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细则

发布时间:2020-04-24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湖北师范学院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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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学院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细则 正文

第一章  评审原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 )和《湖北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对《办法》进一步细化、明晰和补充。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名额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下达学校,学校根据实际分配名额到各院(系)。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严谨、规范、有序实施。通过奖学金评审,引导我院研究生在思想道德、学习科研、专业实践、综合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
第三条 奖学金评选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参评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我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我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为委员,其职责是:制定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
主任:江  超
成员:黄燕霞、刘红日、张少武、丁  逊
各级学生代表
秘书:郭小珊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步骤
第六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生本人与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按照学院制定的评审细则进行认真公正的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将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评审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二、三年级研究生方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以择优为基本原则,不与家庭经济情况是否困难挂钩。
第十条 凡申请研究生奖学金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感;
2.讲文明,懂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守学术道德,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课程学习成绩优良,科研工作取得新颖性或创新性成果;
4.在规定的学制期间内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参加当年度的国家奖学金评定;
5.当学年度没有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理或处分者;
6.没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评审量化标准
第十一条 课程要求:参评学生每门课程分不得低于75分,课程总平均分在中等以上。
第十二条 满足课程要求的基础上,国家奖学金按研究生综合得分排序确定推荐对象,综合得分主要由科研分、社会工作及其他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
总分 = 学术科研分(80%)+社会实践及其他附加分(20%)
第十三条 学术科研计分规则
1、研究生个人独立主持校级及以上级别项目计分规则:校级:10分,省部级40分,国家级100分。
2、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刊物计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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