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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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位于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美丽的三角湖畔,是一
所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综合性大学。
办学历史悠久, 学科门类齐全。学校历史最早可追溯到辛亥革命 时期由黄兴和宋教仁在武昌创办的江汉大学。我校研究生教育起始于 1984 年。 2018 年,学校入选湖北省“双一流”建设“国内一流学科 建设高校”, “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科入选湖北省“国内一流学科建 设学科”。2021 年学校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 “化学工程与技术” 获批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2022 年,学校成为首轮湖北省属一  流学科重点建设高校。学校现拥有 1 个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学科重点建 设学科、5 个省重点学科、 5 个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拥有 1 个一级 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23 个硕士学位授权点(含 9 个一级学科硕士
学位授权点和 14 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 。
师资力量雄厚, 导师队伍优秀。学校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 2 人、 双聘院士 4 人。现有专任教师 1269 人,博士学位教师占 51%;有国  家杰出青年项目、长江学者等各类国家级人才 22 人;有湖北省“百 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湖北省产业教授”“武汉英才”等省、 市级人才 101 人, 拥有 13 个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形成了一支 以院士、“杰青”等国家级人才为领军, 楚天学者、百人计划等省市 级人才为中坚, 中青年博士教师为骨干的高水平导师队伍。学校现有
博士生导师 27 人、硕士生导师 1021 人, 其中“双师双能”校外兼职

硕士生导师 525 人,在校研究生 2000 余人。
科研平台优良, 科研成果丰硕。学校有省部共建精细爆破国家重 点实验室、光电化学材料与器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 25 个省部级研  究平台, 拥有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实习实训基地、 省研究生工作站等实践创新基地 20 余个。多年来先后获得省部各级  科技奖励 130 余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2 项、湖北省科技进步 一等奖 4 项、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科技进步特等奖 1 项和一等奖 6 项。 近年来, 在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类别、经费上取得重要突破, 获批千万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 新合作专项, 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主持制定了首个品种 真实性和实质性派生品种鉴定的国家标准, 以及植物转基因鉴定的国 家标准;承担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等也实现了突破。我校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化学工 程与技术”,面向国家及区域经济重大需求, 创新性地将化学反应工 程与动量传递等原理应用于爆破工程领域, 在精细爆破基础理论和关 键技术研究方面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紧密结合武汉地区光电子产业集 群, 开发了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工艺和新产品, 在解决光电化
学材料的“卡脖子”技术难题上有新突破。
培养特色鲜明, 培养成效突出。学校秉承“立德 致用 兼容 创 新”校训, 着力为武汉、为湖北、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性、创
新性、国际性人才。近五年, 我校研究生培养取得丰硕成果, 多人获

得国家奖学金, 2 人获评湖北省“长江学子”称号。毕业生就业率超 过 91.74%,1 人获批 2022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并 赴西班牙巴塞罗那自治大学攻读博士学位, 2023 年 18 人顺利考取为
211、985 等高校博士研究生。毕业生就业市场稳定优秀。
深入科教融合, 创新育人模式。学校加快推进研究生教育科教融 合, 与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签订科教融合育人战略合作协议, 以“科 教融合、协同创新、互利共赢”为宗旨, 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 导向, 以“四新建设”为引领,以培养一流人才和产出一流学术成果 为目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等多领域、 全方位开展深度合作,积极探索科教融合育人新模式。自 2022 年开  始, 通过聘任中科院武汉分院导师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赴中科院武 汉分院开展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习实践等形式, 已经在土木水利、 基础医学、电子信息等硕士点开启实质性研究生联合培养, 后续将在
更多专业深入开展。
“十四五”期间,学校将继续以服务武汉为己任, 紧紧围绕城市 发展培养高质量人才、产业发展开展科技创新、能力发展深化学校综 合改革、师生发展优化服务,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尽显江汉奔腾之
气魄,乘风破浪、一往无前,谱写建设高水平城市大学的精彩篇章!

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江汉大学章程》, 结合我校硕士研
究生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汉大学, 招生单位代码 11072,报考点代 码 4241。注册地址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 8 号(邮政编码:
430056)。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 接
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 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 规定、办法, 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 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政策, 研究、决 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生院负责执行上级部门招生 法律法规, 制订年度研究生招生章程和相关管理文件, 组织全校研究 生招生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纪委负责对初试考务、命题评卷、复试 录取、信息公开等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 受理信访投诉、处
理违纪舞弊、加强风险防控。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研究院)成立本单位的研究 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监察组, 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
招生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考试方式
第六条  我校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原则, 2024 年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 1000 名左右, 其中学术学位硕士   研究生 250 名左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750 名左右。最终人数以教
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我校 2024 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只招收在职定 向就业人员。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
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八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预计 10 人, 学术学位和
专业学位均可招生,最终人数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章  学制及学习方式
第十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 3 年,实行 2-5 年弹性学制。
第十一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 种。根据国家统一要求,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
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以
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 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 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
本科毕业证书, 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 2 年(从毕业后到 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 或 2 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 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
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5.报考我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应满足以下报
考条件:
(1)尚未注册且未参加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
(2)应为以下普通全日制(五年及以上学制)且授予医学学士

学位专业的应、往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 :临床医学专业、麻 醉学专业、精神医学专业、医学影像学专业、儿科学专业, 往届生应 在报考前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届生应于 2024 年入学
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本科专业已限定专业方向的五年制及以上且授予医学学士
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只能报考原本科专业对应的招生领域。
6.报考我校基础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应为普通全日制 应、往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 。往届生应在报考前已获得本科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届生应于 2024 年 9 月 1 日前取得本科毕业
证书和学位证书。
7.报考我校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史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考生, 年龄
一般不得超过 40 周岁(1983 年 8 月 31 日以后出生者) 。
8.报考我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须是全日制本科专业毕
业,接受非外语类的跨专业考生报考。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 应 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 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考生 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
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我校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中国语言文学、中 国史、基础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临床医学、戏剧与影视、美术与 书法、设计、教育、体育、应用心理、电子信息、土木水利、翻译等
专业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报考。

第六章  报名及信息确认
第十三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网上确认网报信息 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届本科 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 名和网上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
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 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
进行。
第十四条    网上报名。按照教育部时间安排,考生登录“中国
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 http://yz.chsi.com.cn,教育网
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 按 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
上公告要求报名。
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 信息进行网上校验, 考生可上网 查看学历(学籍) 校验结果。未能通过学历(学籍) 网上校验的考生,
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 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
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网上确认。具体时间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

构公布的时间为准,请考生及时关注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发
布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核对并确认个人网上报名信息。
考生网上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 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 考“退役大学生士兵 ”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
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 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 自行承担。网上报名与网上确认缺一不可, 只进行网上报名而未网上
确认者报名无效。
第十六条    武汉地区报考我校的考生,以及我校报考未在武汉
地区设考点的招生单位的应届考生,报考点选择我校。
 
第七章  考试及录取
第十七条 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时间、复试时间以 教育部通知为准。初试方式为笔试,考试科目详见《江汉大学 2024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复试
时间、内容和形式等,以各培养单位要求和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及考生 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
单。
第十九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

案(或档案审查意见) 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 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 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
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体检安排在考生拟录取后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八章  学费标准、奖助体系、住宿及就业
第二十条 我校各专业研究生学费标准一般为 8000 元/年,会计 硕士(MPAcc)学费标准为: 全日制 1.5 万元/年、非全日制 3 万元/ 年, 美术与书法、设计、音乐学费标准为 1 万元/年,具体标准以物
价局核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了较完整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1.奖励荣誉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
2.经济资助体系, 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
辅导员助理补助;
3.助困应急体系,包括突发性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
相关资助办法按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以我校研究生院和
各培养单位网站公示为准。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为硕士研究生在学制内提供校内住宿。
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
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 落实就业去向, 学校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

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按录取时与
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合同执行,不进行就业派遣。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 律, 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 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 严肃处理。 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对在 职考生, 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 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 纪处分; 构成违法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所有考生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 对本人所受奖惩、 处分(处理) 等情况, 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 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 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
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不提供历年试
题及复习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其他招生政策以《2024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管理规定》为准。若国家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 我校将做相应调
整,并及时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予以公布。



江汉大学位于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美丽的三角湖畔,是一 所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综合性大学。
办学历史悠久,学科门类齐全。学校历史最早可追溯到辛亥革命 时期由黄兴和宋教仁在武昌创办的江汉大学。我校研究生教育起始于 1984 年。2018 年,学校入选湖北省“双一流”建设“国内一流学科 建设高校”,“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科入选湖北省“国内一流学科建 设学科” 。2021 年学校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化学工程与技术” 获批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学校现拥有 5 个省重点学科、5 个省 级优势特色学科群,拥有 1 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0 个硕士 学位授权点 (含 9 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 11 个硕士专业学位 类别授权点) 。
师资力量雄厚,导师队伍优秀。学校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 2 人、 双聘院士 4 人。现有专任教师 1311 人,高级职称占比 53.24%;有千 人计划、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全国优秀教师等各类国家级人才 11 人; 有湖北省“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湖北省产业教授”“武汉 英才”等省、市级人才 102 人,拥有 13 个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 形成了一支以院士、QR专家等国家级人才为领军,楚天学者、 百人计划等省级人才为中坚,中青年博士教师为骨干的高水平导师队 伍。学校现有博士生导师 31 人、研究生导师 914 人,其中“双师双 能”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 450 人,在校研究生 2000 余人。

科研平台优良,科研成果丰硕。学校有省部共建精细爆破国家重 点实验室、光电化学材料与器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 23 个省部级研 究平台,拥有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实习实训基地、 省研究生工作站等实践创新基地 20 余个。多年来先后获得省部各级 科技奖励 130 余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2 项、湖北省科技进步 一等奖 4 项、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科技进步特等奖 1 项和一等奖 5 项。 近年来,在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类别、经费上取得重要突破, 获批千万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 新合作专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制定了首个品种 真实性和实质性派生品种鉴定的国家标准,以及植物转基因鉴定的国 家标准;承担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等也实现了突破。我校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化学工 程与技术”,面向国家及区域经济重大需求,创新性地将化学反应工 程与动量传递等原理应用于爆破工程领域,在精细爆破基础理论和关 键技术研究方面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紧密结合武汉地区光电子产业集 群,开发了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工艺和新产品,在解决光电化 学材料的“卡脖子”技术难题上有新突破。
培养特色鲜明,培养成效突出。学校秉承“立德 致用 兼容 创 新”校训,着力为武汉、为湖北、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性、创 新性、国际性人才。近五年,我校研究生培养取得丰硕成果,多人获 得国家奖学金,2 人获评湖北省“长江学子”称号。毕业生就业率超

过 94%,1 人获批 2022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并将赴 西班牙巴塞罗那自治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毕业生就业市场稳定优秀。
“十四五”期间,学校将继续以服务武汉为己任,紧紧围绕城市 发展培养高质量人才、产业发展开展科技创新、能力发展深化学校综 合改革、师生发展优化服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尽显江汉奔腾之 气魄,乘风破浪、一往无前,谱写建设高水平城市大学的精彩篇章!
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江汉大学章程》,结合我校硕士研 究生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汉大学,招生单位代码 11072,报考点代 码 4241。注册地址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 8 号 (邮政编码: 430056) 。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接 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 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 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 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政策,研究、决

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生处负责执行上级部门招生 法律法规,制订年度研究生招生章程和相关管理文件,组织全校研究 生招生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纪委负责对初试考务、命题评卷、复试 录取、信息公开等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受理信访投诉、处 理违纪舞弊、加强风险防控。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学院、研究院) 成立本单位的研究 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监察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 招生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考试方式
第六条  我校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原则,2023 年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 1000 名左右,其中学术学位硕士  研究生 250 名左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750 名左右。最终人数以教  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我校 2023 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只招收在职定 向就业人员。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 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八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预计 10 人,学术学位和 专业学位均可招生,最终人数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章  学制及学习方式
第十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 3 年,实行 2-6 年弹性学制。
第十一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 种。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 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以 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 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 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 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 2 年 (从毕业后到 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 或 2 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 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

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5.报考我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应满足以下报 考条件:
(1) 尚未注册、且未参加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
(2) 应为普通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 (五年及以上学制) 、普通 全日制麻醉学专业 (五年制) 、普通全日制精神医学专业 (五年制) 或普通全日制医学影像学专业 (五年制且授予医学学士学位) 的应、 往届本科毕业生 (不含专升本) 。往届生应在报考前已获得本科毕业 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届生应于 2023 年入学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 位证书。
(3) 普通全日制麻醉学专业 (五年制) 本科毕业生只能报考麻 醉学专业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普通全日制精神医学专业 (五年 制)本科毕业生只能报考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专业领域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普通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 (全科方向) 本科毕业生只能报考 全科医学专业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普通全日制医学影像学专业  (五年制且授予医学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只能报考放射影像学专业 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6.报考我校基础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应为普通全日制 应、往届本科毕业生 (不含专升本) 。往届生应在报考前已获得本科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届生应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前取得本科毕业

证书和学位证书。
7.报考我校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史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年龄 一般不得超过 40 周岁 (1982 年 8 月 31 日以后出生者) ,报考委托 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8.报考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一般要求所学专业应与所 报考教育硕士专业领域相关或相近。
9.报考我校应用心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原则上要求本科所学 专业为心理学类、教育学类以及管理类。
10.报考我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须是全日制本科专业毕 业。
11.报考我校土木水利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须是土木工程、水 利工程、软件工程、人工智能及相关专业本科毕业。
12.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 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考 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 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3.我校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基础医学、马克思 主义理论、临床医学、教育、应用心理、电子信息、土木水利等专业 和艺术专业的广播电视、美术、艺术设计领域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报 考。


第六章  报名及信息确认
第十三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 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 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届本科毕 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 (区、市) 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 和网上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 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 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 进行。
第十四条 网上报名。按照教育部时间安排,考生登录“中国研
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
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 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
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 告要求报名。
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 (学籍) 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 查看学历 (学籍) 校验结果。未能通过学历 (学籍) 网上校验的考生, 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 (学籍) 核验。
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 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 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网上确认。具体时间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 公布的时间为准,请考生及时关注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发布 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核对并确认个人网上报名信息。
考生网上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 (应届本科 毕业生持学生证) 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 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 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 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 自行承担。网上报名与网上确认缺一不可,只进行网上报名而未网上 确认者报名无效。
第十六条 武汉地区报考我校的考生,以及我校报考未在武汉地 区设考点的招生单位的应届考生,报考点选择我校。


第七章  考试及录取
第十七条 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时间、复试时间以 教育部通知为准。初试方式为笔试,考试科目详见《江汉大学 2023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复试 时间、内容和形式等,以各培养单位要求和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及考生 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



第十九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 案 (或档案审查意见) 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 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 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体检安排在考生拟录取后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八章  学费标准、奖助体系、住宿及就业
第二十条 我校各专业研究生学费标准一般为 8000 元/年,会计 硕士 (MPAcc) 学费标准为:全日制 1.5 万元/年、非全日制 3 万元/ 年,艺术专业的美术、艺术设计、音乐领域学费标准为 1 万元/年, 具体标准以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了较完整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1.奖励荣誉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
2.经济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 辅导员助理补助;
3.助困应急体系,包括突发性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
相关资助办法按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以我校研究生处和 各培养单位网站公示为准。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为硕士研究生在学制内提供校内住宿。

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 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 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按录取时与 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合同执行,不进行就业派遣。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
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 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33 号) 严肃处理。 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 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 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所有考生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 处分 (处理) 等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 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 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 法》  (教育部令第 36 号) 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不提供历年试 题及复习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其他招生政策以《2023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管理规定》为准。若国家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 整,并及时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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