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沈阳音乐学院考研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8-12-25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2017年沈阳音乐学院考研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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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沈阳音乐学院考研招生章程 正文

  一、培养目标

  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艺术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以及专业学习要求。

  (四)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的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三、招生类别、专业及学制

  我院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类别及专业: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艺术学理论(130100)、音乐与舞蹈学(130200)。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音乐(135101)、舞蹈(135106)。

  (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类别及专业: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音乐(135101)、舞蹈(135106)。

  (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全脱产学习方式,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非脱产学习方式。

  (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学地点均在院本部(和平区三好街61号)。

  (五)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均为3年。

  (六)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时,学院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七)各专业研究方向及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详见《2017年研究方向及导师》(附件1)。

  四、招生计划

  (一)学院拟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46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0人,实际人数以教育部下达计划为准。拟招生计划预分名额,详见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公布的《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二)学院不接收推免生。

  五、报名

  研究生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阶段

  所有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沈阳音乐学院代码:10177)

  1.报考点的选择

  所有考生均须在沈阳市参加考试,选择其他城市和地区报考点无效。务请考生在网报时,选择沈阳市内5区(和平区、铁西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招考办报考点报名考试。

  2.报名时间

  2016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为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预报名;

  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报名。逾期不得补报,也不得再行修改报名信息(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在此期间报名,已预报名的信息有效,无须再报)。

  3.报名流程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教育网址:,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院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

  凡因未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等原因造成不能参加考试或录取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提请考生做好个人信息保密工作,防止他人修改网报信息的事件发生。

  4.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允许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基本要求后,考生方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2)我院研究生考试的外国语语种

  学术学位:“201英语一”;专业学位:“204英语二”。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并在复试前提交报考材料。

  (4)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5)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须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6)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须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7)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要求填报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我院研究生部联系。

  (8)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9)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阶段

  凡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到沈阳市内5区招考办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缴纳报考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1.确认时间

  现场确认时间,由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规定,届时各报考点和我院将发布《网报公告》,务请广大考生及时查看。

  2.确认地点

报考点代码 报考点名称 报考点地址
2101 辽宁省沈阳市 和平区招考办 沈阳市和平区十五纬路21号
2103 辽宁省沈阳市 铁西区招考办 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熊家岗路28号
2104 辽宁省沈阳市 沈河区招考办 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街高台庙后巷28号
2105 辽宁省沈阳市 大东区招考办 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32号
2107 辽宁省沈阳市 皇姑区招考办 沈阳市皇姑区雪山路8号

  3.确认流程及注意事项

  (1)考生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2)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网上报名编号,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3)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核验。

  (4)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5)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6)考生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六、考生资格审查

  (一)我院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凡考生填报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参加考试。网上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的认证报告,否则不得准予参加考试。

  (二)在复试前,我院将再次对考生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者,不得参加复试。

  (三)同等学力考生和跨专业考生,须在复试报名时,提交报考专业领域内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信。

  (四)跨专业的考生,须在复试报名时,提交与报考专业方向一致的获奖证书(省级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或学术论文(在设有音乐、舞蹈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艺术科研院所主办并公开发表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

  七、准考证

  考生应在2016年12月15日至12月26日,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

  八、考试

  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阶段

  1.初试时间

  2016年12月24日至12月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初试地点

  (1)12月24日进行的全国统考科目(政治、外语)考试,由辽宁省招考办统一安排,考试地点及考场安排详见准考证。

  (2)12月25日进行的业务课考试,在院本部(和平区三好街61号)进行,具体地点及考场安排以我院研究生部网站通知为准。

  3.初试科目

  12月24日上午101思想政治理论(满分100分)

  12月24日下午201英语一或204英语二(满分100分)

  12月25日上午业务课一(满分150分)

  12月25日下午业务课二(满分150分)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

  业务课考试科目及考试要求,详见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公布的《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及《业务课考试要求》(附件2)。

  4.考生初试成绩,将按教育部、辽宁省招考办规定的时间要求,在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发布。

  (二)复试阶段

  1.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按此规定我院属于一区范围。

  3.我院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复试名单。

  4.复试的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以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公布的《复试方案》为准。

  复试各专业科目的考试要求,详见《专业科目考试要求》(附件3)。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12]17号)规定,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笔试均在复试中进行。

  5.同等学力和跨专业的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复试前均须进行相关专业加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复试。加试科目详见《同等学力及跨专业加试科目》(附件4)。

  6.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

  九、调剂

  我院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调剂工作的要求与程序,并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积极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十、录取

  (一)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我院根据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并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确定最终录取名单。

  (三)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在录取前须与我院、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合同,毕业时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四)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五)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六)新生报到后,我院将针对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按照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于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十一、违规处理

  (一)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三)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二、学费及奖助政策

  (一)我院硕士研究生学费按年度收取。收费标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和辽价发[2014]49号)规定为准。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20000元/年。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及发放的各项政策规定,详见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发布的《沈阳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沈阳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与管理暂行办法》、《沈阳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其它

  (一)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由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考生的报名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均由本人自理。

  (三)为及时沟通考试相关信息,请考生务必详细、准确填报本人及联系人的通讯方式(固定电话、手机、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省、市、县、单位、家庭门牌号码和邮政编码)和姓名等信息,确保在招生的各个阶段保持畅通的联系。由考生原因造成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问题影响考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未尽事宜以教育部、辽宁省以及我院的相关文件为准。

  (五)联系方式

  部门:研究生部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1号

  邮编:110818

  电话:024-83910311

  传真:024-83951899

  联系人:冯子祥莫正刚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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