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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一、评选范围
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享受民族线和破格录取考生)均有资格申报和评选。
二、评选类别及奖金
(一)录取的推免生:
录取的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并对来源于“985工程”或“211工程”高校的推免生,一次性奖励5000元,来源于其他高校的推免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录取的其他考生(非推免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奖励3000元:
1.初试成绩达到A类地区分数线且初试总成绩排名本专业前两位的第一志愿考生;
2.全日制本科毕业于“985工程”或“211工程”院校且获得学士学位的第一志愿考生(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考生等除外);
3.全日制本科毕业于“985工程”或“211工程”院校且获得学士学位(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考生等除外),并报考“985工程”或“211工程”院校的调剂考生;
三、评选程序
(一)符合评选条件并正式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填写《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审批表》,连同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报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组织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确定获奖名单。
四、奖励办法
评选出的“优秀生源奖”由学校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五、其他
(一)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
(二)以上评选类别,每位考生只能评选其中一项,不重复评选。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2011级研究生起开始试行。原《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民大发[2007]146号)中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试行)
为吸引优秀生源,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享受民族线和破格录取考生)均有资格申报和评选。
二、评选类别及奖金
(一)录取的推免生:
录取的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并对来源于“985工程”或“211工程”高校的推免生,一次性奖励5000元,来源于其他高校的推免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录取的其他考生(非推免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奖励3000元:
1.初试成绩达到A类地区分数线且初试总成绩排名本专业前两位的第一志愿考生;
2.全日制本科毕业于“985工程”或“211工程”院校且获得学士学位的第一志愿考生(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考生等除外);
3.全日制本科毕业于“985工程”或“211工程”院校且获得学士学位(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考生等除外),并报考“985工程”或“211工程”院校的调剂考生;
三、评选程序
(一)符合评选条件并正式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填写《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审批表》,连同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报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组织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确定获奖名单。
四、奖励办法
评选出的“优秀生源奖”由学校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五、其他
(一)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
(二)以上评选类别,每位考生只能评选其中一项,不重复评选。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2011级研究生起开始试行。原《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民大发[2007]146号)中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高校负责组织实施。中央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中央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条 中央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中央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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