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考研复试办法 正文
一、总则 第一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平稳顺利,结合《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大工研发[2016]22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试录取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工作规范管理,确保择优选拔、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各学部(学院、部)、校区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发布年度复试录取工作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分配招生计划、确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
(三)审核各学部(学院、部)、校区制定的学科、专业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含调剂复试名单)、同等学力加试科目等材料,组织开展研究生复试录取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审批各学部(学院、部)、校区上报的拟录取名单(含调剂拟录取名单)。
(五)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学部(学院、部)、校区须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组长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应包括相关学科的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指导教师等。
各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特点的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和程序,复试录取工作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流程、调剂要求、录取政策等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并对复试过程、信息公开、录取结果负责。
各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须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正式在编人员参与复试录取工作,并提前对全部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对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条 各学部(学院、部)、校区须成立专家复试小组,负责组织复试工作。
专家复试小组组长应由相关学科带头人担任,复试小组一般不少于 5 人,另须配备 1 名记录员。
根据参加复试的人数情况可成立若干专家复试小组,专家复试小组的成员须随机分配进组,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学科的复试工作(含专业素质测试、外语听说测试、综合面试等)。
(2)明确复试工作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在评分前应召开复试小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
(3)专家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任何人不得改动,并第一时间交由本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三、复试 第六条 复试时间、地点由各学部(学院、部)、校区自定。
各单位须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和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复试分数线、各专业(研究方向)招生人数、复试考生名单等相关信息。
全部复试工作须在 3 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 各学部(学院、部)、校区至少在复试前五日向参加复试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及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确保通知到位,并做好通知记录。
第八条 学部(学院、部)、校区负责组织对考生复试资格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其中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
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2)往届考生须携带学历、学位证书,应届考生须携带学生证; (3)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需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4)高职高专同等学力考生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署名前 2 名)及具有资质的开课单位教务处出具的 11 门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第九条 复试具体要求(一)实行差额复试。
合格生源充足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复试比例为120%—140%;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 120%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所有满足本学科(专业)门类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均可参加复试。
(二)复试全程要求录音录像。
要求全画面录像(画面应包含考生与专家复试小组成员),录音须与录像同步。
录音录像须报送我校纪检部门和研究生院备存,保存时间为一年。
(三)特殊加分政策(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 15 分。
(4)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由各学部(学院、部)、校区制定选拔标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网上公布。
复试过程中由专家复试小组会议提交说明材料,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最高加分额度为 50 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初试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初试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四)复试内容复试考核应包含专业素质考核和综合素质考核。
专业素质考核应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大学阶段的学习情况、外语听说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潜质等。
综合素质考核指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心理健康等方面的考核。
各单位可根据学科人才选拔标准,制定各具特色的复试考核内容,可以采取笔试、实验(实践)能力测试、面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1)专业素质测试主要是对本学科(交叉学科的考生还包括对跨学科)的专业基本知识或实践(实验)能力的考核。
如果采取笔试形式考核,试题应与初试的专业课在内容上不重复,笔试时间为 2小时。
有条件的学科、专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实验考核,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等多样化考核方式。
此部分满分 100 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2)外语听说测试考生的外语听说水平测试由各学部(学院、部)、校区自行组织实施。
需制定统一的测试办法和明确的评分标准。
此外还应注意安排好外语小语种考生听说能力的测试。
外语听说测试原则上时间不少于 3 分钟,满分 30 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3)综合面试综合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思想政治素质、综合素质和考生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综合面试由各学部(学院、部)、校区自行组织,面试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综合面试结束后应认真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表》,并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
综合面试原则上不少于 15 分钟,满分 200 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4)同等学力加试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涵盖报考学科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考试,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 3 小时,满分均为 100分,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加试时间统一安排在各学部(学院、部)、校区复试前,任何一门课不及格(不足 60 分)则不能被录取,不再进入复试程序。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在复试期间采取“函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所有考生参加复试时须向我校提交《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考核表》。
(6)心理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作为录取时的参考。
(7)体检体检工作在复试期间由校医院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学部(学院、部)、校区与校医院商定。
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要求,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五)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办法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专业素质测试成绩+外语听说测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特殊加分。
复试总成绩满分为 330 分。
凡复试总成绩低于 200 分、或综合面试成绩低于 120 分、或专业课笔试成绩低于 60 分、或外语听说测试缺考、或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中的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 60 分的,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条 各学部(学院、部)、校区必须在复试结束当天网上公布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总成绩。
四、调 剂 第十一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与初试成绩要求。
(二)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四)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 3 个专业。
(五)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六)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相应专业进入复试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
考生初试成绩须符合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进入复试要求,并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六)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第十二条 调剂流程:(一)优先调剂进入我校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复试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已经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调剂。
考生初试成绩须同时满足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和拟接收调剂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初试成绩要求。
(二)经调剂后合格生源仍不足招生规模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可向学校申请再次调剂。
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选择初试成绩达到我校对其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所在学科门类(类别)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满足拟调剂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初试成绩要求的考生进行调剂。
(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进行校外调剂。
(四)对于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经二次调剂后合格生源仍不足招生规模的专业(领域),需向学校特殊申请校外调剂。
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选择初试成绩达到我校拟调剂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考生进行调剂。
(五)调剂到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考生在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调剂具体要求(一)各学部(学院、部)、校区接收调剂考生必须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二)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启动调剂程序时,需提前在网上公布调剂办法。
明确调剂工作的调剂缺额、调剂要求、报名时间、调剂流程等。
其中调剂要求须与本单位复试办法中的要求相符,每次调剂报名持续时间不得少于 12 小时。
(三)对调剂考生进行复试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根据调剂办法中调剂要求进行,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调剂。
各学部(学院、部)、校区回复调剂考生复试资格审核结果不得超过考生报名后 36 小时。
(四)调剂复试内容调剂复试内容要求与一志愿考生复试内容要求一致。
如调剂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涵盖拟调剂学科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考试,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 3 小时,满分均为 100 分,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五)调剂结束当天网上公布所有参加调剂复试考生的总成绩。
五、录取 第十四条 考生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
第十五条 各学部(学院、部)、校区应严格依据总成绩在相应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排名、招生计划、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学校审批。
审批后发放拟录取考生调档函。
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拟录取的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研究生院、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由于特殊原因想要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可填写《保留资格申请表》,审批同意后,保留资格 1 至 2 年。
保留期满后,需填写《保留资格返回申请表》申请返回。
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2019 年 9 月 1 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六、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 各学部(学院、部)、校区必须提前在各单位网站和学校研究生招生网站上公布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录取工作办法、调剂方案及缺额等相关信息。
本着“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所有信息公布前须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未按要求提前审核并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二十条 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编号、考生姓名、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拟录取专业(研究方向)等信息)须在网上进行公示,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复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10 个工作日。
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七、监督和复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学部(学院、部)、校区须在复试录取场所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考生的举报、投诉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 成立学校、部院两级研究生复试录取督导组,各学部(学院、部)、校区督导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督导组成员包括教师与学生代表,负责对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检查须覆盖复试录取全流程、各环节。
八、其他 第二十四条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政治思想道德及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复试命题要严格按照我校招生考试相关规定执行,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命题人员须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工作管理规定》(大工研发[2018]18 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试题须到我校指定的保密印刷厂印刷,并由 2 人监印,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废卷、胶印版须按照秘密文件、资料销毁的要求,及时销毁。
印制密封后的试题存放在各学部(学院、部)、校区专用的保密柜中,并分由 2 人掌管钥匙和密码。
试卷应密封批改。
第二十六条 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生报考学部(学院、部)、校区的复试录取工作各环节。
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大连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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