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旅游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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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国家奖学金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高校学生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纪,生活俭朴;
3、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身心健康;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年内包括选修课程在内,均无补考科目且学年内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的排名均在专业或班级的前10%(含)以内;
6、同等条件下,获得校内外重大奖项或为学校赢得较好声誉的学生优先。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在统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评定。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院系评定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院系当年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0月31日前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在校统一办理的银行卡内。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生每年5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无违纪,生活俭朴;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已备案的;
4、家庭经济困难且进入评奖学年贫困生数据库;
5、学年内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专业或班级的前20%(含)内且无补考科目;如其他方面特别优秀的,可以扩展到前30%(含30%),但须提交其他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详细证明材料原件。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参照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编辑器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6、同等条件下,获得校内外重大奖项或为学校赢得较好声誉的学生优先。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统招在校二年(含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四条 各院系评定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院系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0月31日前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在校统一办理的银行卡内。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标准分三个档次,一般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临时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特别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每生每年4000元。资助标准可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当学年未受过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4、家庭经济困难,且进入评助学金学年贫困生数据库;
5、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第十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评定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院系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院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遵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在春、秋两季分两次发放到受资助学生在校统一办理的银行卡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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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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