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律硕士之清朝立法概况的知识点梳理总结

更新时间:2020-07-16 15:53:35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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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园制”

  清政权入关以前,处于由民族习惯法向封建成文法过渡与转化的过程中。清太宗皇太极统治时期,在法制的建立中奉行“参汉酌金”的基本国策,即一方面保留后金政权赖以维系的民族传统,另一方面又大胆吸收明代礼法制度和汉族法律文化。公元1644年,清兵入关,消灭了李自成的农民军和明王朝残余势力,建立了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统一的封建政权。入关后的清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在中原地区的新统治秩序,明智地采取了“以汉治汉”的策略,即吸收汉族先进的文化,将满族融入汉文化的体系之中,并采用汉族传统的儒家理论和历代相传的政治体制,实行传统的封建统治。在法律制度方面,清初统治者在原有的“参汉酌金”基础上,提出“详泽明律,参以围制”的立法指导思想。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主要立法

  1.《大清律例》。

  在《大清律例》制定以前,清朝还曾于顺治年间颁布过《大清律集解附例》。这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其体例、条文都沿用明代旧制,无异于明律的翻版。这部法律有不少条文的规定虽然与清代当时的社会情况相脱节,但立法者仍然是照样泽成满文抄录过来。由于缺乏对满族官员的相关规定,对满官无约束力,因此这部法典实际上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但它毕竟为《大清律例》的制定打下了基础。

  《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这一立法成果是与清初顺治以来诸朝不断的立法实践紧密相关的,也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自乾隆年间修订完成后,《大清律例》成为清代的基本法典,尤其是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对律文之后的“附例”予以增修。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分考虑了清代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朝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大清会典》。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朝,编制自己的会典,先后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内容上,《大清会典》同样是记载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同定体例。“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

  3.则例。


  所谓“则例”,乃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清代则例自康熙开始制定,主要有《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等。则例作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4.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清王朝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辽阔的疆域、众多的民族带来了多民族的统治问题,加之清统治者本身系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使民族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在对待汉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问题上,清政府一贯采取怀柔和拉拢的政策。在立法上,除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外,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各少数民族的专门法规,如《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由于民族事务繁杂,清政府还专门设置了理藩院,作为管理蒙、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理藩院下设理刑司,受理各少数民族地方机构不能决断的死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