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合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考研复试通知 正文
根据教育部和省考试院精神,为规范和加强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由初试和复试两部分组成。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组织。复试是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遵循“按需招生、全面均衡、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基本原则,牢固树立“考试招生也是育人”的理念,重点考察学生思想品德及综合素质,突出对考生专业素养、创新能力考查,看其是否符合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
第一条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制订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办法,指导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
组长:分管校领导
成员:研究生处、办公室、纪委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师教育学院、艺术传媒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物理与材料工程学院、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生命科学学院、体育科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制定具体的综合面试方案、内容、程序和评分标准等,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批准后,组织本学院的面试和录取工作。
第二条复试基本要求
一、复试分数线
1.学校根据各学科门类当年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人数并结合初试的实际情况,划定复试基本分数线。
2.参加我校2019年复试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公布《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中“教育”基本分数线(A类)。
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达到上述复试基本条件考生以及符合相关招生领域调剂资格并接到我校复试通知且确认过的考生,可参加所对应报考专业组织的复试。
二、复试内容及成绩合成
1.复试内容包括笔试和综合面试两个方面。笔试为专业课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满分均为100分;综合面试包括思想品德考核、英语听说能力(听力和口语)、“说课”、专业知识问答以及根据各招生领域特点设置的其他内容,由招生学院组织。按上级规定各学院面试专家组成员要事先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面试专家组成员依据考生面试表现当场记名独立评分,每位考生的面试得分为专家组所有成员记名评分的平均分,满分为100分。
2.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两门基础课,考试时间由各学院自定,满分均为100分,加试课程达到60分以上视为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不计入总分。复试过程中对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凡被招生单位录取的研究生必须体检合格。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不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及弄虚作假者,一律不得录取。
4.最终录取成绩合成按照考生初试总分、复试总分分别按权值折算后相加为考生录取总分,即录取总分=初试总分÷5×(60%)+复试总分×(40%)。其中,复试总分=“专业笔试成绩”×(50%)+“综合面试成绩”×(50%)。
三、复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程序
1.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根据生源情况,学校可对各专业(领域)招生计划进行互相调剂。
2.各招生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复试(面试)工作小组,复试(面试)工作小组不少于5人,组长由招生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分管科研、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党政负责人以及硕士生导师代表等,要选派思想品德好、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公道正派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复试与拟录取工作。研究生处组织对面试的巡察抽查。
3.各招生学院要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实施细则(面试小组复试标准需相对统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校研招领导小组审核,在本学院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实施细则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加试(仅对复试中有同等学历的考生)、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4.各招生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复试报到时指定专人负责先进行材料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签名,复印件留档。主要核查考生的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原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加分证明以及原报考非全日制的调剂考生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全日制学习的证明。同时收缴考生的体检报告。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复试。
5.复试笔试由研究生处安排同一时间在指定教室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各培养学院要做好相应考务工作,包括制卷、监考、装订等;各培养学院试卷评阅工作小组要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评卷统分客观准确。
6.复试面试、加试由各招生学院组成的相应工作小组进行,场地由各培养学院自定,要确保全程录音录像,在统一时间内进行。各培养学院要提前在指定的时间内向研究生处提交经院长签名盖章的具体的《面试安排信息表》以及《复试工作方案》备案。
7.复试工作要注意科学性,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面试前,各面试小组要设计、做好面试的准备工作,对面试问题的基本要素、考察点要精心准备,做到心中有数。面试小组成员需现场记名独立评分,小组须认真记录面试内容,签署面试成绩和评语,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录音录像资料交研究生处集中统一保管。
8.在复试时不能承诺考生是否被录取。复试结束后,相关成绩将统一向考生公布,接受考生监督。各招生学院负责对考生关于复试过程中的疑问给予解释。
9.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履行好职责,切实做好复试录取工作。有子弟或亲属参加复试的教职工必须主动报告,严格回避复试和录取的全过程。
10.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纪委监察室与研究生处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
第三条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复试。经调剂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接受破格复试申请。破格复试仅限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破格复试初试成绩只能单破,破格复试考生只能参加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不得调剂。
第四条录取原则
1.同一专业按照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分别录取。
2.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考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各招生学院根据录取总分排序,提出拟录取意见,报研究生处,经学校批准后,由研究生处统一公示。对需进一步考查的考生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审核后,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复试。
4.对于调剂考生,由学校研究生处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育部网站确认是否同意接受拟录取。如超过规定时间没有确认,视为不同意接受拟录取,学校将及时取消其被拟录取资格。
5.各专业拟录取名单由校研究生处在校园网统一进行公示。
第五条信息公开
1.按国家要求在本学校网站上公布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复试、录取阶段,提前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各培养学院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的一志愿等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2.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审核通过的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处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平台备案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第六条其它
1.对“大学生村官”等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可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各招生学院要在复试前对其提供的加分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妥善保存;对拟录取的该类考生,须在向研究生处报拟录取名单时一并附书面材料备案。
2.参加复试考生接到复试通知后自行提前体检,体检结果复试时带来。要求在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体检必查项目为:一般情况(身高、体重、血压、脉搏);内科、外科、五官科常规检查;胸部放射性检查;肝功能检查(ALT、AST);根据需要,部分考生录取前还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检。
第七条附则
1.本办法条款若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章程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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