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全覆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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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本规范以《衡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衡水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衡水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衡水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进行细化规范,未尽事项以衡水学院有关规定为准。
一、认定工作程序
(一)班级认定程序
1、新生入学后,辅导员收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审核、分类整理、存档(存档时间至学生毕业离校)并汇总数据库(注:审核表格有无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只要求一个公章],审核表格填写内容有无缺项或错误)。
2、每学年开学两周内(新生一周内),辅导员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存档,组织申请学生填写《衡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量化表》并存档。
3、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班级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并在班级公布。(注:认定小组成员不得含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根据《衡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填写的《衡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量化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辅导员组织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调查,调查过程及情况记录存档。
5、根据调查结果对学生个人《衡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量化表》予以确认并由班级认定小组评议,评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各院系要有监督监察人员,监督监察人员建议从团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和班级指导教师中产生。评议结果在班级公布接受全体学生监督,无异议后,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填写小组民主评议意见,监督监察人员和辅导员签字后,汇总上报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二级学院认定程序
1、成立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及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2、对各班级上交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认定档次进行全面比较认定。
3、将最终认定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辅导员将信息录入学工系统,二级学院将纸质汇总表盖章交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备案。
二、评审工作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评定程序
1、各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和学生干部组成的推荐小组。
2、符合条件(见《衡水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的学生向所在学院写出书面申请。
3、辅导员对本班提出申请的学生根据《衡水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学生,召开全班大会,经班级评议后,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辅导员根据班级评议结果,确定学生所获助学金档次,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推荐小组初审。
4、各学院推荐小组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查。
(二)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严格按《衡水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衡水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评审要求特别提示:未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励志奖学金,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不符合规定的二级学院名额,不再补报。
三、评审需存档材料
1、国家三金评审领导小组名单;
2、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的报告;(相关格式见附件一)
3、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汇总名单、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名单、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名单、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四、公示时间及地点
各二级学院要在报送正式数据时,一并报送一份公示时间及地点的说明,并附相关电子照片存档。
五、监管及检查
1、各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在正式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前,对本学院的评选材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备案表”与所评选出来的学生是否相符,个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正确,是否有造假行为。
2、为确保评审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辅导员在评审结束后,签署一份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二),并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后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学生处

衡水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衡水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衡水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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