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02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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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正文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培养造就拔尖创
新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 号)精神以及《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辽教财〔2012〕240 号),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厅、
教育厅监管,专门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和 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予以倾斜。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 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个人理想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相融合。
2.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 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评选年度内无违法违纪及违反公民道德规范行为。
3. 按规定完成学籍(学年)注册。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 会实践,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 美情趣。
5. 学位课和任选课应考核全部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参加并通过补考或重修者,该门课程成绩按 60 分计算。学位课和任选课平均加权成绩为 85 分(含)以上。
6. 科研能力显著,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具备 下列条件中一项以上:
(1) 参加市级以上纵向研究项目(前 3 名)或 10 万元以上横向课题(前 2 名)1 项;
(2) 第 1 作者公开发表 SCI、SSCI、EI、ISTP、《新华文摘》收录论文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1 篇;或第 1 作者公开发表其他学术期刊论文 2 篇;
(3) 参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高等学校教材 1 万字以上;
(4) 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的科研奖励 1 项,本人为额定获奖人员;
(5) 获国家发明专利(前 3 名)或实用新型专利(前 2 名)1项;
(6) 专业学位硕士已取得较好的实践成效或创新创业成果。
 (二)申请条件说明
 1. 科研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大连海洋大学;
2. 参加科研项目情况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并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3. 国内刊物等级按最新版本的《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
4. 第一指导教师为第 1 作者、研究生为第 2 作者的论文可以作为研究生参评资格论文;
5. SCI、SSCI、EI、ISTP 收录期刊上即将发表的论文取得 DOI(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即可获得参评资格;
6. 科研奖励指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哲学社会科学奖。
7. 研究生用于评选国家奖学金的论文等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导师同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2. 经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
3.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
4. 超出基本学制;
5. 中期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的校研究生奖学金评
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 会”)。
第十条 学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批学院评审委员会组成;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拥有裁决权。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申报、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 各级评审组织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 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 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 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 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背景材料原件,报学院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依据申报条件开展资格审查,根
据分配名额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拟获得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学校领导小组召集会议评审、确定学校拟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学院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上报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但科研成果和获奖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九 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银行代发的方 式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卡内,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 研究生学院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材料 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大连
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定》(大海大校发〔2017〕11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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