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在均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前10%。
4.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5.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6.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2.申请条件:①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⑤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应荣获学校奖学金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⑥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必须为本年度通过学校贫困生认定的、纳入贫困生档案库的贫困生;⑦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4.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2.申请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必须为本年度通过学校贫困生认定的、纳入贫困生档案库的贫困生;⑥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资助标准:按2000元/生·年、3000元/生·年、4000元/生·年三等次评定,资助人数和资助总额根据省资助中心当年下发文件为准。
4.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或中途离开学校、或休学等原因不再符合资助条件者,则取消资格,不再发放剩余资助资金,并上报其取消受助资格材料至省资助中心备案。因取消资格空余的名额与资金结转下一年度,学校重新组织评审使用。
5.国家助学金分春、秋季发放,每次发放一半金额。
第五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学生获得奖助学金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六条各类奖助学金均直接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或国家法律,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的;
2.休学、保留学籍或受学业警告的;
3.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
4.有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评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初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在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此项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学校的具体安排组织评审,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
工作程序:
1.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的名额分配计划,拟定评选通知在校园网公布,学院按通知要求作好相应的申请、评选宣传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经班级评定小组民主评议和认定后,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学生的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奖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并在班级、学院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学院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汇同申请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领导研究通过后,确定受奖助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学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各奖助项目的评选工作,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十一条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各类奖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省政府若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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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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