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学院研究生院

更新时间:2024-07-29 00:12:34 编辑:考研派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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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研究生招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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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研究生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嘉应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江北校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松路100号 
邮政编码:514015; 
校本部(江南校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华南大道19号 
邮政编码:514071; 
梅州师范分院: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大新西路241号 
邮政编码:514721; 
医学院: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黄塘路146号 
邮政编码:51403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嘉应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招生计划安排将结合学校整体规模、师资情况、办学条件、专业发展前景,近年生源情况、就业率以及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我校土木工程专业与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地下与隧道工程技术专业开展四年制(2+2)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项目试点,设立“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创新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等由我校负责,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协办,前两年日常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由我校负责,后两年日常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由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负责。非创新班学生不得转入创新班学习。创新班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不得转入同一专业非创新班。 
我校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与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加工技术专业开展四年制(2+2)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项目试点,设立“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创新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等由我校负责,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协办,前两年日常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由我校负责,后两年日常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由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负责。非创新班学生不得转入创新班学习。创新班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不得转入同一专业非创新班。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将按照学校录取进度和专业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有提前录取、本科录取、专科录取三个批次。广东省以外录取批次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运动训练专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时间录取。 
第十七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十八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试点计划录取进入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县(市、区)的县政府、培养院校签订《三方公费培养协议》,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考试或考察,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本科“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的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投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情况下,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和我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于视为相同院校志愿投档的考生,专业录取要求: 
1、普通类专业录取,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即对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且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2、体艺类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且非其“不服从调剂专业志愿”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相关规定 
1、面向广东省招生的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统考术科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根据专业志愿顺序,按照考生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专业填报顺序、综合成绩均相同时,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2、面向广东省以外其他省份招生的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录取,在高考文化成绩和所在省统考术科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根据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统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统考术科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3、我校术科类(包括体育、音乐、美术)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4、运动训练专业录取办法 
在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达到我校运动训练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先后顺序和各项目招生计划,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先录取一志愿考生,若招生计划未完成,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项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可在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符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做好2018年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科字[2017]147号)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具备免试资格的考生,按照《2018年嘉应学院关于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事宜的通知》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或以上等级;报考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一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或以上等级;报考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或以上等级;报考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或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文科类本科4590元∕学年,理工、外语和体育类本科5190元∕学年,艺术类(非理论)本科10000元/学年,农学类本科4152元/学年,医学类本科5800元/学年,示范性软件学院的软件工程本科专业8000元/学年;文科类高职(大专)5250元/学年,艺术类(非理论)高职(大专)10000元/学年,其他类别的高职(大专)专业6410元/学年。收费依据: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文。 
2.住宿费:视不同的住宿条件在每人每学年650元—1600元之间收取。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试点专业的学生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和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期间,其住宿费按该校标准执行。 
3.如2018年广东省政府批准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以录取通知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学校现有国家、省、校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近二十项。此外,还积极协助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在校内设有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机构联系方式 
校本部招生办:0753-2186877      传真:0753-2186713 
梅州师范分院:0753-2523398      传真:0753-2523398 
医学院:      0753-2202616      传真:0753-2202616 
电子邮箱: zsb@jy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jy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jyu.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机构:监察处 
联系人:曾老师           联系电话:0753-2186885 
传真号码:0753-2186516   电子邮箱:jcc@jy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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