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入学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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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研究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包括自筹经费)且人事档案调入我校的中国籍研究生,可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学校根据当年度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奖学金指标,按照各基层培养单位有资格参评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国家奖学金名额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如基层培养单位名额有剩余,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统筹再分配。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可制定高于本办法的评选条件。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具有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或通过答辩等形式证明具有科研潜力;
(五)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有科研成果。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未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完成规定课程者;
(五)学位课成绩低于70分或非学位课成绩不及格者;
(六)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成绩测评公式为:评审成绩=学习成绩×A%+科研成果得分×B%+答辩得分×C%,其中A+B+C=100,硕士研究生B值≥40,博士研究生B值≥60,答辩不是必备环节。学习成绩包括研究生入学至评选当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成绩(是否含补修课、选修课由各基层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定)。科研成果指入学至评选当年的所有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经基层培养单位认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修读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修读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十三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日常管理工作并统一保存评审资料。
第十六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要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学生申请、评审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分为个人申请、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三个环节。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表格,向所在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各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按照评审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名。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基层培养单位学术组织和导师代表的推荐意见,可以根据各基层培养单位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经本基层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本基层培养单位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汇总表》等相关表格,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查基层培养单位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审定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专款设立,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束后,若发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评审过程中有学术不端或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追回所得全部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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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