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湖南大学宪法学专业研究生考研考试大纲

发布时间:2021-01-11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2021湖南大学宪法学专业研究生考研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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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湖南大学宪法学专业研究生考研考试大纲 正文

科目代码 科目名称 考  试  大  纲
(提纲式列举本科目须考查的知识要点, 纸张不够可附页)
  
 
 
 
 
 
 
 
 
 
 
 
 
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一、关于宪法的概念
    主要掌握宪法的定义、宪法的特征、宪法的本质。
二、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主要掌握近代宪法的产生及其条件;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沿革;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宪法修正案。
三、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
    主要掌握〔1〕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2〕宪法的分类,主要掌握宪法的形式分类和实质分类。
四、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
    主要掌握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特点,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的作用及其发挥条件。
第二章 宪法的创制、实施和保障
一、关于宪法的制定
   主要掌握宪法制定概念;宪法制定主体和机构;宪法制定程序以及中国宪法的制定。
二、宪法的实施
    主要掌握〔1〕宪法实施的概念及实施的意义;宪法适用的概念、形式及中国宪法的适用问题;〔2〕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的体制、宪法解释的程序与中国宪法的解释;〔3〕宪法修改的概念、宪法修改的形式、宪法修改的程序与中国宪法的修改。
三、宪法实施的保障
    主要掌握宪法保障的概念与违宪审查制度。包括违宪审查的概念、对象、模式、方式与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及其完善等。
四、宪法和宪政
   主要掌握宪政的概念、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以及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一、国家性质
    主要掌握〔1〕国体的概念;两种不同类型的国体在宪法上的表现;国体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2〕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和特点;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3〕中国的所有制形式及国家政策;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4〕精神文明建设的含义;教育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等。
二、国家政体
    主要掌握〔1〕政体的概念;政体的类型;政体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体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三、选举制度
    主要掌握〔1〕选举制度的概念;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2〕中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内涵和立法表现;中国选举制度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3〕中
  
 
 
 
 
 
 
 
 
 
 
 
 
  国选举的民主程序,包括选举的组织;选举的程序;罢免和补选。
四、政党制度
  主要掌握〔1〕政党的概念和特征;政党制度的概念和类型;政党与近代民主政治。〔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包括中国政党制度的概念、中国政党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概念、性质和任务。
五、国家结构形式
    主要掌握〔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诸要素;〔2〕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包括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立法表现;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中国的现行行政区划及其变更的法律程序。〔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自治权。〔4〕特别行政区制度,包括特别行政区制度与“一国两制”国策;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主要掌握〔1〕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概念:公民的概念;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人权和公民权。〔2〕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立法特点。
二、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主要掌握〔1〕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特定主体的权利。〔2〕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3〕外国人的权利保护。
第五章  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概述
    主要掌握〔1〕国家机构的概念、性质;国家机构的体系。〔2〕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法治原则。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主要掌握〔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2〕全国人大常委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主要掌握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职权。
四、国务院
   主要掌握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国务院的职权。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主要掌握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领导体制。
六、地方国家机关
    主要掌握〔1〕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主要掌握〔1〕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2〕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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