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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鼓励研究生全身心投入学业,形成合理的研究生教育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四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奖励名额与奖励标准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在校研究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倾斜。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  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无违纪或其他不良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读期间,无补考或重修;
5.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6.学术型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读期间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主持或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者优先;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在读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0分;
7.思想品德85分以上,综合测评总成绩、学习成绩及加减分均排名在前30%。
第三章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
第六条  奖励名额与奖励标准
学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名额和在校研究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七条  评定条件
1.符合第五条1—6项的内容;
2.思想品德85分以上,综合测评总成绩、学习成绩及加减分均排名在前40%;
3.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奖励名额与奖励标准
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分配名额和制定奖励标准。
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和二等。其中,博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获得人数占博士研究生的5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博士研究生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获得人数占硕士研究生的3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硕士研究生二等奖学金获得人数比例为10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博士、硕士研究生二等奖学金按每年10个月发放,一等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2014年以前入学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得人数占总人数的5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得人数占总人数的3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评定条件
新入学博士研究生:
入学考试(初试和复试)总成绩在所报考专业一级学科排名前50%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所有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
新入学硕士研究生:
符合下列1—3条件之一的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所有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可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占60%、复试成绩占40%,设计学、艺术设计、工业设计、环境设计专业初试成绩占40%、复试成绩占60%)在所报考专业排名前30%;
2.“985工程”或“211工程”(不含独立学院)高校应届毕业生本科期间综合排名在班级前60%;
3.符合我校推免生条件,且推荐到我校就读的优秀本科毕业生,具体条件参照《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校发〔2009〕56号);
4.同等条件下本科在读期间获国家、省部及以上级别奖励者或科研成果突出者优先考虑;
5.为鼓励吸引优质生源,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或专业)的实际情况自筹经费,参考上述条件制订具体的奖励标准及评审办法,对优秀新生给予额外奖励。
二、三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1.符合第五条1—5项的内容;
2.思想品德85分以上。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的综合测评总成绩、学习成绩及加减分均排名在前60%;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的综合测评总成绩、学习成绩及加减分均排名在前50%;
3.综合表现优秀,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积极贡献;在社会工作、体育文艺等方面表现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者优先考虑。
第五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条  种类与评选范围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科研成果奖”、“道德风尚奖”、“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奖”和“文体竞赛奖”等五类。面向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研究生(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除外)。同一成果或事迹只能参评一次。
第十一条  奖励比例与标准
优秀学生奖学金总比例不得超过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的10%。“科研成果奖”的奖励标准参考《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校发〔2010〕29号),道德风尚奖、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奖和文体竞赛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将有关表彰材料归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评定条件
1.基本条件
(1)符合第五条1—5项的内容;
(2)原则上不允许重复申请。
2.学术成果奖
(1)具体评选条件参考《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校发〔2010〕29号)。
(2)同一成果不得再申请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
3.道德风尚奖
(1)在维护校风校纪、建设校园文明方面有突出表现;
(2)受到学校通报表扬或在校内外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突出事迹;
(3)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的活动,并有突出事迹;
(4)在“三助”工作中吃苦耐劳,表现突出。
4.优秀学生干部
(1)担任校、院研究生会、研究生支部委员1年(含)以上,且表现突出者;
(2)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取得突出成绩者优先;
(3)在同学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能够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社会实践奖
在参与学校各部门、学生团体组织的社会实践中,认真努力,勤恳踏实,表现突出并取得优异成绩(如调查报告被有关部门或科研项目采用,或帮助学校、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等),得到广泛认可。
6.文体竞赛奖
(1)竞赛活动是指经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包括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以及相应的共青团、学联组织等主办的学术、科技、文化、艺术及体育竞赛;
(2)取得竞赛活动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者(团体奖项必须是主力参赛队员,参评人员排序由各培养单位审定)。
第六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纪委、研究生院、财务处、科技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具体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位点主任、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代表,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按照评选办法完成初审工作,并在本单位网上公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将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人选名单及评审材料报研究生院。
由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推荐人选名单,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八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自治区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评审程序操作。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和营私舞弊行为按照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学校严格执行研究生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委(监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校评审领导小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在读期间各项奖学金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研究生的学习及科研热情,鼓励研究生全身心投入学业及科学研究,形成合理的研究生教育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学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等五类。学校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得与其他奖学金重复享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脱产就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奖励名额与奖励标准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在校研究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倾斜。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  评定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法律和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无违纪或其他不良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5. 在读期间无补考或重修;
6. 学术型研究生在读期间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75分,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主持或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者优先;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在读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0分;
7. 思想品德85分以上,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在专业前30%。
第三章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
第六条  奖励名额与奖励标准
学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名额和在校研究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七条  评定条件
1. 符合第五条1-6项的内容;
2. 思想品德85分以上,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在前40%。
第四章  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奖励比例及标准
博士研究生奖励比例占在读博士研究生总数的5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比例占在读硕士研究生总数的3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九条  评定条件
(一)新入学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和复试)总成绩在所报考专业排名前50%。
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符合下列1-4条件之一者即可获得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1. 免试推荐到我校就读的优秀本科毕业生;
2.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入学考试总成绩在所报考专业排名前50%;
3.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本科阶段为蒙语授课,且初试成绩达到国家B类分数线;
 4. 高水平院校本科毕业生考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者;
 5. 同等条件下本科在读期间获国家、省部及以上级别奖励者或科研成果突出者优先考虑;
 6. 为鼓励吸引优质生源,各培养单位还可根据本单位(或专业)实际情况自筹经费,制订具体的奖励标准及评审办法,对优秀新生给予额外奖励;
7. 休学后复学以及破格录取的研究生无资格参评。
(二)二、三年级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8. 符合第五条1-5项的内容;
 9. 思想品德85分以上。博士研究生的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75分,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在前60%;硕士研究生的每门专业必修课程成绩不低于80分,其余课程不低于75分,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在前50%。
10. 综合表现优秀,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积极贡献;在社会工作、体育文艺等方面表现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科研成果突出者优先考虑。
第五章  学校奖学金
第十条  奖励名额与标准
在评选年度未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和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且符合第五条1-5项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均可获学校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元。
第六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  奖励种类与评选范围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道德风尚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社会实践奖”和“文体竞赛奖”等四类。面向在校全日制2年级(含2年级)以上研究生(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除外)。
第十二条  奖励比例与标准
优秀学生奖学金总比例不得超过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的10%。每项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同时将有关表彰材料归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评定条件
1. 基本条件
(1)符合第五条1—5项的内容;
(2)优秀学生奖学金相互之间不允许重复申请。
2. 道德风尚奖
(1)在维护校风校纪、建设和谐校园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2)受到学校通报表扬或在校内外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突出事迹者;
(3)在研究生“三助”工作中吃苦耐劳、表现突出的。
3. 优秀学生干部奖
(1)担任校、院研究生会、研究生支部委员1年(含1年)以上,且表现突出者;
(2)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取得突出成绩者;
(3)在同学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能够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者。
4. 社会实践奖
在参与学校各部门、学生团体组织的社会实践中,认真努力,勤恳踏实,表现突出并取得优异成绩(如调查报告被有关部门或科研项目采用,或帮助学校、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等),得到广泛认可者。
5. 文体竞赛奖
(1)竞赛活动是指经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包括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以及共青团、学联组织等主办的学术、科技、文化、艺术及体育竞赛;
(2)取得竞赛活动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者(团体奖项必须是主力参赛队员,参评人员排序由各培养单位审定)。
第七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纪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财务处、科技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具体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位点主任、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代表,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八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按照评选办法完成初审工作,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将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人选名单及评审材料报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九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自治区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评审程序操作。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和营私舞弊行为按照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学校严格执行研究生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委(监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在读期间各项奖学金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全覆盖吗,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全覆盖吗,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全覆盖吗,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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