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全覆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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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精神,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获得资助: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
2.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能够按时完成培养方案的学习任务。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6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在入学报到后,由研究生教育部确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资助期限为学制年限。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自研究生入学当月开始发放。财务处根据研究生教育部提供的名单发放到学校统一办理的银行卡中。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量化指标

第一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指标构成包括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综合素质。总评成绩计算方法为:  
总评成绩(100分)=学习成绩(50分)+科研成果(20分)+实践能力(20分)+综合素质(10分)。   
第二条 研究生学习成绩评定(50分)
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排名处于本学科专业的前20%,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5分。
第三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评定(20分) 
(一)论文
三级学术期刊及一级报纸,20分/篇;四级学术期刊及二级报纸,15分/篇。学术期刊和报纸级别认定按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关于出版社、学术期刊及报纸的分级认定意见》执行。
高校综合学报和专业类学术刊物,8分/篇;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学术刊物,5分/篇;学术论文集,3分/篇。
论文是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80%计分,第二作者按标准分值的5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计算分值。
(二)学术著作
每部20分。合著的,按个人实际撰写字数所占全书比例计算分值;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30%另外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20%另外计分。
(三)科研项目
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计20分,主持省部级项目每项计15分,主持市厅级(不含校级)每项计12分,主持校级项目每项计8分。
第一主研人,按照标准分值的50%计分,第二主研人,按照标准分值的30%计分,其他参加人员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
(四)成果获奖
政府类获奖:省部级计20分,市厅级计10分;学会获奖:国家级学会计15分,省部级学会计8分。
获奖成果是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80%计分,第二作者按标准分值的5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计算分值。
(五)科研活动
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做报告每次计15分,提交论文每次计8分;参加省部级学术会议,做报告每次计10分,提交论文每次计5分。
第四条 研究生实践能力评定(20分)
研究生社会实践能力主要从专业实践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两个方面进行评定。
专业实践能力主要对实训课程、专业实习的成绩进行考评,总分值为10分。
社会实践能力主要从社会实践调研、科技竞赛等方面考评。参与社会实证调研立项并获资助,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系、部)级分别计10分、8分、5分、2分。参与其他实践活动可参照以上情况计分。参加各类知识竞赛、体育比赛、文艺汇演、辩论赛等活动,获国家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获省部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校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6分、4分、2分。
第五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定(10分)  
主要从思想品德、积极参加各类活动、学生干部考核等方面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考评,满分为10分。由党团组织及有关负责人综合打分评定。
第六条  本指标体系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习、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比例与标准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共3个等级,评定比例分别为在读人数的20%、30%、50%。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经费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并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执行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评定条件与规则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依据招录过程中的总成绩和志愿录取情况进行评定。
在校研究生,从申请人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学习成绩主要对上一学年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进行评定。科研成果主要从研究生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成果获奖以及主持或参与课题等方面进行考评。社会实践主要从实训课程表现、科技竞赛、社会实践调研和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进行考评。综合素质主要从思想品德、精神文明、作风纪律等德智体方面进行考评。
具体评定指标及所占比例参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量化指标》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学年的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受到处分或处罚;
 (二)旷考、考试作弊或者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的;
 (三)科研成果存在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问题;
 (四)有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被认定为不能授予奖学金的情形。
   研究生已经获得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领导机构,负责审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 每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由研究生教育部根据综合成绩排序及志愿录取情况,提出新生学业奖学金初评意见,报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秋季开学后启动。由研究生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和学校经费共同保障。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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