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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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奖学金制度,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学金的来源
(一)从当年收取学杂费金额中提取5%(专业奖学金除外)作为奖学金的主要来源;
(二)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所设的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的种类及发放原则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国家和单位专项(专业)奖学金、社会捐赠(基金)奖学金。
各项奖学金发放要坚持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有利于保证培养人才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为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争取思想品德和学业上的进步,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全面坚持品学兼优的标准。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和评定比例:
1.特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0.1%评定,每人每年奖学金额度为3000元;
2.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评定,每人每年奖学金额度为2000元;
3.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每人每年奖学金额度为1000元。
五条 单项奖学金
(一)单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
1.科技创新、学科知识、文体活动竟赛单项奖:凡代表学校在科研学术、学科知识、文体活动等各类正式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给予奖劢;
2.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单项奖:凡代表学校参加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活动,影响大,获得社会认可,为学校做出贡献,争得荣誉者,给予奖励;
3.特殊荣誉奖:为国家、学校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和人民的赞扬,群众影响较大(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者,给予奖励。
(二)单项奖学金奖励办法
1.学生单项奖学金分个人项目奖励和集体项目奖励,参加人数2人及以上的项目按集体项目标准给予奖励;
2.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学科知识、文体活动竟赛单项奖:在教育部主办的有重大影响的竞赛(A类)、教育厅主办的竞赛(B类)、全国性学会/协会及教指委主办的正式竞赛中(C类)取得前三名者(或三等奖以上者),分别按个人和集体项目给予奖励,个人项目每人100元,集体项目每项目200元;
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单项奖视情况给予300-500元奖励;
特殊荣誉奖视情况给予500-1000元奖励;
3.学生工作部(处)参考竞赛活动的权威性、实际效果和影响程度决定竞赛级别;
4.单项奖学金具体执行办法、评审标准、发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同一类活动中,同一人或团体在同一年度只可申报一项单项奖学金,以最好成绩申报;竞赛奖项如设特等奖,按一等奖奖励,一等奖、二等奖则分别按照二等奖、三等奖奖励;若取得名次的比赛为上一级比赛的选拔赛,不能获得单项奖学金;竞赛奖励三等奖如果为成功参赛奖或鼓励奖,不能获得单项奖学金;所获奖项已受到学校表彰奖励的,不再参加单项奖学金评定,
5.本办法未列举但确需奖励的情况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六条 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奖学金
(一)师范专业奖学金,每生每年640元,分10个月逐月打入伙食卡中;非师范专业奖学金,每生每年380元,分10个月逐月打入伙食卡中;
(二)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考试(含考查)课每学期两门及两门以上不及格者,扣发国家专项奖学金50%;
(三)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成绩不及格者,停发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国家专项奖学金一学期。
第七条 单位专项(专业)奖学金
(一)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可以在学校设立用人单位的专项奖学金;
(二)单位专项奖学金的享受条件、等级与额度由用人单位和学校协商确定,学生自愿申请;
(三)享受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毕业后按合同就业。
第八条 捐赠奖学金
社会各界或个人可以捐赠形式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捐赠单位或个人意向确定。
第九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单位专项奖学金、捐赠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评选范围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本科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爱国爱校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能模范地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无违纪行为;
(四)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一学年内考试(含考查课)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六)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七)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其它方面也达到基本要求。
第十条 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
一、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各教学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教学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教学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在做好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条件和比例,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获奖学生名单在教学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后将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二)学生工作部(处)对各教学学院上报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直接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递补。公示无异后,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奖学金的评定要求
(一)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民意测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不许只按学习成绩或民意测验结果等某一因素排队,不得搞轮流坐庄。三个等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同一年度不可兼获;
(二)各教学学院应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要求有综合的量化标准,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诉和复核
学生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教学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本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日内做出答复;学生对本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日内向校学生工作部(处)提起复核,学生工作部(处)应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3日内做出复核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教学学院。复核处理意见是最终意见。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管理与颁发
(一)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奖学金,由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各项奖学金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三)二等以上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师范、非师范专业专项奖学金逐月发放;
(四)单位专项奖学金,具体发放时间由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
(五)捐赠奖学金(基金)其测评发放办法单独发文。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二等以上奖学金
(一)有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含考查课);
(二)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师范专业教学技能未达标者。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
1.获得各类各级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外),由学校发文公布,予以表彰。学校或奖学金设立单位发给奖学金、荣誉证书;
2.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已获奖学生,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学校处分者,取消其所得称号,扣发全部奖学金。
第十五条  附则
各单位内部设立奖学金应及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备案,申报内容包括:
1.奖学金名称;
2.奖学金来源;
3.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4.评定和颁奖时间。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以前的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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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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