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录取规则

发布时间:2022-04-30 编辑:高招帮小莉
新疆师范大学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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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师范大学录取规则 正文

以下是高招帮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师范大学录取规则,摘自于2021年新疆师范大学招生章程,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体育类等专业还需参考专业成绩),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考生如有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类专业。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本科)、英语教育专业(专科)、翻译专业(本科)、乌尔都语专业(本科)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一般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在本、专科公共外语教学中,仅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特殊类型招生专业录取规则及其他录取要求

1.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

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理工类依次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在前者。同排位考生分配专业时参考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考生所填报专业有单科成绩要求的,需达到相应要求。

2.特殊类型招生专业录取规则

(1)填报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原则。

(2)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录取规则:文理兼招,志愿优先,对高考文化课分数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生,按照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音乐学专业录取规则:组织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校考专业成绩录取;未组织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统考专业成绩录取。将进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折合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100×60%+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100×40%),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4)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录取规则:文理兼招,志愿优先,组织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校考专业成绩录取;未组织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统考专业成绩录取。将进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折合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100×70%+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100×30%),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5)表演专业录取规则:文理兼招,志愿优先,对文化课分数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6)体育教育专业录取规则:文理兼招,对于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生,先按照招生计划数1.5倍的数量(如结果非整数,则直接舍去小数部分不进位)划定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再按照“体育加试专业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如投档考生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数的1.5倍,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最低投档分数线划定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

(7)以上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投档分数相同时的排序规则为:依次按照文化课成绩、语文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或民族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排序,排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3.运动训练专业执行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实行提前单独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及体育总局有关政策执行。

4.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按照“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政策执行。

5.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分两类招生,一类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一类为公共事业管理(宗教事务管理)专业。公共事业管理(宗教事务管理)专业,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6.小学教育专业(本科)按照大类招生,文理兼招,新生入校后进行分班考试,按照小学教育(文科方向)、小学教育(理科方向)、小学教育(英语方向)三个专业方向分班。

7.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安排专业。

8.单科成绩要求

(1)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普通类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单列类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2)报考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专业,普通类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单列类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

9.专业调剂或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四条 对考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高考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高考综合素质评价、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招生报名考试中,提供虚假材料(含在网上提交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视频造假、作弊等)、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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