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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12]240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现对《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和比例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有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按每年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指标为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以下称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制定、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称研工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实施,负责相关具体事务的执行。
第七条 各学院(部)成立由党委(总支)书记任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任副主任,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接受本单位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初评,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所在学院(部)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并将本单位评选的初步人选推荐至校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终评。学院(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构成须上报研工部备案。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和自愿者服务;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健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为师生服务;
4. 学习成绩优异,学风端正,扎实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学位课平均学习成绩80分以上;
5. 科研能力显著,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学术论文被SCI等检索或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含)优先考虑。对于学术型研究生,要求取得一定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求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至少有一篇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级别学术论文、或一项授权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仅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
6. 发展潜力突出,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或学校研究生创新项目,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和能力;
7. 外语达到较好水平。
第九条 不完全符合第八条所述基本条件,但在科研成果方面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申报者,经学院(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报校奖学金评审小组认定其是否具有申报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者;
2. 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 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4. 考试作弊者;
5. 课程考试首考不及格者;
6. 未经批准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
7. 参评学年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者;
8.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者。
第十一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使特别突出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研二、研三)国家奖学金具体细化评分标准由各学院(部)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并报校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的研究生依据自身条件,经过导师推荐,向所在学院(部)提交《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表一),学院(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初评。
第十五条 学院(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推荐人选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 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表二),提交校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最终人选。最终人选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学院(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答复结果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奖学金评审小组提请裁决,校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及时将裁决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部)。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录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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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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