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教师政策回顾

发布时间:2023-05-19 编辑:高招帮小莉
乡村教师政策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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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教师政策回顾 正文

1、如何培养: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到培养院校办理入 学手续。培养院校在乡村定向师范生报到后与其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培养期间不迁移户口、不变更户籍、不变更专业。培养院校会同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户籍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和幼儿园, 围绕培养造就乡村优秀教师的目标,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协同开展培养工作。
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培养院校征得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同意后, 取消其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资格。具体情形为:1. 乙方在校期间有 3 门课程(含教师职业基本功)不及格(不 过关)且补考不及格(不过关) ;2. 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3. 未能按期获取毕 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的;4. 毕业前未能获得相应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证书的。根据以上情况取消 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资格的学生,培养院校正常发放《派遣证》和《就业协议书》。
2、就业安排: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到户籍所在县(市、区) 教育局报到,按照综合成绩排 名,选择到有空编空岗的乡村学校任教。综合成绩按培养院校考核成绩 30%、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成 绩 30%、毕业时各县(市、区)组织的定向招聘考试成绩 40% 方法计算。各县(市、区)确保到乡村学 校工作的定向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
3、学费安排: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在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及标准与其他大 学生相同。就业后,符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 2020〕28 号)条件的乡村教师定向生,返还其在学期间所缴的学费。
4、服务期限: 毕业后,应在乡村学校任教并连续服务满 5 年以上。
5、在学期间参军服役说明: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申请参军服役时,首先征得生源所在县(市、区) 教育局同意后并解除定向委托培养协议后(不算违约) ,方可同意其参军服役,服役后按照有关规定转 入相应专业,不再享受定向师范生的相关政策。
6、毕业时参加考研或选调生情况说明: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应严格按照协议回生源所在县(市、 区)乡村学校任教。毕业前以及在服务期间内, 不得报考全日制高一层次学历(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和“农 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除外,乙方如录取“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脱产学习时 间不计入服务年限,服务年限顺延) 。如毕业当年或服务期内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需征得任教乡村学 校同意。除可参加“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以外, 各培养院校其他形式的推免计划、“三 支一扶”、选调生等不可安排。鼓励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在职进行高一级学历(或学位)学习。
7、履约管理:各地严格执行《定向就业协议书》,建立健全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 建立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诚信档案。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毕业后,如果未到岗任教或 者未完成服务期限的,五年内不得报考研究生,未服务的期限内不能应聘江苏省内事业单位,并需缴纳 违约金。未按期到岗任教的,违约金为在学期间省财政生均拨款费用的总和乘以 1.5;未满服务期限的, 违约金为在学期间省财政生均拨款费用的总和乘以 1.5 除以 5 乘以未服务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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