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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结合上海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评选对象的80%,具体等级、金额、比例如下:
名称金额比例
博士一等奖18000元/年5%
博士二等奖15000元/年20%
博士三等奖10000元/年40%
博士四等奖6000元/年15%
硕士一等奖12000元/年5%
硕士二等奖9000元/年20%
硕士三等奖6000元/年40%
硕士四等奖3000元/年15%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无不良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7.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均无不及格记录。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评定办法:
一年级新生的学业奖学金按照专业潜力、入学成绩、复试成绩划分学业奖学金等级;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根据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重新进行评定,申报材料为在上一学年间所获成果。
第九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条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通报批评、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等,均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者,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党委、财务处、纪委、文科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上海市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行政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专业招生规模等因素制定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配置方案,学业奖学金配置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2.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批准印发公文。
第十五条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六条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制为2.5年的研究生,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照年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专款专用,接受校审计、纪委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培养单位可多方筹措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93号)精神,结合上海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学校预算从中央财政和上海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以及学校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发放办法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
第七条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研究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1.在学制期限内毕业;
2.因个人或其他原因退学;
3.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由研究生院根据符合条件学生人数,编制国家助学金预算,经学校同意,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校审计、纪委进行业务检查与督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2014年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仍按《上海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2014年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仍按《上海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上大内〔2011〕50号)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 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13〕 219 号)和《上 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 2014〕 2 号) ,结合上海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 制订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 积极进取, 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 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 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学制内的全日制 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评选对象的 90%, 具体等级、金额、比例如下:
名称 | 金额 | 比例 |
博士一等 | 18000 元/年 | 20% |
博士二等 | 12000 元/年 | 30% |
博士三等 | 6000 元/年 | 40% |
硕士一等 | 12000 元/年 | 20% |
硕士二等 | 8000 元/年 | 30% |
硕士三等 | 5000 元/年 | 40% |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尊敬师长;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 科研能力显著;
5.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 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7. 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均无不及格记录。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可按照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 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评审, 制定详细评审方案 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对于研究生新生,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其招生形 式、是否第一志愿、入学考试及复试成绩等因素评定奖学金 等级。
第八条 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 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 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 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 可以同 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及 校内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科研成果的使用以当年度评审 通知为准。
第十条 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学校、研究生培 养单位(学部、学院、系、所、中心)通报批评,或在学术 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均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被发现有上述情况者, 撤销 奖学金获奖资格, 并收回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研究生院、党委研 究生工作部、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创新管理部等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审领导小组, 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 并 根据当年上海市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 统筹领导、协调和 监督学校评审工作, 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部、学院、系、所、 中心) 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 生行政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评审委员会,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 初步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1. 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专业招生规 模等因素制定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配置方案, 学 业奖学金配置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 倾 斜。
2. 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 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 定初选名单, 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以 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者, 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 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无异议后, 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 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 可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 导小组申请裁决; 公示无异议后, 学校批准印发公文。
第十六条 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 若研究生 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 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学 业奖学金评审资格, 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若研究 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 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七条 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 学生。各学院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 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制为 2.5 年的研究生, 第三学年的学业奖 学金按照年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接受学校审计、纪 委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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