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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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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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正文

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6-05-18  阅读人数: 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按有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要求
 
第三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四条  硕士生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硕士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五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学院负责完成,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综合审查硕士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水平、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
1.在校期间,硕士生(不含专业学位硕士生)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者发表被三大检索收录的会议论文1篇;或者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发表的论文须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其中“核心期刊”参见《湖北工业大学选定的中英文核心期刊目录》。
2.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要求在425分以上,艺术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要求425分以上,英语专业毕业生应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1、2条限制,直接申请硕士学位:
(1)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
(2)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检索收录1篇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篇及以上者;
(4)在校期间,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拥有专利证书,且排名前二位者;
(5)在校期间,获得1项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其中一等奖排名前七位、二等奖排名前五位、三等奖排名前三位。
4.大学英语六级成绩为400分以上的非英语专业毕业生或大学英语四级成绩为400分以上的艺术专业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视为达到申请硕士学位外语要求:
(1)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期刊学术论文被EI检索收录1篇及以上者;
(2)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获得“挑战杯”、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省(部)级以上的大学生科研成果及学科竞赛奖励;
(4)艺术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设计的作品获得“红点设计奖”、“IF设计奖”等国际大奖或获得院校认定的国家级奖励以及“全国大学生广告大赛”、“湖北省大学生艺术节”、“湖北省高校美展”和相关省级竞赛招标中标者。
第六条  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
2.硕士学位论文纸质稿及电子文档;
3.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4.外语考试成绩单;
5.授予硕士学位人员信息登记表。
以上材料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用于归档和校图书馆及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
各学院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硕士生的上述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送交校学位办公室,如无特殊原因,材料不能按时送交者列入下次审批计划。
 
第四章  学位论文要求
 
第七条  论文开始前按规定在学院作开题报告;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撰写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课题应有新见解,应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学术学位论文正文应不少于三万字,专业学位论文正文应不少于两万字,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不少于五千字。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应根据专业学位特点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
硕士生论文研究和撰写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半,导师署名最多不超过两位。
第八条  学位论文定稿审查   
硕士生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全面审查通过后,填写《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定稿表》,导师签署审阅意见,报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  硕士生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论文评阅须聘请两位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一位是校外专家;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需要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则再增聘一位评审人进行评阅,如有两位以上(含两位)评审人(含增聘专家)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通过评阅后,方可组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按一级学科组织,无一级学科的按二级学科组织。各学院在答辩前须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答辩。答辩委员会须由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本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不含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导师可参加或不参加论文答辩旁听,但导师无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另设讲师以上职称的答辩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全程参加答辩工作,负责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无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成员须在答辩一周前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等方式代投票。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学院保管备查。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少于三十分钟。
4.宣读评阅人询问申请人的问题,由申请人回答。评阅人询问的问题,一般在答辩前告知申请人。
5.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由申请人回答。
6.回答问题结束,暂时休会。
7.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讨论,在学位论文答辩评审意见表上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拟定答辩决议书并由主席签字。
8.复会,主席宣布论文评议和决议。
9.申请人致辞。
10.宣布答辩会议结束。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允许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再补行答辩。
第十三条  未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查擅自进行答辩者,答辩无效。
 
第七章  学位授予与撤销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须由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与评定书中,经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未出席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等方式代投票。
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1.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2.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所引用资料;
3.其它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
以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专家(组)认定。对认定结果有争议的,允许当事人申诉一次,由校学位办公室再次聘请同行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匿名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再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对于已获得学位者,如发现并认定其有第十五条所列学术失范等行为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获得的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撤销学位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可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具有硕士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及有关专业学位的授予工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我校硕士学位,可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硕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2012级硕士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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