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办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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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办法总则 正文
北京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办法总则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教研厅〔200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目的是:
1.根本目的在于优化研究生培养的类型、结构,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创新性、高层次的中医拔尖人才。
2.改进和完善研究生奖助办法,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研究生从事学习和科研研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统筹使用各方面资源,建立促进研究生创新和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的奖励机制,确保研究生的培养有项目支持和经费保证;
4.建立科学合理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分配机制,促进学科结构的 调整和优化,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 研究生奖助体系
第三条 学校统筹国家拨款、专项经费、二级学院配套经费、导师资助经费、社会捐款、研究生交纳学费等,设立“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金”。通过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和分配,形成研究生奖助机制。
第四条 研究生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奖学金主要授予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和学术研究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奖学金不得以平均或变相平均的方式发放。
第六条 奖学金分为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和部分生活费。学业奖学金按不同比例,不同等级设定标准。学校、各二级学院和导师应积极筹措经费,提高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扩大研究生奖学金的获奖范围。
第七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八条 专项奖学金包括社会各界以及各二级学院设立的奖项。用于奖励在社会活动、学术论文、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临床工作等方面获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按设奖单位设定的奖项级别和标准执行。学校、二级学院应统筹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与使用。
第九条 专项奖学金按照设奖单位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定。
第十条 对获得专项奖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明确其基本权利和义务,评定结果应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助学金是研究生通过兼做助研、助教、助管工作,获得一定的岗位酬金。
第十二条 直博生通过资格考试后的下一学年度按博士生的助学金标准发放;硕博连读生在注册成博士之前按硕士生的助学金标准发放,之后按博士生的助学金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直博生通过资格考试后的下一学年度享受博士生的奖学金待遇;硕博连读生在注册成博士生之前享受硕士生的奖学金待遇,之后享受博士生的奖学金待遇。
第十四条 研究生获得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和津贴的年限不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岗位须有设岗单位和导师提前提出设岗需求,岗位的聘用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三助”岗位的用人单位须与受聘研究生签订“三助”工作聘用协议书,负责岗前培训。
第十七条 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
二、 研究生奖学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奖助对象:
1. 学校2010级起的全日制境内研究生(委培研究生除外)。
2. 境外研究生可以根据设奖单位要求享受专项奖学金。
3. 长学制学生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名额分配及奖学金标准:
1. 名额分配:
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考虑学科及不同类型研究生之间的差异性。
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下达的学业奖学金名额进行评定,将研究生获奖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办公室审核。学校用于学业奖学金的经费专款专用,各二级学院未使用的学业奖学金名额不予保留。如研究生获奖人数、等级和金额超过学校的标准,超出部分由二级学院自筹解决。
2. 奖学金标准:
(1)全日制博士生:
类别 | 等级 | 比例 | 金额(元/学年) |
博 士 生 |
一等奖 | 20% | 学费+6000 |
二等奖 | 60% | 学费+4800 | |
三等奖 | 20% | 学费 | |
无奖学金 | 0% | 无 | |
合计 | 100% |
(2)全日制硕士生:
第一学年:
类别 | 等级 | 比例 | 金额(元/学年) |
硕 士 生 |
一等奖 | 20% | 学费+4800 |
二等奖 | 40% | 学费+3600 | |
三等奖 | 20% | 学费 | |
无奖学金 | 20% | 无 | |
合计 | 100% |
第二、三学年:
类别 | 等级 | 比例 | 金额(元/学年) |
硕士生 | 一等奖 | 20% | 学费+4800 |
二等奖 | 60% | 学费+3600 | |
三等奖 | 20% | 学费 | |
无奖学金 | 0% | 无 | |
合计 | 100% |
第二十条 评定原则:
1. 新生奖学金由新生本人在复试时提出申请,请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由二级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入学考试成绩、导师或二级学院的名额和本单位制定的评奖细则综合确定学生获奖资格和等级。新生学业奖金的评定原则:
(1) 综合入学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评定;
(2) 破格录取者不能获得学业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入学考试复试后进行,评定结果随新生拟录取名单报招生办公室。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录取名单后,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奖学金评定结果转学校研究生奖助办公室。
2.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首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指导教师须对研究生本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状况、临床工作及其综合表现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由二级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评奖细则组织评定。评定结果于每年8月底前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办公室审核。
3. 各附属医院及教学医院在分配科学研究型和临床专业型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时,可以作适当调整。
4. 个人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法:
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过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初评,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奖学金的评审应征求导师意见。
各二级学院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
本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
(1) 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
(2) 有必修课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获得学分,但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
各二级学院应该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标准,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在综合素质评测的基础上进行考查。对已获得本年度校级奖励者予以优先考虑。
各二级学院应参照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报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个人申诉: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三、 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决定根据“按劳付酬”的原则,给予参与科研、教学和管理的研究生设置教学、科研助理(简称助教、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岗位,并实施岗位津贴制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工作部统一管理,研究生三助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由研究生工作部会同科研处、人事处、教务处和财务处统一部署。各二级学院由负责研究生教育的主管领导负责,组织专门人员共同开展“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面向研究生设置的岗位分为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三类。助教岗位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助管岗位由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助研岗位由招收研究生的导师或科研课题组根据研究生所承担科研和相关工作任务出资设置。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助教和助管岗位由各二级学院分别于每年6月初和12月初根据需要确定岗位待聘计划,助研岗位可按年度确定待聘计划。岗位待聘计划应当明确岗位目标、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所有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由学校专项经费支出,津贴标准另行规定。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由用人单位支出,津贴标准另行规定。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科研经费承担,其标准见第三十六条。临床医院的科研型研究生参照第三十六条标准发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做适当调整,具体方法由临床医院制定。
第三十条 “三助”岗位申请和聘任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3周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公布后,经导师同意,研究生方可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批同意后,报学校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协调并备案。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设岗的导师或课题组提出申请,经导师或课题负责人同意,二级学院同意,报科研处审批后,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应聘研究生“三助”岗位。研究生上岗前要与二级学院、导师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岗位目标、工作量、职责等。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经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各设岗用人单位、导师或课题组应该如期将本学年岗位津贴全部统一划拨到专门财务帐户。导师或课题组在每年研究生开学同时将该年度助研经费统一划拨至专门财务帐户。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上按照聘岗计划协议由财务处每月定时发放。
第三十六条 助研岗位津贴标准:
1. 在校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岗位津贴标准,第一年不低于100元/月,第二、三年不低于300元/月。
2. 在校科学学位硕士助研岗位津贴标准,第一年不设助研岗位,第二、三年不低于150元/月。
四、 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等组成。奖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审定对研究生进行奖助的政策、规则、方案,协调和解决办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第三十八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委员会决定,按政策和规则具体负责研究生的奖助管理工作。学校研究生奖助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工作部。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和研究生奖助办公室。以二级学院为基础形成学校和二级学院两级运作体系。二级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或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应由学位分委员会的委员和主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担任,一般应由7—15人组成,负责对本单位有关奖助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同时根据学校奖助金的评定办法评定本单位奖助金。二级学院研究生奖助办公室在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奖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研究生奖助金的设立和管理应公正、透明,杜绝不正之风。
五、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境内研究生。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学费标准硕士生1万/年,博士生1.2万/年。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9年9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0级全日制研究生新生起试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中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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