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覆盖率

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覆盖率体系主要包含入学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覆盖率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覆盖率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覆盖率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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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按规定要求将财政拨款奖励和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适用于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强调学习成绩、学术导向、各类竞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科研活动,努力发表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论文;鼓励积极参加体育竞赛、学术竞赛、社会实践及校园文化活动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纪委办监察处、财经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生院、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评审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校评审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资料的整理保存、评审结果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符合评选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校评审办公室提交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和相关支撑证明材料(科研成果须提供相应发表论文期刊、论文收录检索报告、科研项目立项或结题书、学术会议论文录用证书、体育比赛及校园文化活动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原件)。推荐人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八条 校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和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初步评审。初评结果须在研究生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校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研究生院公示阶段向校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校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校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超过公示期则申诉无效。
       第四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4年研究生资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博士70%、硕士40%,具体等级、金额、比例如下:
 类别  等 级     比 例   奖学金标准
 博士 一等奖学金    20%       11000
    二等奖学金    30%       10000
    三等奖学金    20%       9000
 硕士 一等奖学金    10%       9000
    二等奖学金    20%       8000
    三等奖学金    10%       7000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6.在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未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
  (2)违犯国家法律者;
(3)违犯校纪校规并受到处分者;
  (4)规定学年内课程不及格、学分未修满、未按要求开题者;
  (5)有抄袭、剽窃论文等学术行为不端者。
  第十三条 评审具体标准
  (一)评定标准
  1.博士研究生
  (1)第一学年
  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复试录取后进行。主要按初试英语和业务课1成绩排名。
  (2)第二学年
  博士总成绩=必修课程平均成绩×60%+科研×40%
  (3)第三学年
  博士总成绩=科研总评分
  2.硕士研究生
  (1)第一学年
  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复试录取后进行。主要考察研究生入学前的学习或工作表现、研究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潜在科研素质。具体评定办法和程序是:
  参加统考学生按研究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60%+复试成绩×40%)排名:学科类按专业,术科类按研究方向排名;推免生获二等学业奖学金。最终排名结合各专业、方向的生源情况按规定比例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报学校核准。
  (2)第二学年
  学科-学术型研究生总成绩=(必修课程平均成绩×40%)+(科研×25%+竞赛分×15%)+(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学科-专业型研究生总成绩=(必修课程平均成绩×40%)+(科研×20%+竞赛分×20%)+(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术科-学术型研究生总成绩=(必修课程平均成绩×40%)+(科研×20%+竞赛分×20%)+(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术科-专业型研究生总成绩=(必修课程平均成绩×40%)+(科研×15%+竞赛分×25%)+(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3)第三学年
  学科-学术型研究生总成绩=(科研×50%+竞赛分×30%)+(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学科-专业型研究生总成绩=(科研×40%+竞赛分×40%)+(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术科-学术型研究生总成绩=(科研×40%+竞赛分×40%)+(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术科-专业型研究生总成绩=(科研×30%+竞赛分×50%)+(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二)课程平均成绩计算方法
  平均成绩=所修课程总分/所修课程门数
  (三)科研分计算标准(所有参评材料作者署名单位须为武汉体育学院)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只计第一作者)
  (1)SCI、SSCI/CSSCI检索系统收录:每篇50分;EI(期刊全文)收录:每篇40分。EI扩展版(非核心版)收录:每篇20分;ISTP或CPCI检索系统收录:每篇10分。
  (2)核心期刊:每篇30分(体育类权威核心期刊:《体育科学》、《中国运动医学杂志》,每篇40分)。
  (3)省级刊物(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准期刊):每篇10分,最多累计2篇。要求全文字数3000字以上, 除有特别规定外,总字数在3000字以下的文章不予计分。
  (4)论文发表后同年被收录,按最高计分标准进行记分;被收录时间跨度在1年以上的,按最高计分和原计分差额计分。
  2.参加学术会议论文(只计第一作者)
  口头报告含主题报告、大会报告等;书面交流含特别交流。
     类别                  计分
  奥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40
  奥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墙报交流        30
  奥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书面交流        20
  亚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30
  亚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墙报交流        20
  亚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书面交流        10
  一般性国际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20
  全国一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20
  全国一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 墙报交流       10
  全运会和全国大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20
  全运会和全国大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墙报交流  10
  全国二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10
  全国二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墙报交流       5
  省一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5
  省二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2
  校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2
  注: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一般指奥运会体育科学大会、亚运会体育科学大会、全国体育科学大会;二级学会学术会议指全国体育科学学会下设的18个分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其他学科参照同类标准执行。在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上获奖的论文另加10分。
  3.专利成果
  发明专利第一、二、三、四设计人分别加75分、50分、30分、15分,排名第五及其后的不加分;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第一、二设计人分别加30分、10分,排名第三及其后的不加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须以武汉体育学院为第一知识产权单位。
  4.承担科研项目
  国家级项目计80分,省部级项目计50分,厅局级项目计20分。项目立项按20%计分,结题按80%计分;项目参与者:国家级项目前7人、省部级项目前5人、厅局级项目前3人。具体计分参照本文件《合作性成果计分权重系数表》。
  5.编写教材或专著
  (1)学术专著
  ①编辑出版外文学术专著:每万字2分;
  ②编辑出版中文版学术专著:每万字1分;
  ③编辑出版编(译)著:每万字0.5分。
  (2)教材
  ①规划教材
  主编:30分;副主编15分;成员:5分。
  ②统编教材
  主编:20分;副主编10分;成员:3分。
  ③校内自编教材
  校内自编教材(出版)
  主编:10分;副主编3分;成员:1分。
  校内自编教材(未出版)
  主编:5分。
  6.科技学术类竞赛(获奖署名单位须为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院)
  (1)全国科创类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实践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机械设计大赛等:一等奖50分,二等奖40分,三等奖30分;
  (2)湖北省科创类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实践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湖北省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湖北省大学生机械设计大赛等: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
  (3)校级科创类竞赛:第一名(一等奖)4分,第二名(二等奖)3分,第三名(三等奖)2分,优秀奖 1分。
  注:国家级课外作品竞赛不分排名次序,全额计分;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具体计分参照本文件《合作性成果计分权重系数表》。
  “其他类似活动”加分规则为:由教育部经管类学科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各类科技竞赛比照“挑战杯”竞赛降一级别计分(即国家级奖降为省部级奖计分,省级奖降为校级奖计分,所获奖励的等级不变)。其余各类科技课外活动获奖均列入社会实践项目计分。
  同一件作品先后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按照较高级别进行计分(详细见附件2合作性成果计分权重系数表)。
  7.体育竞赛
  (1)比赛名次计分标准
  ①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冠军赛):第一名50分,第二名、第三名40分,第四名至第八名30分;
  ②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体育大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第一名30分,第二名、第三名20分,第四名至第八名10分;
  ③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城运会:第一名20分,第二名、第三名15分,第四名至第八名10分;
  ④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国大学生体协举办的年度单项比赛、全国体育院校比赛:第一名15分,第二名10分,第三名5分。
  ⑤省市比赛规定名次
  一至三名主力5分;一至三名非主力3分;其他名次主力 2分。
  ⑥校级比赛规定名次
  一至三名主力3分;一至三名非主力1分。
  ⑦研究生院比赛
  第一名(一等奖)2分;第二名(二等奖)1.5分;
  第三名(三等奖)1分;一至三名非主力0.5分;
  优秀奖 0.5分。
  (2)裁判分计算标准
  晋升国际级裁判:50分,国家级裁判:30分,国家一级裁判10分(最多累计2个计20分)。
  注: 省市级比赛以上竞赛集体项目非主力队员按30%计分;竞赛成绩同项只计2次最高得分。
  8.校园文化活动
  (1)国际级:第一名50分,第二、三名40分,第四名至第八名30分,其他10分。
  (2)国家级:第一名30分,第二名15分,第三名10分,其他5分。
  (3)省、市级:
  第一名(一等奖)5分;第二名(二等奖)4分;
  第三名(三等奖)3分;优秀奖1.5分。
  (4)校级:
  第一名(一等奖)4分;第二名(二等奖)3分;
  第三名(三等奖)2分;优秀奖1分。
  (5)院级:
  第一名(一等奖)2分;第二名(二等奖)1.5分;
  第三名(三等奖)1分;优秀奖0.5分。
  9.社会实践
  国际类:50分;国家类:20分;省市级类:10分;学校类:10分;学院类:10分。
  注: 社会实践计分,必须在不影响正常的课程学习下进行,即按时上课,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完成研究生课程,课程合格。社会实践须有实习单位聘请或实习协议,经研究生院审批后进行的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完成后须有单位的实习鉴定,本人实习报告。社会实践计分占学业奖学金的5%,且由校评审委员会通过。
  10.思想品德
  根据思想品德、日常表现、组织或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由年级辅导员根据相关文件分等级负责评定。思想品德占学业奖学金总成绩的5%,且由校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十四条 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参评时原有加分项目不再重复计算。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学校财经、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负责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认定后,如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之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校评审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评审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新生奖学金
新入学的一年级研究生成绩优秀的可以享受“武汉体育学院新生奖学金”,不包括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和翻译专业硕士。
有关新生奖学金的说明:
(1)评定原则:根据奖学金名额和初试、复试成绩排名,确定新入学非定向就业考生是否享受新生奖学金。
(2)获奖比例:武汉体育学院各专业录取人数的 70%左右。
(3)奖学金金额: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部分学院奖学金金额由学院另行规定,详情可查询武汉体育学院官网。)
2、二年级、三年级奖学金将根据前一年的在校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评定。
3、人事档案不调入我校的“定向就业”硕士生,不享受奖学金。
4、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非在职考生可参评奖学金。
5、MBA、MPA 和中欧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由培养单位另行制定。
6、武汉体育学院设置助教、助研和助管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获得生活补贴。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武汉体育学院学校承担。
7、奖助学金的详细信息,请查询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院官网“奖助学金工作”栏目。

学业奖学金
一、评选对象
具有正式学籍的全脱产全日制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或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2.未按规定时间注册者或超出学制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
3.参评学年内有不及格课程者、未按要求开题者,未能修满学分、不能按期毕业者;
4.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5.参评学年内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奖励名额
对符合学业奖学金发放范围的研究生设置不同等级的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70%、硕士研究生为40%,奖励等级、奖励标准、获奖比例如下:
类别 等级 比例 奖学金标准
博士 一等奖学金 20% 11000
二等奖学金 30% 10000
三等奖学金 20% 9000
硕士 一等奖学金 10% 9000
二等奖学金 20% 8000
三等奖学金 10% 7000
四、评选流程
1.10月学生本人自主网上申报,并告知导师及时审核;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评审结果在研究生院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员材料上报省资助中心。


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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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覆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